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律师:吴国雄/深圳,走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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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海关查获的高鼻羚羊角 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来函咨询:
律师,您好。情况大概是这样的,前几天我朋友“小A”从罗马飞国内。为了赚点钱抵销机票费,他在社交媒体发布出租行李箱有偿带物品回国的信息。有一个当地华人说有一箱其女友的旧衣服需要帮忙带回来,寄给他女朋友,他还拍了几张照片发过来,确实是一些普通衣服。谈妥带货费用就赶往机场,没来得及打开箱子查看。等回到国内,过海关时,海关要求开箱查验,发现衣服里面夹有数根羚羊角。 海关称可能是珍贵动物制品高鼻羚羊角,已经送检。请问这种情况,我朋友涉刑事的可能性大吗?
走私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首先,有偿帮他人携带物品入境极易涉及行政处罚或走私犯罪,这些年不乏这样的案例。比如,2016年北京四中院发布的案例,在古巴留学的26岁男子王某某,为了高额报酬,乘飞机从古巴携带重量超过28千克、价值20万余元的玳瑁壳,夹带在书本中,企图走私过关。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2、高鼻羚羊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列明物种,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参考以往案例,高鼻羚羊角1根价值人民币2万元。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规定的起刑点为二万元,本案已达到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起刑点。
3、但,本案存在无罪的可能性:其一,货主自称交付的个人物品系其女友的旧衣物(既非应税商品亦非违禁品),故此小A没有走私的故意;其二,货主自称系衣服,且发了普通衣服的照片给小A,那么小A有被瞒骗的成分,此点正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豁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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