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销≠工伤赔偿“免责牌”
作为执业律师,在办理劳动工伤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程序,用人单位便迅速办理工商注销,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只要公司主体消灭,工伤认定就无从谈起,工伤赔偿义务便可以一笔勾销。但结合现行法律与司法裁判规则,邯郸工伤律师程官威认为用人单位注销,并不能阻碍工伤认定程序的推进,更不能直接免除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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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认定看的是“事发时”,不是“申请时”
工伤认定审查的核心,是事故发生之时的劳动关系与工伤事实,而非申请工伤认定那一刻用人单位是否仍然存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只要伤害发生时,用人单位合法存续,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伤害符合工伤法定情形,即便后续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人社部门依然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不能以企业已经注销、主体消亡为由直接不予受理。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生效判决明确该裁判规则,撤销人社部门以单位注销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行政机关继续处理工伤认定案件。
三、公司虽注销,股东难逃连带赔偿责任
当然,公司注销之后,法人主体资格消灭,无法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但这不代表劳动者求偿无门。按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清算注销时,应当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以及工伤待遇债务。倘若股东、清算义务人明知存在工伤纠纷,未依法通知受伤职工申报债权,隐瞒工伤债务,通过虚假清算骗取注销登记,属于恶意逃避债务,原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需要对全部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也明确,清算组成员明知职工工伤尚未处理,清算时遗漏该笔债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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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维权指南与经营者法律警示
邯郸工伤律师程官威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遭遇单位恶意注销规避工伤责任,切勿直接放弃维权。应当在事故发生起一年法定期限内,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事故证明、企业工商注销档案等证据。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股东、清算义务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实现权利救济。
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妄图通过注销公司来甩掉工伤包袱属于法律误区。注销不是逃避法定责任的工具,恶意清算注销,只会将公司债务转化为股东个人责任,得不偿失。法律始终保护劳动者因工受伤获得救治与补偿的基本权利,任何试图通过工商登记操作架空工伤制度的行为,都不会得到司法支持。
五、邯郸工伤律师程官威律师介绍
程官威律师,2014年9月至2018年6月就读于山东政法学院,专业为法学,2017年在校期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为402分,远超合格线360分,2018年6月毕业后开始从事律师行业,202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有独立办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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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官威律师照片
业务专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业务特收费性价比高,擅长处理煤矿、钢厂、工地纠纷、异地跨省市仲裁、调解,办案细致、强硬、高效。
个人荣誉:
2019年获得邯郸市阳光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优秀律师”称号;
2020年获得邯郸市阳光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十佳律师”称号;
2021年获得邯郸市律师协会“为民服务标兵”称号;
2022年被评为“首届乾骥(邯郸)之星”称号;
2023年获得“金牌律师”称号。
经办典型案例:
郝某某十级工伤获赔22万,创当年全国同级工伤待遇新高;
王某某九级工伤获赔64万,创当年全国同级工伤待遇新高;
潘某某七级工伤获赔88万,创当年全国同级工伤待遇新高;
牛某某五级工伤获赔95万;
杨某某六级工伤获赔73万元;
夏某某四级工伤,单位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后起诉社保中心后以实际缴费基数补足社保,月伤残津贴达到9313.38元;
申某某二级工伤,经提起行政诉讼获得社会保障中心先行支付资格,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系邯郸市首例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案件。
耿某某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二级工伤,交通事故赔偿200万元,二级工伤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共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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