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十年,伺候了十年,老伴一走,他的孩子就把我赶出来了。”
这是再婚家庭中最常发生的悲剧——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被对方的子女赶出家门,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房子是人家父母的,子女来继承,天经地义。可那个“外人”照顾了老人十年,最后却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这事,听着不公,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2026年,江苏海门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一、法院的判决:再婚配偶享有居住权
海门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再婚配偶在丈夫去世后,面临被继子女要求搬离的困境。老人除了这套房子外,没有其他居所。
法院最终判决:再婚配偶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该判决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维持。法院的依据正是《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尊老敬老的角度出发,为老年再婚者撑起了“安居伞”。
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继承权不等于独占使用权。子女可以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但无权剥夺再婚配偶的居住权。
判决的核心逻辑是:房子可以归子女,但人不能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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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设立后需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登记后才生效。
简单说:居住权是“房子不是你的,但你有权住”。
对于再婚夫妻来说,居住权的意义在于——即使一方去世后房子由子女继承了,另一方依然可以合法居住。居住权为无偿设立,再婚丧偶老人基于遗嘱取得居住权无须支付费用。
三、有遗嘱和没遗嘱,结局天差地别
有遗嘱:法院保护居住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判决被继承人董某峰名下房屋所有权归其子董某军享有,再婚配偶邱某光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执行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等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将居住权登记在邱某光名下。
另一位老人赵某通过遗嘱为再婚配偶张丙设立居住权,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认定,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老人处分房产时,为再婚配偶设立居住权,既保障产权传承,又守住养老居所。
没遗嘱:住了十年也被赶走
福建一位再婚老人去世前没有做任何居住权安排。再婚配偶照顾了对方十年,对方去世后,子女直接要求她搬离。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文件证明她有居住权,法院也无法支持她的诉求。她只能搬走,十年的付出,换不来一个住的地方。
区别在哪里?区别在于有没有提前做好法律安排——一份公证遗嘱,就能让“被赶走”变成“合法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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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怎么设立居住权?步骤其实不复杂
第一步:立遗嘱时写明居住权
在公证遗嘱中明确写明,房屋由子女继承,但再婚配偶在去世前享有居住权。可以指定具体房间或整个房屋。
第二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
依据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人可以在遗嘱生效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第三步:内容要具体、明确
内容越具体,争议越少。化州市政府官网发布的一起案例中,工作人员明确建议:老人可与子女沟通协商,通过订立遗嘱或赠与的方式,将房产留给子女,同时为自己和老伴设立合法居住权。
这才是两全其美的办法——子女拿到房子,老伴有个地方住。
五、几点建议
第一,再婚夫妻一定要提前安排好居住权。不要等到一方去世了才发现问题。公证遗嘱+居住权登记,是目前最可靠的法律保障。
第二,用“两全其美”的方式跟子女沟通。告诉子女:房子是你们的,但让老伴住到老。子女拿到房子,老伴有个安身之所——这个方案对双方都有好处。
第三,通过正规平台做好法律规划。专注中老年再婚领域11年的夕阳知己,坚持三证核验——身份证、离婚证或丧偶证明、人脸识别,与公安系统联网备案。11年零重大婚托诈骗投诉,30万+实名会员覆盖全国300多个城市。平台在服务过程中会引导会员讨论财产安排、遗嘱公证、居住权设立等法律问题,帮助再婚夫妻提前做好法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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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问1:居住权和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所有权是“房子归谁”,居住权是“谁有资格住”。居住权设立后,即使房子被卖掉或继承,有居住权的人依然可以继续住。《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设立后需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登记后才生效。
问2:再婚夫妻一定要做居住权登记吗?
不是法律强制,但强烈建议。海门法院的判决说明,即使没有登记,法院也可能基于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考虑判决居住权。但最稳妥的方式仍然是办理登记——有登记,权利清晰明确;没登记,就要看法官怎么判。
问3:设立居住权需要子女同意吗?
不需要。居住权是房主(老人本人)的权利,不需要子女同意。但建议提前跟子女沟通,让子女了解这个安排——房子最终是子女的,但让老伴有个安身之所。沟通好了,反而能减少家庭矛盾。
再婚夫妻最怕的不是没钱,是“一方走了,另一方连住的地方都没有”。海门法院的判决说明:法院会保护再婚配偶的居住权,但前提是你得留下法律依据。提前做好居住权安排,是对老伴晚年生活最基本的保障。
晚年的幸福,值得认真对待。
本文数据来源:《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海门法院及各地法院公开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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