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8月10日,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云市监丽玉处罚〔2026〕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云南塞凌顿电梯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合计12250元的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丽玉处罚〔2026〕232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塞凌顿电梯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 处罚机关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04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2250.00元整,罚款10000.00元整,罚没合计12250.00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2026年7月上旬,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邀请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专业技术人员,对云南塞凌顿电梯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在当地的电梯维保工作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多项维保操作不符合规范要求,随后依法对该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立案调查。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云南塞凌顿电梯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于2025年11月与玉龙县旅惠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负责该公司在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合同约定年服务费27000元,折合每月服务费2250元。该公司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与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负责该项目的两名维保人员均具备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资质。
检查确认,云南塞凌顿电梯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存在两项明确违规行为:一是现场使用的维保记录未标注内部受控文件编号,不符合公司自身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二是维保记录内容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规范TSG5002-2017规定的维保周期与维保内容开展作业,存在明显漏项,其中2026年3月5日、3月19日两次维保作业均存在漏项问题,对应违法所得共计2250元。针对检查发现的底坑杂物、门间隙超标、导靴油杯缺油等问题,当事人已在检查后完成整改;作业人员子廷泉具备有效作业资质,不存在无证作业问题;2026年3月前无该公司维保记录,系因该项目由原维保公司交接后沿用原有记录本,不构成违规。
云南塞凌顿电梯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8日、7月10日,执法检查组完成对该项目的现场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备忘录,拍摄现场取证照片,提取维保记录复印件、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当事人资质文件、作业人员资质文件等证据材料。随后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相关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细节,确认了当事人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主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目前已经更换为带内部受控编号的合规维保记录,相关可整改问题均已完成纠正,且本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2026年7月27日,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集体讨论后,于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与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与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云南塞凌顿电梯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完成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2250元。
目前处罚决定书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需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罚款缴纳,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玉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云南塞凌顿电梯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成立日期2025年2月11日,法定代表人闫贵昌,所属行业为建筑安装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宏翔大道140号。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事件暴露出我司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落地不到位,维保作业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疏漏。虽已完成全部整改且未造成安全事故,但本次罚没支出直接形成经营损失,也给品牌合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后续我们将强化全流程维保管控,杜绝同类问题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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