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面临断水、断电、断气甚至暴力逼迁早已屡见不鲜。面对此类违法行为,咱们被征收人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违法查处申请时,有的却以转交信访部门处理的方式进行推诿,甚至在行政复议程序将这种不作为“合法化”。本文以我曾代理的一起胜诉案件为例浅析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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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简介
老张(化名)是北京西城区某公租房的承租人,该房屋位于西城区某旧城改建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因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老张未搬迁也未签署补偿协议。然而,在征收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采取了断水、断电、断气、围堵等非法方式迫使其搬迁。
于是,老张通过邮寄方式向区政府提交了《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并附上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请求区政府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征收的法定职责。区政府收到申请后,并未直接核实处理,而是将申请转交给了当时的区房屋管理局处理。随后,区房管局针对老张和其他人的多份申请统一作出了一份《信访处理意见》并邮寄给老张。
老张遂接着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驳回了我们的复议申请。老张不服,于是我们接着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区政府履行查处职责并撤销复议决定。
02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区政府将查处申请转交房管局并以信访处理意见答复,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市政府驳回老张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否合法?
依据相关规定,我们提出:
1、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3、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征补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所以,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有监管职责。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过程中存在非法方式迫使其搬迁的,有权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履行监管职责的请求。而信访系指人民群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投诉请求的方式,区别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
本案中,西城区政府主张已转交房管局处理,但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房管局就老张反映的问题履行了相应的调查程序;从《信访处理意见》的内容看,也不能确定是针对西城区政府转办而作出的答复。因此,西城区政府认为其已经履职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北京市政府复议程序虽符合法律规定,但被诉复议决定结论错误。
最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判决:撤销北京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西城区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老张的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作出处理。
03类案分析与维权指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机关以信访处理规避法定职责的案例。在房屋征收实践中,当被征收人针对断水断电等非法逼迁行为向政府提交查处申请时,部分行政机关常以“已转交相关部门”或“已作信访答复”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职。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查处违法征收与处理信访有着本质区别。
第一,法定职责不可推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与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有直接负责与监管职责,接到违法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这种核实与处理程序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性,不能简单以转办下级部门了事,更不能以下级部门作出的信访答复来替代本级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二,信访答复不等于履职答复。信访是群众表达意愿的渠道,其处理结果通常是对反映情况的说明或协调,不具备行政处理的法定调查程序和强制力。法院在审查中明确指出,“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履行了相应的调查程序”“信访答复不能确定是针对转办而作出”,这直接击穿了行政机关的推诿借口。
第三,行政复议机关须进行实质审查。本案中北京市政府虽然走了完整的复议程序,但未对西城区政府是否实质履行查处职责进行审查,作出了驳回申请的错误决定。被征收人在遭遇复议维持或驳回时,不应轻易放弃,而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司法监督与救济。
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面对征收过程中的暴力逼迁、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可以做以下几点:
1、及时固定证据,如对现场情况拍照录像、保存停水停电通知、就医病历及报警记录等;
2、依法提交书面查处申请,明确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监管职责;三是遇政府不作为时,果断申请行政复议并在复议无果后及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判决倒逼行政机关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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