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当事人通过广告注册成为一家现货交易平台会员,投入资金从事所谓现货交易。出现巨亏后发现这家平台涉嫌诈骗以及诸多违法违规操作,遂要求平台退费。未果后,在线上发帖线下投诉进行维权,期间双方一度达成协议,但当事人损失并未填平。后当事人因故再次发帖维权,平台设局引诱当事人前往指定地点谈判。平台诱导当事人说出,如果给予一定金额补偿就删帖,否则将继续发帖并进行了全程录音。平台当即给予当事人现金补偿,但当当事人刚刚走出咖啡馆包厢,被早已守候在门口的便衣民警人赃俱获。当事人被以敲诈勒索罪刑拘、逮捕、移送起诉,本人为当事人做了坚决的无罪辩护。我们自行收集了12组证据,证明有公安机关曾以诈骗罪对平台刑事立案,还证明平台的很多操作确实存在违法违规。我们向多个监管部门实名投诉平台存在的问题,向多级政法领导反映案件存在的问题。期间,办案警官在当事人面前不停贬损、离间律师。经过艰苦努力,最终当事人在“两退三延”、羁押大半年后被退回公安做撤案处理。现将提交检察机关的辩护意见作简化处理后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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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个平台A、B、C均涉嫌诈骗或者非法经营犯罪,嫌疑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A交易中心没有现货原油交易资质
通过查询商务部官网,商务部于2016年7月14日发布《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信息的统一答复》,附件公布137家“不具有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的企业名单,A交易中心名列第73号。某市商务局曾以A交易中心没有原油和成品油经营许可资质为由,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经营业务(青商通字﹝2015﹞12号)。
根据嫌疑人提供的“微信对话截图”(证据2),喊单员多次要求嫌疑人 “原油空单再加1手”“原油多单减仓”“原油现在点位2204,可以双向开单”等,并定期向嫌疑人发送国际原油行情。包括嫌疑人在内的诸多投资者都有大量的“原油”交易明细,均可证明A交易中心在从事大规模的原油交易。ABC在没有行政许可和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原油现货交易,其行为均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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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中心以现货交易为名,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涉嫌非法经营罪
从事期货交易必须获得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否则将被证监会认定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通过查询证监会官网《期货经营机构名录》,A交易中心并不在该名录中,完全不具备期货交易资质。该平台却存在以下期货交易特征:
(1)A交易中心的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从A交易中心交易商品信息表(证据3)可以看出,其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最小收交单位等合约要素均是交易前就确定好的,仅价格、交货时间、具体交货地点未事先确定。客户在交易平台开户后并非全额付款,只要向平台指定账号汇入一定比率的保证金后即可开展交易。在嫌疑人的所有交易中始终没有实物交割,均是通过与建仓相反的操作了结合同义务。嫌疑人下单买卖的实际上是标准化合约。
(2)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B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证据4)称原油交易特征为:“做市商交易制度。做市商会员承担连续报价成交义务,投资者可无障碍交易,不用再担心有价无市”。期货交易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而A交易中心采用的就是做市商机制进行集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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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A交易中心提供软件的公司曾被央视曝光,软件内交易参数可以任意修改,很有可能是“黑软件”,该平台很有可能是涉嫌诈骗犯罪的“黑平台”
A交易中心指定软件开发单位为北京金网安泰软件公司。据2014年央视“3.15晚会”披露,该公司曾为 “黑平台”制作过“黑软件”(证据5)。类似交易平台中的“黑软件”可以通过人为修改后台数据、卡盘、滑点、限制出入金等手段故意让客户亏损。据嫌疑人在举报材料中描述,其在进行交易时,时常发生卡盘、无法出入金等情况,导致对其有利的操作无法进行。大量的法院生效判例显示,这是“黑软件”、“黑平台”恶意操纵、控制投资者的常见手段。我们高度怀疑,A交易中心使用的软件也是“黑软件”,A交易中心很可能是个打着现货交易的幌子、专门诈骗投资者的“黑平台”。
4.平台存在喊单操作、诱导交易等行为,涉嫌诈骗犯罪
平台存在频繁的喊单操作行为。公司喊单员“杨杨”通过微信、电话远程操控交易,要求嫌疑人“先做空”、“把手数改成15”、“原油空单再加1手”、“原油多单减仓”、“白银先做4手200的空单”等等。嫌疑人的每一手操作都是在喊单员指导下完成。
平台还存在诱导交易行为。在嫌疑人连连亏损的情况下,喊单员“杨杨”诱导其继续投入资金,并告诉他“白银多单,后面肯定会有大幅反弹的”、“白银今天要反弹一下”、“那个200万客户都做到这么多了”(证据2)。喊单员的诱导行为,导致嫌疑人投入更多的资金,最终损失惨重。
大量生效判例显示,这些喊单员的喊单行为都是公司统一培训的结果,是在故意误导投资者,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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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平台收取了明显不合理的高额交易手续费和仓储费
根据嫌疑人交易明细(证据7P44),我们发现投资者的手续费率高达5.5%。这仅仅是针对的单笔交易。如果频繁买进卖出,那么一天被A交易中心扣掉的手续费率就是5.5%*交易次数。在交易员诱导频繁交易的情况下,高昂的手续费足以使任何投资者稳亏不赚,而交易中心则稳赚不亏。集团还存在高额的仓储费。根据嫌疑人交易明细(证据7)汇总可知:嫌疑人自开户以来,手续费共计148786.44元,仓储费共计49406.04元,两项合计198192.48元。这意味着,不论价格如何波动,仅交易费用就占到了亏损总额的约四分之一。
6.平台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整个平台很可能就是一个骗局
另外根据嫌疑人在会见时向律师的陈述以及嫌疑人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的材料,A交易中心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平台交易价格走势不与国际接轨,属于纯粹封闭的平台。这为其人为操纵价格走势奠定了基础;二是平台无仓储及物流场地,没有能力交割实物。这决定了投资者的所有投资都无法兑现为实物,只能沦入一场被人为操纵和控制的赌局,其投资安全得不到任何保障。
综上,A、B、C涉嫌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面对可能的犯罪行为,任何投资者都有权向政府机关举报,有权进行维权救济。保护涉嫌违法犯罪的平台,将维权的投资者绳之以法,本案背后存在严重的司法操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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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1.嫌疑人具有权利基础,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
(1)平台给予的补偿未填平嫌疑人的亏损。根据嫌疑人提供的光大银行对私账户对账单(证据9P1-3):2015年9月29日至12月16日,嫌疑人共计亏损913710元,共计收益104418元,实际亏损809292元。嫌疑人从始至终的诉求都只是拿回自己的亏损,平台给予的补偿总额至今都没有填平嫌疑人的亏损。
(2)嫌疑人的亏损系被平台诈骗的损失而非正常的经营亏损。如前文所述,A交易中心的商业模式很可能就是一个骗局。投资者在该平台上的任何交易,都是被人为控制。发生在该平台上的交易损失并非正常的经营亏损,也不是正常的市场风险,而是被涉嫌诈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包括嫌疑人在内的广大投资者,有权就该部分损失进行维权。
辩护人收集到的证据9足以证明,全国各地有许多投资者举报平台涉嫌诈骗犯罪。其中,有公安机关以诈骗罪进行了刑事立案。辩护人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亦认为平台有涉嫌诈骗的巨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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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台和嫌疑人签署的《协议》不具法律效力,嫌疑人仍可以继续维权。在平台人多势众、且有言语胁迫的情况下,嫌疑人签署了《息诉罢访协议书》和《人道主义援助协议书》。协议约定:平台向嫌疑人“补偿”43万元,嫌疑人承诺今后不再以任何方式向平台及其员工、合作伙伴作出任何权利主张。嫌疑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该协议,协议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43万元连同本次案发给予的25万元仍未足额弥补嫌疑人的损失,嫌疑人当然有权继续维权。
更重要的是,刑事犯罪行为不是一纸民事协议就可以私了。平台胁迫嫌疑人签署《协议书》的根本目的是掩盖其犯罪事实,妄图用民事和解的方式阻却受害者检举、控告犯罪事实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之规定,平台和嫌疑人签署的《协议书》自始就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针对平台实施的犯罪行为,嫌疑人当然可以继续依法维权。
(4)法院生效判决支持投资者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的请求。根据陕西省高院〔2015〕陕民二终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证据11),投资者展超在西北黄金公司开户以来,实际亏损60.4万。展超以平台名为开展现货交易实为期货交易为由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交易行为无效并返还投资本金60.4万元。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交易合同无效,西北黄金公司返还展超投资本金56.8万元。如前所述,嫌疑人共亏损809292元,在已有初步证据证明平台本身是个骗局,至少涉嫌非法经营的情况下,嫌疑人与平台之间的交易合同系无效合同,其当然有权要求返还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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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嫌疑人所有的维权行动都只是为了讨回自己投资被骗的损失,从未想过要通过发帖或举报等方式额外敲诈对方。嫌疑人于2016年9月4日给平台负责人发邮件时,明确表示,一切维权行动均是为了讨回自己的血汗钱(证据10)。这足以证明嫌疑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2.嫌疑人的维权行动完全合法,受到法律保护。客观上没有以恶意侵害相威胁
(1)公开投诉举报及发帖均系行使公民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嫌疑人作为国家公民,有权将其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也有权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嫌疑人到政府部门上访,要求公开平台涉税信息、广告投放信息等。上述信息均涉及嫌疑人本人切身利益,其有权利向政府部门申请公开。政府部门依法对嫌疑人进行了答复,表明政府也认可嫌疑人有权这么做。只要嫌疑人举报、投诉的材料内容属实,不存在故意的诬告,那么嫌疑人的行为就不涉及任何违法。
(2)发帖内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存在主观恶意。嫌疑人在举报、信访,向公权机关寻求救济未果的情况下,才被迫在网络上发帖,目的是引起政府机关的重视,引起社会舆论的同情。嫌疑人所发帖子,其内容主要为自己被骗的经历以及维权经过,完全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以及作为投资者的理性追问和质疑,并未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部分网贴转发了其他受害者的文章,但嫌疑人在转发时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把实事求是的发帖维权当做犯罪进行打击,明显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也明显是挑战社会常识的。
(3)私底下的情绪宣泄并未付诸行动,更未向平台有关人员传达。嫌疑人在微信群“321维权群”中跟另外一名受害者徐一虹提到“很多其他受害者都是通过找到家人、小孩或家庭住址解决问题的”。但嫌疑人只是在陈述“其他受害者”,是在描述已经发生的事实,并没有表达自己也要这么做,没有体现出个人倾向性。更重要的是,嫌疑人并没有指名道姓说要找哪个具体的人,更没有说找到了要干什么。有了家庭地址、有了家人,照样可以合法的协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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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在“宁翼维权群”中发过一张平台老总孙某侠玛莎拉蒂车辆照片并跟说“玛莎拉蒂是我们受害者的血和泪,恨不得她出重大交通事故才好,让她坐着这口活棺材下十八层地狱”。这并不是一种威胁,只是嫌疑人作为受害者的一种情绪宣泄。
更为重要的是,上述两段聊天内容是受害者之间的普通交流,嫌疑人从未向平台及公司人员传达过类似内容,更未采取过任何实际行动。平台工作人员对嫌疑人的上述言论并不知情,从未产生任何恐惧心理。
3.此次案发系平台勾结民警设局,平台相关人员根本没有陷入心理恐惧,更非被迫支付财物
此次案发是平台专门处理客户投诉的姜总在10月30号主动给嫌疑人发短信并拨打电话,约其11月1 号下午四点在某市的某咖啡馆见面。姜总提前备好了现金,将整个对话过程全程录音。嫌疑人刚拿到25万现金,走出包厢不到10秒钟,就被四个便衣警察带走。可见,平台并非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25万元,而是故意设套陷害嫌疑人。有四名便衣警察提前在咖啡馆包厢门口守候,决定了这25万元从始至终都不可能被嫌疑人控制和带走,也决定了该25万元从始至终都未脱离公司控制。目前该25万元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可见,平台支付25万元就是一个诱饵,目的在于诱捕嫌疑人,根本不是基于心理恐惧被迫交付的财物。
当前,警力资源非常紧张。一家劣迹斑斑的平台公司被全国各地的投资者举报安然无恙,但是却能成功动员公安机关派出专门警力配合该公司做局抓捕维权者。这背后是怎么的执法故事,辩护人将不遗余力地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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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案是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报案无门、投诉无果之后迫不得已的维权行为,并未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权利不问动机,道德才考虑动机。当一个公民行使权利时,唯一应当考察的是客观行为有无违反法律明文规定。对于维权者,公权部门应当多些宽容和倾听。如果动辄以刑罚处置,只会扼杀监督的声音。
我们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本案中真正涉嫌刑事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却摇身一变成了受害人、控告人。我们的社会不应当容忍这样颠倒黑白的事情发生。在此,我们敦促贵院认真、全面审查本案的证据,不被公安机关的立场所左右和捆绑,依法对嫌疑人做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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