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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本身不是“原罪”,但一旦上了法庭,法院问的第一句话永远是:这交易,是真的吗?价格,合理吗?
一、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法院不再只看合同
2021年9月1日,《实施条例》正式施行,首次对民办学校关联交易作出系统性规定。此后,大量涉及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纠纷涌入法院。
过去法院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更多停留在“合同有没有签字盖章”的形式层面,但近年来的裁判趋势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法院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已从形式审查走向实质审查。核心标准只有两条:一是交易是否真实发生;二是对价是否公允。
换句话说,一份签了字、盖了章的关联交易合同,到了法庭上远远不够。关联方必须能够证明:我们确实提供了这些服务/商品,且价格没有偏离市场公允水平。做不到?那就面临“全额返还”的法律后果。
本文我们将通过三组典型判例,深度解析法院如何在“真实交易 vs 虚假交易”与“对价公允性”两个维度上亮剑。
二、对比案例组:真实交易受保护 vs 虚假交易被否定
【案例A】
真实交易:举办者妻子出租房屋,学校拒付租金被驳回
案号:(2025)辽1303民初9号
基本事实:
2020年6月,英某学校举办者张某某的妻子刘凤荣,将其名下土地及房屋出租给学校使用,年租金108万余元。2024年8月,刘凤荣将房产赠与并转让给女儿张某。学校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却拒绝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拒付2024年度租金。
学校的主要抗辩理由是:刘凤荣系举办者配偶,属于利益关联方,案涉租赁构成关联交易,因此拒绝支付租金。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学校虽然主张租赁属于关联交易,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交易存在价格不公或其他违法情形;更重要的是,法院明确指出,关联交易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据《民法典》关于不定期租赁的规定,法院判令学校支付租金1082254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启示:
第一,主张关联交易须承担举证责任。学校要想以“关联交易”为由拒付租金,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交易存在问题。光凭一句“你是关联方”,法院不买账。
第二,真实的交易不因关联方身份被否定。学校确实占用了房屋,确实获得了使用利益,该付的钱就得付。关联方身份不是“免付金牌”。
第三,合同相对性原则优先。租赁纠纷归租赁纠纷,关联交易是否合规归行政审查或另案处理,法院不会在一个租金支付诉讼中越界审理关联交易的合规性问题。
【案例B】
虚假交易(一):360万“咨询费”“会议费”“培训费”,全额返还
案号:(2022)鲁0791民初2697号
基本事实:
2021年6月至7月,潍坊瀚声学校向关联公司——山东二七一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学校受同一实际控制人赵某2控制)支付了共计360万元,名目分别为“咨询费”180万元、“会议费”40万元、“培训费”140万元。
学校举办者潍坊茂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随后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该款项。
关键细节:关联方二七一顾问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能够证明上述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真实发生的证据。
法院认定:法院认定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关联方对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二七一顾问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判决:二七一顾问公司全额返还360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C】
虚假交易(二):146万“研学费用”,同样无证据,同样全额返还
案号:(2022)鲁0791民初2694号
基本事实:同一时期,瀚声学校还向另一家关联公司——山东二七一旅行社有限公司转账146万元,名目为“研学费用”。同样,该关联公司未到庭、未举证,未能提供任何关于研学活动的证据。
法院认定:与2697号案裁判逻辑完全一致:关联交易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在关联方,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后果。
判决:全额返还146万元及相应利息。
【三案对比,一目了然】
对比维度
案例A(英某学校租赁案)
案例B/C(瀚声学校服务费案)
交易基础
房屋实际被学校占有使用
无任何服务发生的证据
举证情况
出租方完成了“学校占用房屋”的举证
关联方未到庭、未举证
法院态度
保护真实交易,判令支付对价
否定交易真实性,判令全额返还
法律后果
支付租金108万+利息
分别返还360万+146万及利息
三、五大核心启示:从三案对比中提炼裁判规则
启示一:关联方身份不是原罪
三案中的交易相对方均属于利益关联方(举办者配偶、同一实控人控制的公司),但法院并未因“关联方”这个身份标签直接否定交易效力。案例A的租赁交易因真实发生而受保护,案例B/C的服务费交易因无真实服务证据而被否定——分水岭在于交易实质,而非交易主体身份。
《实施条例》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采取的是“规范+监管”而非“一刀切禁止”的立场。合法合规、真实公允的关联交易,是受法律保护的。
启示二:交易真实性是基础中的基础
法院审查关联交易的起点永远是:这笔交易到底有没有真实发生?
在案例A中,学校持续占有使用房屋,这是客观事实,无法否认。在案例B/C中,360万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和146万的“研学”服务,没有任何会议记录、培训材料、研学行程、参与人员名单等证据支撑——法院自然不会认可。
启示三:举证责任在关联方,不在质疑方
这是最关键的裁判规则,也是关联方最容易踩的坑。
关联交易中,关联方对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负有举证责任。当举办者或利益相关方对关联交易提出质疑时,不需要质疑方证明交易“有问题”,而是需要关联方证明交易“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确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此类案件中得到了严格适用。关联方“未到庭+未举证”=举证不能=败诉。
启示四:真实交易也需要对价公允
案例A中交易被保护,并不意味着对价问题不重要。事实上,如果学校的抗辩策略不是简单地说“关联交易所以不付钱”,而是提交证据证明“108万的年租金显著高于市场价格”,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真实性解决的是“付不付”的问题,公允性解决的是“付多少”的问题。 两者缺一不可。
启示五:关联交易合规问题可能需要另案处理
案例A中,法院明确表示关联交易的认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这提示了一个重要的程序法规则:民事诉讼中的关联交易争议,法院通常仅在合同纠纷的框架内审理;涉及关联交易是否违反行政管理规范、是否需要行政处罚等问题,可能需要通过行政途径或另案诉讼解决。行政监管与司法审查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
四、对价公允性的司法审查——法院怎么判断“价格合不合理”?
交易真实发生,只是过了第一关。第二关是:价格是否公允?
【对价公允性典型案例】
大连融源诉城市学院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辽02民终2683号
基本事实:大连融源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方)与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承租方,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办学剩余资金的60%”,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双方争议焦点涉及两个关键问题:
争议一:不合规发票列支的支出,能否否认交易真实性?
学院方对一笔768792元的支出提出异议,认为该等支出凭证为不合规票据,不应计入费用基数,从而影响“剩余资金”的计算,进而影响租金金额。
法院认定:不能仅以票据不符合财务管理要求即否认交易的真实发生。该等支出有协议支撑、有付款记录、有实际经济实质,票据瑕疵不等于交易不存在。
争议二:依法计提的发展基金,能否通过关联交易约定规避?
学院办学过程中依法计提了约611万元的发展基金。出租方主张该基金应纳入“剩余资金”计算基数,从而增加租金。
法院认定:《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发展基金计提属于法定义务,不以当事人约定为转移。发展基金计提后的资金才属于“剩余资金”,不能用关联交易合同的约定来规避法定计提义务。
核心裁判要旨:
(1)票据瑕疵 ≠ 交易不存在。法院在审查交易真实性时,关注的是经济实质而非票据形式。有协议、有付款、有实际履行的,交易真实性可以得到认可。
(2)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关联交易约定规避。发展基金计提等法定要求优先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必须建立在依法合规的财务核算基础之上。
五、定价规则:上海“五级定价法”给出了清晰的合规路径
对价是否公允,不是一个抽象的判断。2024年1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沪教委规〔2024〕1号)第十条,为民办学校关联交易定价提供了明确的五级递进规则:
第一级:政府定价——交易事项存在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第二级:政府指导价——交易事项存在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
第三级: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级:非关联交易价格——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第五级:合理成本费用——既无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也无独立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可供核查的合理成本费用等确定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的业务提供方应对民办学校核查合理的成本费用提供方便。
这五级规则本质上是在回答一个问题:如果这不是关联交易,而是两个完全不相关的市场主体之间做交易,价格会是多少?
可以说,独立第三方可比价格是公允性判断的“锚”——偏离这个锚越远,合规风险越大。
六、监管趋势:从“事后追责”到“事前+事中穿透监管”
除了法院的司法审查尺度在收紧,行政监管端也呈现出明显的趋严态势。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桂教规范〔2024〕14号)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签订关联交易协议“逐项进行审查”,审查内容直指核心——协议及关联交易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等情形。
“逐项审查”这四个字的分量不可小觑——这意味着监管部门不再满足于“学校报备、部门存档”的形式合规,而是要深入到每一份关联交易协议的实质内容中去。
结合上海管理办法确立的五级定价规则和信息披露机制,可以清晰地看到: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监管正在形成一个“事前定价有规则、事中决策有程序、事后审查有标准”的全链条闭环。
七、结语:给民办学校的三点实务建议
综合本篇分析的裁判规则和监管趋势,对民办学校及其关联方有以下三点实务建议:
第一,留存“交易真实发生”的全链条证据。服务类关联交易尤其容易出问题——咨询、培训、会议、研学,这类无形服务的真实性最难证明。务必留存:服务方案/协议、过程记录(会议纪要、培训课件、活动照片)、成果交付物、验收确认文件等。
第二,建立“对价公允”的论证档案。参照上海五级定价规则的逻辑,逐级论证定价依据。能拿到独立第三方报价的,保留报价单;只能按成本定价的,保留完整的成本核算资料。关联交易的业务提供方要对成本核算开放核查通道——这是法定义务。
第三,不要把“关联交易”当成“免查金牌”或“讨价还价的筹码”。案例A中学校试图以“关联交易”为由拒付租金,不仅败诉,而且可能损害与举办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关联交易合规的正道是:坦然面对、规范操作、留痕备查。
文源 | 源真法律人(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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