据媒体报道,2026年新年伊始,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南通豆福食品有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泗县东启商行支付货款1242705元及对应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南通豆福食品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26年4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再次明确要求该公司二十日内完成货款及利息支付,但这家位于南通市崇川区陈桥街道河东路718号的企业,至今仍对生效判决置若罔闻。在一审判决文书中明确记录:被告豆福公司、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屡屡非法诈取他人财物,损害大批农民利益,本该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程序,竟被这家企业当成了“逃债挡箭牌”,拿着司法程序拖延、赖账,如此行径不仅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更是对南通本地营商环境口碑的严重损害,堪称南通“营商领域之耻”。
据东启商行总经理杨勇介绍,南通豆福食品的执行董事沈某,在2025年多次从商行收购大豆。合作初期结算尚且顺利,后续对方便开始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货款,甚至公然放言“你可以去法院告我”。这120余万元的货款背后,牵扯着数十家种粮农户的辛苦血汗钱,还有相关的银行欠款,商行万般无奈之下才走上法律诉讼的道路,没想到两次胜诉换来的依旧是对方的置之不理甚至是“玩失踪”,当地公安部门也不给予立案。农民种地不易,面朝黄土背朝天,一季季种出的大豆被收购后却拿不到分毫粮款,一年的辛苦打了水漂,这样的遭遇实在令人揪心、痛心。另外据当事人在事件跟进中发现,沈某的欺诈行为并非个例,除自己的东启商行,沈某还在安徽亳州涡阳、蚌埠怀远等多地同样以收购大豆为名实施欺骗,多笔大额货款至今都处于拖欠状态。当事人怀疑这背后并非单人作案,很可能是团伙分工实施的系列欺诈行为,甚至疑似存在不当干预的“地方保护”苗头,让外地维权主体的追偿之路举步维艰。“我知道的这几起,累计起来涉案数额很巨大,作案情节类似,且性质恶劣。”杨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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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两次法院判决结果截屏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收购粮食后恶意拖欠售粮款属于明确违法行为: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要求粮食收购者必须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违者将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这类行为也属于典型的民事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本金、逾期利息,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等途径维护权益;如果查实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货物、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节,还将涉嫌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沈某不仅从宿州泗县东启商行实施商业欺诈,骗取大豆货物,还从安徽亳州涡阳、蚌埠怀远等其他几个地方多次实施开展欺骗行为,至今均处于“拖欠”中。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在民事诉讼无果后,东启商行和其他几位事主已经向准备再次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其实在一审判决中,有一段话值得关注:被告豆福公司、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沈某在购买农户大豆后拒不付款,经在法院判决后仍拒不执行,这既是对商业秩序挑衅的挑衅更是对法律底线的挑战,不仅让“诚信南通”的城市形象蒙尘,更堪称地方社会治理中值得深刻反思的“南通营商之耻”。
专家指出,收购农民粮食后拖欠售粮款(赖账)属于明确违法,既违反行政法规需受处罚,也构成民事违约需承担赔偿;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粮食收购者必须“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违者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从两次判决书内容及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看,该食品公司基本属于涉嫌合同诈骗,也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和可能转移资产逃债等等刑事犯罪情形,应该由公安机关及早立案侦查以及时挽回更多商户、农户损失。
农民利益无小事,舆情可“疏”不可“堵”。泗县东启商行在司法途径“失灵”后认清事情性质后,希望通过媒体求助实现政府及公安机构替农民“讨钱”替自己“要债”,这份朴素的信赖何其珍贵。专家呼吁,这起豆福食品恶意拖欠大豆货款、侵害商户与农户权益的事件,叠加南通近期多起失信涉诈事件,应值得南通等有关政府部门及执法机构对营商环境治理短板高度重视。
豆福食品暴露出来的“南通营商之耻”不该是一句简单的情绪宣泄,而应成为地方社会治理升级的警钟。售粮款是种粮农户的核心生计保障,地方营商环境的口碑,恰恰藏在每一笔中小商户的货款兑付、每一户农民的粮款结清细节里。只有针对这类恶意欠粮、逃避司法执行的行为建立“快查、快处、快追赃”的闭环机制,从此事件中吸取教训,补齐涉粮交易的监管短板,加强执法,才能把“营商之耻”转化为“治理升级的警钟”,真正擦亮地方的诚信营商底色,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打造出一片净土。
(媒体综合报道,有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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