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8月11日电 (记者郝孟佳)近日,北京市教委官网发布了《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提出实施教育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认知水平、心理特点、过错性质以及悔过态度等因素,对不同学段的学生予以区别化对待。
细则指出,针对小学1—4年级的学生,应以口头教育、正面引导、即时纠正为主,慎用实质性惩戒措施。确需实施,应侧重于即时性的课堂行为矫治,并第一时间与家长沟通协作。
针对小学5—6年级学生,可在强调说服教育的同时,适度适用本细则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并注重与学生的沟通说理,帮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
针对初中阶段学生,可依法依规适用本细则规定的各类教育惩戒措施,并强化规则教育、法治教育和责任承担,注重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
针对高中阶段,应侧重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担当,对违规违纪行为可依法依规实施警示教育和管理措施,并明确其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细则列出了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七类情形,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包括电子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通过网络等方式对老师、同学等他人进行辱骂、诽谤、人身攻击等侵害行为;欺凌同学,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双方力量明显不对等的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以及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细则指出,教师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措施。实施后,教师可以根据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对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实施由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和校外集体活动等措施。对于小学五至六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还可以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细则还明确,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教师不得有以下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实施体罚;超限度罚站、反复抄写、强制不适动作、刻意孤立等变相体罚;辱骂、歧视、侮辱,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实施教育惩戒;基于个人情感倾向无依据惩戒,或明显不公对待学生;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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