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准确区分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受雇佣参与犯罪、未参与犯罪策划与组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从犯,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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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至11月期间,张某为牟取私利,从某网站下载大量淫秽视频和图片,存储到电脑硬盘及网盘,将生成的链接上传到自行搭建的网站上进行贩卖和传播。2022年11月,张某以包吃包住、每月支付3000元工资为条件,先后招募陈某、王某、贝某、裕某四人为其工作。张某组织陈某等人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人民币13000元。
案发后,民警从作案工具中提取到淫秽视频1180部、淫秽图片1084张。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受张某雇佣,明知张某从事上述犯罪行为仍予以协助,构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陈某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陈某系受雇佣参与犯罪,未参与犯罪策划与组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陈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的认定与缓刑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雇佣参与犯罪、未参与犯罪策划与组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从犯,同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予以准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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