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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百度文心AI生成。制图:刘岩
本文为《方圆》杂志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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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正文合公司
2025年5月接到一则匿名举报
称在公司某劳务外包招投标项目中
原采购部经理周书豪收受巨额贿赂
暗中帮助特定企业中标
消息来得突然,但公司高层不敢怠慢
可当核查真正铺开时大家才意识到
这份举报,竟“迟到”了整整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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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迟到”2年的举报
原来,被举报的周书豪早在2023年7月就已离职。而那个被指暗箱操作的项目,不仅早已“圆满”收官,甚至因为结果出色,还受到了公司领导的高度认可,中标企业锦森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森德公司”)也在合同到期后顺利续签了一年合同。“如果没人主动站出来,这件事情可能永远都不会被翻出来。”正文合公司负责人事后回忆道。
据正文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翻出的那份招投标项目档案,所有的流程文件表面上看都很规范——供应商名单、评标打分、中标公示,一样不少。但仔细比对,审计人员发现了两个难以解释的“巧合”:一是正文合公司此前从没和锦森德公司合作过,但是锦森德公司的名字却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了供应商名单中;二是第二轮商务标报价时,锦森德公司的报价在所有投标方中处于低位,刚好以微弱的价格优势胜出。
结合上述疑点,正文合公司倒查相关材料,并于2025年5月29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展开核查。同年6月26日,此案正式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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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相识的“默契”
时间倒回到2021年上半年。彼时的周书豪是正文合公司的采购部经理,负责劳务外包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他手中掌握着供应商准入推荐、投标核心信息知悉、中标结果审批等一系列关键权限。在同事眼里,周书豪业务熟练、为人低调,一直是个靠谱的经理人。
2021年初,锦森德公司盯上周书豪所在正文合公司的劳务外包项目。但锦森德公司此前与正文合公司没有合作过,对招投标流程和内部情况不熟,便辗转找到在行业里人头熟、门路广的齐佩骏,托他出面“牵线搭桥”。巧的是,齐佩骏此前恰好在正文合公司从事人事管理,与周书豪是前同事关系,彼此知根知底。齐佩骏知道周书豪正掌管着这个项目的招投标大权,便爽快答应了。
齐佩骏找到周书豪,将请托之事和盘托出,末了只轻声说了一句:“事成之后,不会忘记你。”多年打交道积累的默契,让周书豪一下子就听懂了齐佩骏的潜台词。
接下来的操作,环环相扣。当时,正文合公司对参与招投标的供应商实行“长名单”管理制度。所谓“长名单”,就是招投标前初步筛选出来的备选供应商名录,供应商只有进入“长名单”才有资格参与后续的招投标。按照正文合公司惯例,“长名单”通常优先考虑此前合作过或有过中标记录的供应商。锦森德公司此前并未与正文合公司合作过,但周书豪利用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直接安排下属将该公司纳入考察范围,让其顺利进入“长名单”。
实际上,参与供应商名单考察的并非只有周书豪一人。但是,其他考察人员也希望拓宽供应商范畴,多几家供应商参与竞争,选择余地更大。所以,没有人严格筛查锦森德公司是否在历史合作名录中。
进入“长名单”后,真正的“操作”才刚开始。招投标共分两轮:第一轮技术标,考察公司的技术方案和实施计划,各投标方分数差距不大;第二轮商务标,除考察公司资质外,核心就是比价。第一轮开标后,周书豪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区间,并将这一信息通过齐佩骏转告锦森德公司。因此,第二轮报价时,锦森德公司精准调整价格,最终以微弱价格优势顺利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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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到大学同学账户里的“私房钱”
公安机关立案后,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办案检察官做的第一件事是梳理资金流向——这类案件,口供会变,但钱不会说谎。
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公安机关全面调取周书豪、齐佩骏以及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之后,一条资金链条逐渐浮现:锦森德公司中标后,每月固定向齐佩骏关联的对公账户打款,备注写着“居间介绍费”。齐佩骏收到钱后,每月又转出一笔钱,金额固定、时间规律。收款方是一个私人账户,但户主既不是周书豪,也不是他的亲属。
顺着这个账户查下去,公安机关找到了收款方——周书豪的大学同学。当被问及这张卡的流水时,这位大学同学解释说:“周书豪当时跟我说的是,他要存点私房钱,怕被老婆发现,所以就转给我代存。”
办案民警又发现,周书豪收钱的账户中途还换过一次,而这2个收款人,都是他的大学同学。
为什么中途换人?民警追问第一个收款人。他犹豫了一下,说:“周书豪每个月都有一笔钱打进我的账户,时间特别准,数额也不小。一次两次还好,时间长了我就觉得不太对劲。他跟我说是投资收益,可投资哪能每个月都赚钱,而且金额还分毫不差。后来我就找了个借口,说你还是找别人吧。”
经查,自2022年1月到2023年10月,共计114万元辗转流入周书豪囊中。而这114万元,只是整条贿赂资金链的一半——锦森德公司实际支付给齐佩骏的钱款共计228万元,齐佩骏再将其中一半定期转给周书豪。和周书豪一样,齐佩骏也未使用自己的账户接收钱款,而是通过关联的另一个对公账号收取这笔“居间介绍费”。
2025年8月20日,周书豪、齐佩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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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破辩解
第一次接受办案检察官讯问时,周书豪一口咬定他只是透露了一个大概的报价区间,没有直接操作评标。“顶多算违纪吧?”他反复强调自己没有指定哪家公司中标,试图把案件框定在“违反公司纪律”的层面。
齐佩骏同样不认为自己触犯法律:“我就是个中间人,帮忙牵个线、递个话。拿的是居间介绍费,这在行业里很常见。”
两个涉案犯罪嫌疑人,一个把自己说成“违纪者”,另一个把自己说成“中间人”。但在办案检察官看来,他们都在绕开一个核心问题:那一次次帮忙和一笔笔转账,到底是人情往来,还是权钱交易?
办案检察官问周书豪:“如果你觉得自己并没有干预项目中标结果,为什么不用自己的银行卡收款?”“第一个同学拒绝继续给你收款之后,你马上找了第二个——这说明你很清楚自己是在收一笔不能见光的钱。”面对连环追问,周书豪无法给出回答,沉默低下了头。
而针对齐佩骏的辩解,办案检察官一针见血戳破了他的谎言:“你提供的‘居间服务’依据的是公开信息还是非公开信息?”齐佩骏说:“当然是行业资源和人脉。”
“那么你告诉锦森德公司的报价信息,是你从公开渠道就能查到的吗?你说这是合法居间服务,但法律上的居间服务是基于公开信息的撮合服务。你从周书豪那里拿到的报价区间,哪一条是公开的?”齐佩骏瞬间哑口无言。办案检察官继续说:“锦森德公司给你居间介绍费,是因为你帮他们拿到了项目;你给周书豪钱,是因为他帮你拿到了关键信息。这两笔钱的性质,你心里难道不清楚吗?”
一连串问题问下来,周书豪和齐佩骏的辩解出现了裂缝。办案检察官把所有证据摊在桌上:报价区间的获取时间,与周书豪审批流程中的操作记录完全对应;齐佩骏告知锦森德公司报价信息的时间,与该公司第二轮报价的调整节点完全重合;114万元的转账记录,与整个招投标周期严丝合缝。在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面前,周书豪和齐佩骏的辩解逐步瓦解。两人最终承认,对于信息的机密性和钱款的对价性,他们心里始终是明知的。
与传统的串通投标不同,周书豪没有安排陪标,没有伪造资质,没有直接指定谁中标。他只是“透露了一个报价区间”。这种“只泄密、不干预”的方式,正是此案区别于常见商业贿赂案的核心特征——没有粗暴干预结果,却用最隐蔽的方式影响了结果。
这类“泄密型”商业贿赂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正因为边界模糊、查证困难,行为人更容易抱有侥幸心理。而检察机关恰恰是通过逐笔核对资金流水、逐项比对职务权限,最终锁死这114万元与职务行为之间权钱交易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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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赃与延伸治理
2026年1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将案件移送至青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同步推进认罪认罚和退赃工作。周书豪为争取从宽处理,多方筹措资金,最终将114万元赃款全额退缴。
经过多轮法治教育,两名涉案人员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造成的危害。最终,周书豪、齐佩骏自愿认罪认罚。
2026年3月16日,经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周书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齐佩骏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为何不追究锦森德公司的单位行贿责任?办案检察官指出,认定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单位意志”与“单位行为”。从主观意志来看,行贿人齐佩骏是在锦森德公司中标后,主动与该公司对接人沟通并提出给予酬劳的,这更多体现的是其个人层面的利益交换意图,而非锦森德公司整体的决策或授意。从客观资金流向来看,现有证据仅能证实相关钱款系由自然人账户打款支付,无法证明该支付行为是在锦森德公司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因此,根据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在案证据尚未达到追究单位行贿罪的证明标准,依法不宜认定单位犯罪。
案件判决后不久,2026年4月10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5月1日起施行。新规打破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同罪不同罚”的惯例,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入罪门槛统一调整为3万元。
办案检察官指出,周书豪利用职务便利泄露报价信息、帮助特定企业中标,数额巨大;齐佩骏通过行贿获取竞争优势,数额较大,两人均构成犯罪。新规施行后,这类行为的刑事风险只会更高,“民企违规不涉刑”“居间撮合无罪”的认知误区必须彻底摒弃。
(文中涉案人员、公司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7月下期)
本文杂志原标题:《泄露标底换百万元好处费,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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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黄莎 肖玲燕设计丨刘岩
记者丨语斯雯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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