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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一则二审判决书((2025)沪74民终1224号)引发广泛关注。
吴某在天津银行理财经理叶某推荐下,购买170万元“飞单”产品(海银财富),爆雷后亏损超166万元,遂起诉叶某及银行。一审判决银行承担10%(16.6万余元)、叶某承担15%(24.9万余元)赔偿。二审撤销银行全部赔付责任,仅维持叶某15%赔偿。
法院认定:吴某系该行十余年老客户,熟悉正规流程,却在购买时经历了下载第三方APP、线上签约、柜台转账等明显不同的操作,理应识别风险。微信聊天中吴某追问“你们银行的理财产品总还是安全的吧”,进一步证明其已区分“海银”与“天津银行”。虽银行因员工管理不到位被监管罚款90万元,但该过错与吴某损失无法律上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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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法条一:《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过错责任)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须同时满足四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是关键,须为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联系,而非仅事实关联。
法条二:《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替代责任)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适用前提是员工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员工超出职权范围的个人违规,用人单位不当然担责。
法条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员工行为监管要求)
解析:该指引属行政监管规范,违反可引发监管处罚,但不直接产生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仍须回归《民法典》侵权构成要件。
▌结合本案分析
吴某作为资深投资者,经历异常操作步骤而未警觉,应认定为明知或应知产品非银行产品,其损失源于产品爆雷,而非银行监管过错,因果链条断裂。叶某私售“飞单”非银行授权业务,不构成职务行为,银行不应承担替代责任。银行被罚90万元,证明内控确有漏洞,但这属于行政法层面评价;在民事层面,因无法证明因果关系,银行免责。本案厘清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边界:监管罚单证明银行“做错了”,但不等于银行“该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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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者:勿盲信银行员工个人,遇异常操作须警惕。投资经验越丰富,法院对“应知风险”的期待越高——“经验是权利,也是责任”。
对金融机构:胜诉不等于合规无虞,须强化内控,防患未然。
行政监管处罚“内控失守”,民事赔偿只问责“因果链条” ——这是本案的核心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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