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的法定认定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两高三部发布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认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实务中需要注意,仅口头承认罪名但隐瞒关键犯罪事实、推脱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认罪”。比如福州本地曾办理的一起涉案金额120万元的非法经营案件,当事人林某初期仅表示自己“愿意认罪”,但刻意隐瞒上游供货渠道及违法所得去向,直到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才被司法机关认定符合“认罪”的要件。
认罚的法定认定标准“认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不能仅停留在口头表态层面。针对经济类案件,司法机关通常会将是否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是否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是否预存罚金等作为认定“认罚”的核心参考因素。在福清近年的一起涉案金额38万元的合同诈骗案件中,当事人张某虽然口头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始终拒不退缴违法所得,也没有任何退赔被害人的实际行动,最终未被认定符合“认罚”的适用条件。
从宽幅度的法定考量规则认罪认罚后的从宽幅度并非固定标准,司法机关会根据认罪认罚的阶段、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悔罪表现的真实性等因素差异化判定。通常来说,侦查阶段主动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要高于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高于审判阶段。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的经济案件,从宽幅度会依法从严把控。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核实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认定、量刑建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要因急于获得从轻处理盲目签署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具结书。
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在律师的协助下主动对接司法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与被害人协商退赔方案争取谅解,通过实际行动展现悔罪态度,提升认罪认罚认定的概率及从宽幅度。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协商,协商不成的有权拒绝签署具结书。
签署具结书后如果发现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形,可在律师的指导下依法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
近年来福州辖区包括福清等地办理的经济类犯罪案件数量稳中有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这类案件中的适用率已超七成,但不少当事人及家属普遍存在“只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就必然能获得减刑”的认知误区。实际上该制度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定审查标准,从宽幅度也需要结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退赔情况等多重因素综合判定,有相关疑问的当事人可咨询本地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避免因认知偏差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经济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件
经济案件中认罪认罚不予从宽的例外情形
就算当事人符合认罪认罚的形式要件,也不代表必然能获得从宽处理。针对经济案件中犯罪性质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比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非法集资案件主犯、造成多名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的诈骗类案件主犯,即便本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不予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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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纪豹律师,200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4年执业经验,长期服务福州及福清辖区群众,现任福州市法律顾问智库成员、福清市社联专家、福清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陈纪豹律师长期主攻刑事辩护尤其是经济类刑事案件相关业务,常年对接福州、福清两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经济类案件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标准、裁判尺度及取证审查规则,擅长梳理经济案件中资金流水、合同凭证、通讯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诚信、专业、价值的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纪豹律师长期致力于公益普法事业,发起设立福清法律大讲堂,举办上百场主题法律讲座,带领的律师团队连续八年获评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初衷,一方面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另一方面也是给确有悔罪表现的当事人依法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经济类案件的当事人很多是因为对法律边界认知模糊、一时贪念才触碰法律红线,遇到相关问题时既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刻意隐瞒事实,也不要因为过度恐慌盲目签署不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法律文书,优先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渠道了解自身的法定权利义务,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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