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史 · 长期历史栏目
激荡四十年
中国普通人的财富逆袭史
同样的工分,为什么过成了不同的生活?
序章 · 第二篇(下)
十个工分的价值算出来以后,一家人的生活是不是也就算清楚了?
并不是。
上一篇里,我们从生产队清晨的出工写起,看见劳动怎样被记成工分,又怎样在年终总账中形成工值。可是,工值只是生产队总账给出的答案,还不是一个家庭实际生活的全部答案。
一家人最后能够得到什么,还要看这些工分属于哪个生产队,看家里有多少劳动力、多少需要吃饭的人,看已经分到手的粮食和实物怎样折款,也要看还有多少劳动从未进入工分账本。
所以,这一篇要沿着工分继续往前走:离开个人的记工簿,穿过生产队的年终总账,最后走进一户户人家的饭桌和生活。
我们真正要追问的是:为什么看起来相同的工分,最后会让普通人过成不同的日子?
四、只隔一条路,工值也可能不同
在人民公社的组织结构里,公社下面有生产大队,生产大队下面又可能有若干生产队。
这些生产队彼此相邻,接受相近的政策安排,有时还共同参加大队组织的劳动。但在相当长的时期里,真正负责日常生产核算和社员收益分配的基本单位是生产队。
这一点看似只是组织层级的区别,却直接决定了工分的价值。
一个社员在哪个生产队参加年终分配,他所得工分就要进入哪个生产队的总账。即使两个社员干了同样的活、得了相同的工分,只要他们分别属于两个经营结果不同的生产队,最后换回的粮食、实物和现金就可能不同。
换句话说,工分的价值不仅跟着年份变化,也跟着生产队变化。
同样的分,回到不同的账
山东汶上县梁桥大队保存下来的“大队工账”,提供了一个很有解释力的例子。
这个大队下辖十一个生产队。大队会从各生产队抽调劳动力,从事大队层面的农业、副业、公共服务或其他工作,当地把这类劳动称为“机动工”或“大队工”。研究者整理了1968年至1972年的三千余条工账,并结合收益分配账、县档案和访谈,考察这些劳动力的工分最后怎样落账。①
机动工虽然在生产大队安排下劳动,所得工分最终仍要划回其所属生产队,由社员回到各自生产队参加收益分配。
这就出现了一个很能说明工分性质的现象:两个人可能一起为大队干活,劳动内容相近,记下的工分也相同;可年终时,他们分别回到不同生产队结算。因为各队的收入、支出、总工分和分配物不同,同样的工分最后不一定得到同样的东西。
劳动发生在同一个地方,分配却回到两本不同的账上。
这不是偶然的计算误差,而是“队为基础”的核算方式所产生的结果。工分只能在所属核算单位的经济条件中获得价值,不能像货币一样带着一个固定面额跨队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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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相同工分回到不同生产队后,会进入不同的收入、费用和总工分结构。资料依据见注释。②
土地相邻,不等于经营条件相同
为什么相邻生产队会有不同的分配结果?
最直观的原因,是土地和收成不同。
同一个村庄或大队内部,土地也可能有远近、肥瘦、旱涝条件和灌溉便利程度的差别。一块地离水源更近,另一块更容易受旱;有的队耕地集中,有的队地块零散。即使社员同样辛苦,农业产出也未必相同。
但自然条件只解释了一部分。
生产队还可能经营养殖、加工、运输、手工业或其他副业。农业收入受季节和天气影响较大,副业若能带来现金或增加集体收入,可能扩大可供分配的盘子。相反,如果某项副业经营不善,投入没有形成相应收益,也会增加集体负担。
生产费用同样重要。
两个队收获了相近数量的粮食,一个队在肥料、机械、维修或其他项目上的支出较多,另一个队的费用较低,它们最终能够进入分配的部分就可能不同。仅看总产量,仍然无法判断工值。
此外,还有全队总工分的差异。
梁桥大队的研究显示,大队抽调的机动工会以工分形式回到各生产队参加分配。对生产队而言,这些工分增加了参与分配的总工分;如果相应收入没有同时进入该队,就可能摊薄单位工分能够承接的价值。③
因此,邻队之间的工值差异,不能简单归结为“哪个队的人勤快”。它可能来自土地、收成、副业、费用、公共用工和总工分等多种因素。
工值是结果,不是原因清单。
工值高,就一定生活得更好吗
也不能这样简单判断。
工值较高,说明在特定核算口径下,每一单位工分能够换算出更多价值。但一个家庭最终过得怎样,还取决于它一年挣了多少工分、有多少人需要生活,以及生产队怎样分配粮食和其他实物。
一个工值较高的生产队,如果某户劳动力少、家庭人口多,这户的生活仍可能紧张。另一个队工值稍低,但某户劳动力较多、全年出勤稳定,家庭应分收入未必更少。
粮食分配也不能与现金工值混成一个指标。
一些地方的口粮分配兼顾人口和劳动,按人口取得的部分与按工分取得的部分可以同时存在。工值主要告诉我们劳动工分怎样折成价值,却不能独自说明一个人全年实际分得多少粮食,更不能直接等同于生活水平。
同样,副业收入较多的生产队,也不意味着每一元副业收入都会立即平均进入家庭。它仍要经过集体账目、费用和分配办法。
所以,比较两个生产队,至少要同时看四层:
第一层是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第二层是费用、留存和全队总工分;
第三层是工值及粮食、实物的分配规则;
第四层才是一个具体家庭的劳动力、人口和年终结算。
只拿“每个工值多少钱”一个数字,无法把这四层压缩成一句贫富判断。
到这里,生产队这一层已经比较清楚了。
不同生产队的账,能够让相同工分形成不同价值。但即使把所有人放进同一个生产队,使用完全相同的工值,家庭之间的生活结果仍然不会一样。
因为生产队分配的最终对象,不是一个个孤立的劳动力,而是人口和劳动力结构各不相同的家庭。
下一步,我们要把工分从生产队总账继续带回家中:同样的工值,为什么有人年终还有余款,有人却会形成亏款?
五、同样的工值,为什么仍会过成不同的日子
到了年终,生产队终于算出了工值。
在同一个生产队里,每个家庭面对的是同一套工值。看起来,从这一刻开始,分配似乎变得简单了:谁家工分多,谁家所得就多;谁家工分少,谁家所得就少。
但家庭生活并不是一张只有工分的表。
同样的工值落进不同家庭,还要面对不同的人口、劳动力和生活负担。生产队可以给每十分工确定同一个价值,却无法让每户拥有同样数量的壮劳力,也无法让老人、孩子、疾病和生育按照同一个节奏出现。
工值统一以后,家庭之间的差异才真正显现出来。
生产队记的是个人劳动,年终面对的是整个家庭
一个家庭的全年总工分,通常来自所有参加集体劳动成员的累积。
如果家里有两三个能够稳定出工的劳动力,即使每个人每天所得工分并不突出,全年合计也可能形成较多工分。如果一家只有一个主要劳动力,却要供养老人和孩子,那么这个人即使长期出工,家庭总工分仍可能赶不上生活需要。
家庭人口与家庭劳动力,从来不是同一个数字。
有人能够挣工分,却未必需要独立承担太多照料;有人尚不能参加完整劳动,却同样需要粮食、衣物和日常生活资料;还有人原本是主要劳动力,一场疾病或一次受伤就可能减少全年出勤。
因此,生产队账本里的家庭,不只是“几口人”,也不只是“几个劳力”,而是两者之间的比例。
劳动力多、人口负担相对轻的家庭,更容易积累较多工分;人口多而主要劳动力少的家庭,即使没有人偷懒,也可能在年终结算中处于不利位置。
这就是为什么不能把家庭所得简单解释为勤劳与否。
一个家庭工分少,可能因为劳动力确实少,也可能因为老人、孩子或病人较多;可能因为主要劳动力出勤不足,也可能因为承担了没有进入生产队账本的家庭劳动。只有回到具体家庭结构,工分才有完整含义。
先算应分款,并不等于再发一笔现金
生产队按照家庭总工分和当年工值计算出的,是这户按劳动形成的应分款。
假如把它单独看成一笔年终工资,就会再次误解生产队分配。
因为在年终以前,家庭已经生活了整整一年。
麦收或秋收以后,粮食可能已经分过;有的地方还会在不同时间进行大小决算或预分。家庭可能已经领到粮食、油料和其他实物,也可能向生产队预支过现金或形成往来款。这些东西不会等到年终以后再凭空出现一次。
总账要做的,是把家庭已经取得的实物按照当时规定的价格折算,再与按工分形成的应分款核对。
上一篇文章讲过粮食怎样从生产队总账进入家庭粮缸。到了这一篇,我们可以看见那条路径的另一面:进入粮缸的粮食,同时也会作为实物价值进入家庭结算。
所以,应分款高,并不意味着年终还会发给家庭同样数额的现金。家庭全年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可能已经以粮食等实物形式提前实现。
河北清苑第9生产队连续27户的账目非常清楚地呈现了这一点。
在1974、1976、1978、1979和1980五个能够核对总决算的年份中,这27户人均实物折款平均为63.40元,人均应分款平均为67.42元。也就是说,实物折款平均相当于应分款的94.04%。④
这不是说家庭的收入被生产队扣去了九成多。
恰恰相反,它说明这些家庭相当大一部分劳动所得,已经以粮食等实物形式进入了日常生活。年终账面上剩下的,不再是全部劳动报酬,而是把应得与已得逐项抵算后的余额。
一袋粮食既是家庭可以吃用的生活资料,也是总账上需要折算的一笔价值。只有把这两个身份放在一起,才能理解为什么一些农户辛苦一年,年终实际拿到的现金仍然很少。
余款户和亏款户,是怎样算出来的
当家庭的应分款高于已经取得的实物折款、现金和其他应扣往来时,结算后仍有余额,生产队还应向这户支付,这就是余款。
反过来,如果家庭已经取得的实物、预支或其他款项超过按工分计算出的应分收入,账面上就会出现亏款,也常被称为倒欠。
用最简化的方式表示,就是:
家庭总工分 × 当年工值=家庭应分款
家庭应分款-实物折款-预支及其他往来=年终余额
余额为正,可能形成余款;余额为负,可能形成亏款。
真实账目当然比这两行文字复杂,但这条关系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余款和亏款是怎样产生的。
仍以河北连续27户为例。五个有完整总决算的年份,一共形成135个家庭年度记录,其中79户次出现余款,56户次出现亏款。换句话说,亏款约占全部户次的41%。⑤
这里的“56户次”不是56个不同家庭。
研究对象只有连续参加分配的27户,同一家庭可能在不同年份反复出现,也可能某一年有余款、另一个年份转为亏款。户次记录的是一个家庭在某一年的结算状态,不能把它误写成独立家庭数量。
这组账目真正重要的地方,是让我们看到余款和亏款并不是极少出现的边缘现象。在这个具体生产队的连续样本中,它们是家庭年终结算的两种常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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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河北某生产队连续27户、五个完整决算年度的家庭结算结构;“户次”并非不同家庭数量。资料依据见注释。⑥
亏款不等于一家人没有劳动
“倒欠生产队”很容易让人产生一种道德判断:是不是这家人出工太少,或者不愿劳动?
有些家庭的亏款当然可能与出勤和工分较少有关。但如果只用“勤快”或“懒惰”解释,就把家庭人口结构、疾病风险和实物分配全部抹掉了。
一个家庭劳动力较少、需要吃饭的人较多,为维持基本生活取得的粮食价值就可能接近甚至超过它按工分形成的应分款。主要劳动力生病、受伤或需要照料家人,也会减少全年工分。家庭在青黄不接或其他困难时期的预支,同样可能进入年终结算。
因此,亏款首先是一种账面关系:已取得的实物和往来款超过了按工分核算的应分收入。
它可能反映劳动投入不足,也可能反映一个家庭在特定人口和生活压力下,靠现有劳动力难以覆盖已经取得的基本生活资料。要判断具体原因,必须查看这一户的人口、劳动力、工分、实物和往来账,不能只看最后一个负数。
同样,余款也不等于一家人突然变得富裕。
余款只说明结算以后生产队仍应支付余额。这个余额可能并不大,也不能代表家庭全部现金来源或全部财产。家庭还可能有自留地、家庭副业、外出劳动、亲友往来等生产队账外活动;生产队总账能够看见的,只是家庭经济生活的一部分。
同样工值,真正拉开差异的是家庭结构
现在,我们可以把这一节的关系重新串起来。
生产队先用同一工值换算各户工分,但家庭得到的不是同一份生活:
• 有的家庭劳动力多,全年总工分较高;
• 有的家庭人口多,能够挣工分的人却少;
• 有的家庭已经取得较多粮食和实物;
• 有的家庭还存在预支、疾病或其他生活压力;
• 同一家庭也可能随着人口和劳动力变化,在不同年份从余款转为亏款,或从亏款转为余款。
工分制度可以给每个人的集体劳动记账,却无法消除家庭之间原有的人口差异,也不能替家庭承担所有生活风险。
更重要的是,并非所有维持家庭生活的劳动都能成为工分。
一家人能够持续出工,背后还要有人做饭、洗衣、照料孩子和老人。承担这些劳动的人,可能白天也参加生产队劳动;但回到家中以后继续付出的时间,通常不会出现在生产队的工分簿里。
这就把我们带到工分账本的另一条边界:妇女走出家门参加集体劳动以后,获得工分的机会增加了;可是家庭内部那些不可缺少的劳动,是否也得到了同样的记录?
六、妇女挣到了工分,家务劳动却未必进入账本
工分制度给农村妇女带来了一种真实而重要的变化。
当妇女参加生产队集体劳动,她们的劳动可以被记入工分簿,并通过年终分配转化为家庭收入。劳动不再只发生在家庭院落和灶台周围,越来越多的妇女走进田间、工地和集体副业,成为生产队正式计算的劳动力。
但“能够挣工分”与“所有劳动都获得了同等记录”,并不是一回事。
在妇女的一天里,生产队账本能够看见的,通常只是她参加集体劳动的那一部分。出工以前的家务,收工以后做饭、洗衣、照料孩子和老人所花的时间,很少进入同一本工分账。
于是,同一个人可能同时生活在两套劳动规则中:在田里,她的劳动要被评工记分;回到家中,另一轮劳动仍在继续,却未必有相应分数。
同工同酬不是一句后来附会的口号
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合作化过程中,男女同工同酬逐渐成为一项明确推进的政策和基层实践。
太行山区的档案研究显示,1950年代已有合作社围绕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和同工同酬展开试验与动员。此后,这一原则不断通过文件、典型经验和基层工作推进。到1970年代,围绕男女工分差异的调整仍在继续。⑦
这种变化有很现实的意义。
如果妇女参加了与男性相同或具有同等价值的劳动,却只能固定取得更少工分,她们对家庭收入的贡献就会被制度性压低。提高妇女工分、争取同工同酬,不只是改变一句评价,也会改变家庭总工分和妇女在家庭分配中的经济位置。
山东梁桥大队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地方性例子。该地成年男性劳动力起初一个工记八分,成年女性劳动力记七分;到1974、1975年前后,在男女同工同酬的倡导下,成年男女劳动力都按一个工八分记录。⑧
这个例子只能说明梁桥大队在特定时期的变化,不能据此推断全国所有生产队都从“男八女七”统一改成“男女八分”。不同地方原有底分、调整时间和执行方式并不相同。
它的重要性在于让我们看见:同工同酬不是抽象口号,而会具体落在工分簿上。相差的一分,经过全年出勤累积,再乘以当年工值,就可能成为家庭分配中的实际差额。
197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仍提出农村人民公社要认真执行定额管理、评工记分和男女同工同酬。这一表述一方面说明同工同酬是当时明确的政策目标,另一方面也说明在改革开放前夜,它仍是需要继续推动落实的问题。⑨
政策被反复强调,本身就不能被写成各地已经完全实现。
底分相差的,不只是体力
在按时计工制度下,底分近似于一个人的工分起点。
如果一个人底分较低,即使与别人出勤天数相同,全年所得工分也可能较少。因此,男女收入差异并不一定要等到年终工值出现以后才形成,它可能在最初评定底分时就已经进入账本。
黄英伟、吴萍利用人民公社微观数据研究底分影响因素,发现其样本中的女性劳动者底分明显低于男性,年龄对底分的影响也存在性别差异。研究还指出,底分评定通常会考虑年龄、性别、体力和劳动技能等因素。⑩
这里必须谨慎理解。
研究结论来自特定微观样本,不能换算成全国女性统一比男性少几分;底分较低也不能自动证明每一项具体农活都存在同工不同酬。因为实际所得工分还可能受到工种、计时或计件方式、劳动数量和质量影响。
但它至少揭示了一个重要事实:所谓“劳动能力”的评定并非完全中性的技术测量。
体力差异确实存在,某些重体力农活的完成能力也可能不同;与此同时,哪些劳动被认为更重、更有技术,谁更容易被安排去做高工分农活,也会受到既有性别分工和村庄观念影响。
如果男性更常被安排从事被认定为重工、技术工或高分值的劳动,妇女更多承担低分农活,那么即使规则写着按劳分配,全年工分仍可能出现稳定差异。
因此,判断同工同酬是否真正落实,不能只比较男女底分表上的两个数字,还要观察他们是否有机会从事相同劳动,以及相同数量和质量的劳动是否取得相同工分。
走出家门,并不意味着离开家务
妇女参加集体劳动以后,家庭内部的做饭、洗衣、缝补、育儿和照料并不会自动消失。
有些家务可以由其他家庭成员分担,有些地方也曾通过托幼、公共食堂或互助方式尝试把部分家庭劳动社会化。但这些安排在不同地区、不同阶段并不稳定,也不可能覆盖每个家庭的全部需要。
太行山区的研究在讨论同工同酬实践时发现,妇女虽然进入集体劳动,家务负担仍然影响她们能够出工的时间。一位受访妇女回忆,有孩子的妇女需要回家喂孩子、做饭,结果往往就是工分较少。研究者由此指出,同工同酬主要计算参加集体劳动的部分,而生育、抚养和家务劳动的工作量很难被纳入生产队工分。⑪
这段口述只能代表受访者所在的生活环境,不能被写成所有农村妇女完全相同的经历。但它说明了工分账本的边界。
账本能够看见谁来到田间、做了多少集体农活,却很难看见是谁让一家人按时吃饭、让孩子得到照料、让第二天出工的人有干净衣服可穿。
这些劳动不直接增加生产队的总工分,却维持着家庭成员持续参加集体劳动的能力。
从家庭收入角度看,这还会形成一种双重影响:妇女花在照料家庭上的时间通常没有工分;与此同时,这些家务又可能减少她参加集体劳动的时间,从而减少能够进入家庭总账的工分。
所以,妇女“少挣了一些工分”,不能只从田间劳动那几个小时解释。她在账本之外承担了什么,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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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集体劳动可以进入工分簿,做饭、育儿和照料等家庭劳动却往往留在账外。画面依据见注释。⑫
一套账本能够衡量什么,又遗漏了什么
我们不必因此否认工分制度对妇女经济地位带来的变化。
能够参加集体劳动、取得属于自己劳动的工分,并推动相同劳动获得相同报酬,是一项真实的历史进步。它使许多妇女的劳动从家庭内部走向公共生产,也使妇女对家庭收入的贡献更清楚地进入集体账目。
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政策提出了男女同工同酬,就假定传统分工和收入差异已经自动消失。
底分评定、工种安排、出勤时间和家务负担,仍然可能让男女工分出现差异;而那些没有进入生产队账本的家庭劳动,更无法通过工值在年终得到直接补偿。
这不是简单地用今天的标准给历史打分。
它让我们理解,任何一套分配制度都要先决定什么算劳动、怎样衡量劳动。被写进账本的劳动,能够参与分配;没有被写进去的劳动,即使维持着整个家庭的日常运转,也容易在收入统计中变得不可见。
到这里,我们已经沿着一枚工分走完了几乎全部路程。
它从清晨的出工开始,经过底分、定额和评议进入记工簿;到年终,它与全队收入、费用和总工分共同形成工值;再进入家庭,与人口、实物和往来账相抵,形成余款或亏款。
但这条链条越完整,一个问题也越明显:普通人的劳动,需要经过太多环节,才能变成家庭真正可以感受到的所得。
改革开放前夜,人们接下来要改变的,已经不只是一个工分应该多记还是少记。
结语:改革要缩短的,是劳动到家庭所得的距离
1978年,工分制度并没有突然停止运行。
恰恰相反,这一年围绕定额管理、评工记分、按劳分配和物质利益的讨论明显增多。各地尝试解决的问题,仍然发生在生产队制度内部:怎样减少“一锅煮、一拉平”,怎样把劳动数量和质量更准确地写进工分,怎样让增产与社员所得发生更清楚的联系。
四川三台县的同期报道提到,当地调查一些生产队的劳动计酬后,开始推行“包工到组,活评到人”,并对费力、技术性较高或有特殊贡献的劳动给予工分奖励。⑬
同年12月,《人民日报》报道另一个地方建立“五定”生产责任制:对作业组定劳力、定地块、定肥料、定产量、定工分,超产给予奖励,短产则少记工分;干部的补助工分也尝试与增产结果联系。⑭
这些做法还不是后来完整意义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仍在集体核算框架中,许多责任落实到作业组,收益仍要经过生产队分配。我们不能因为材料中出现“责任制”“以产定工”或“奖惩”,就把它们直接写成包产到户已经全面到来。
但这些尝试揭示了改革前夜一个越来越清楚的问题:仅仅把劳动记成工分还不够,人们希望进一步知道,谁对哪一块地、哪一项生产负责,劳动结果怎样被确认,增产以后家庭究竟能够多得多少。
过去的工分制度,并不是完全没有劳动激励。
底分、计件、定额、质量验收和奖励工分,本来就在试图区分不同劳动。它也不是一套毫无秩序的平均分配办法。生产队有账本,有工值,有应分款,也有相当细致的实物和往来结算。
真正的问题在于,这条分配链太长,也太依赖集体经营的整体结果。
一个人今天多锄了一亩地,首先要变成工分;工分要与全队其他人的劳动放在一起;生产结果还要经过收入、费用和留存;年终形成工值以后,再进入家庭,与粮食、实物和往来款相抵。
从田里多付出的一份劳动,到家中可以感受到的一份所得,中间隔着太多环节。
其中任何一层发生变化,结果都可能不同:
• 底分和定额影响个人能够挣到多少工分;
• 收成、副业和费用影响生产队能够拿出多少用于分配;
• 全队总工分影响每一单位工分的价值;
• 家庭人口和劳动力结构影响这些价值能否覆盖生活需要;
• 没有进入工分账本的家务与照料劳动,又在账外支撑着一家人的日常生活。
所以,改革真正要面对的,不只是“工分记得准不准”。
它还要回答一个更直接的问题:怎样让劳动者对生产结果承担更清楚的责任,又让这种结果更明确、更及时地回到家庭所得中?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农村改革此后逐步展开,但它没有一夜之间以一种整齐划一的形式覆盖全国。不同地区沿着包工到组、联产计酬、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等路径继续试验,政策认识和制度边界也在实践中不断调整。⑮
那是后面的历史。
在真正走进那些改革现场以前,我们需要记住改革出发时普通人的位置。
他们并不是站在一张空白纸上等待新制度降临。他们已经在生产队里劳动多年,熟悉怎样评工、怎样分粮、怎样等年终决算,也知道同样的工分在不同年份会有不同价值,知道一家人辛苦一年以后,账上可能有余款,也可能仍然亏欠。
新的改革之所以会触动亿万农民,不只是因为它改变了土地怎样经营,也因为它开始重新安排劳动、责任与家庭所得之间的关系。
一枚小小的工分,记录了旧有制度试图衡量劳动的努力,也暴露了那条分配链的漫长。
下一篇,我们将继续停留在1978年的普通人身边。但目光会从农村生产队转向另一种生活世界:国营工厂、固定工资、单位福利和城市家庭。农村社员等待工值,城市职工领取工资;两套看似不同的收入制度,共同构成了改革开放起点上的中国。
资料与注释
文中序号与以下资料逐条对应
① 黄英伟、侯青秀:《“机动工”:生产大队的劳动力配置——以山东省梁桥大队为例》,《中共党史研究》2020年第2期,第26—37页。文章使用《山东省汶上县梁桥大队大队工账(1968—1972)》、历年收益分配账、汶上县档案馆材料和实地访谈。
② 图1为编辑部机制示意图,依据黄英伟、侯青秀《“机动工”:生产大队的劳动力配置——以山东省梁桥大队为例》中关于机动工工分回所属生产队核算、不同生产队分配结果可能不同的论述归纳绘制,不代表各地具体账目完全相同。
③ 同上。作者指出,机动工工分最终回所属生产队参加核算;在各队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新增参与分配的工分可能降低该队工值,同样工分回到不同生产队,最终分配物也可能不同。此处采用其账目机制分析,不把效率评价外推为全国结论。
④ 徐卫国、黄英伟:《人民公社时期农户劳动报酬实物化及其影响——以20世纪70年代河北某生产队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4期,原刊第124页表4。五年平均人均实物折款63.40元、人均应分款67.42元,实物折款占比94.04%。
⑤ 同上。连续27户在五个有完整总决算的年份形成135个户次,其中79户次余款、56户次亏款;56除以135约为41.48%。“户次”不是不同家庭数量,同一家庭可以在不同年份重复计入。
⑥ 图2为编辑部数据图,依据徐卫国、黄英伟《人民公社时期农户劳动报酬实物化及其影响——以20世纪70年代河北某生产队为例》原刊第124页表4的27户连续账目整理;图中“户次”指家庭在某一年的结算记录。
⑦ 李金铮、刘洁:《劳力·平等·性别:集体化时期太行山区的男女“同工同酬”》,《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7期,第53—61页。文章使用太行山区妇联、公社档案及口述材料;本文只将其作为区域性历史研究,不外推全国。
⑧ 黄英伟、侯青秀:《“机动工”:生产大队的劳动力配置——以山东省梁桥大队为例》,《中共党史研究》2020年第2期,第26—37页,尤其参见注释14及相关正文。梁桥大队的分值与调整年份属于地方个案,不能作为全国统一标准。
⑨ 华国锋:《政府工作报告——1978年2月2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于人民公社经营管理、定额管理、评工记分和男女同工同酬的相关段落。中国政府网历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索引收录;旧正文链接现已失效,本文不虚填未经核定的文献汇编页码。
⑩ 黄英伟、吴萍:《底分评定:人民公社时期底分影响因素分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8年第1期,第46—52页。本文只采用其样本中性别、年龄与底分关系的结论,不推导全国统一男女底分比例。
⑪ 李金铮、刘洁:《劳力·平等·性别:集体化时期太行山区的男女“同工同酬”》,第53—61页。相关口述用于说明家务与集体劳动时间之间的张力,不承担全国性比例判断。
⑫ 图3画面内容依据李金铮、刘洁《劳力·平等·性别:集体化时期太行山区的男女“同工同酬”》中关于妇女参加集体劳动、家务照料影响出工时间以及家庭劳动难以进入工分核算的记载设计,不对应某个具体人物或村庄。
⑬ 《三台县委采取坚决措施贯彻执行按劳分配政策——纠正劳动计酬上一锅煮一拉平的现象》,《人民日报》1978年5月30日第3版。报道具有典型宣传属性,本文只用来说明1978年的基层制度讨论和具体做法,不据此判断全国执行程度。
⑭ 《广汉县对干部社员实行奖惩制度——许多社员说,以产定工,超产奖励的办法好!不少干部说,现在有奖惩,好坏很分明,身上有压力,工作有搞头》,《人民日报》1978年12月16日第3版。材料记载定劳力、定作物地块、定肥料、定产量、定工分,以及超产奖励、短产少记工分等做法。
⑮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2日;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百年百篇】会议篇: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2021年4月6日。前者用于核对全会当时对工作重点转移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表述,后者用于核对后来关于改革开放历史转折的概括。本文只交代政治时间节点;包工到组、联产计酬、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具体扩展过程留待后续篇目展开。
激荡四十年
沿着历史进程,讲清普通人的劳动、机会与家庭财富如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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