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商人林某平未料,他在几张白纸上的签名,竟让自己背负数千万元的债务。
林某平报案后,警方委托鉴定,发现“债主”拿出的《借款确认书》系变造的,正要进一步侦查,检方突然按下“暂停键”,发通知要求撤案。
由此,福建南平警方与检方在这起诈骗案的办理上“打起来了”。警方对“撤案要求”提出复议,称检方的撤案决定是错误的。而南平检方复议后坚持撤案决定。
之后,案子撤了,争议仍在。林某平持续奔走控告多年,曾引发警方异地倒查、交叉核查。
一份疑似宁德警方向福建省公安厅上报的“倒查报告”,建议省厅调查该案“离奇走向”背后有没有“保护伞”干预。
日前,中央部署用一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一消息让林某平“重燃希望”,他再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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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条”变“欠条”】
来梳理事发经过。林某平是一位在房地产行业经营多年的民营企业家。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1998年,他便创办了福建融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华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达5000多万元。
林某平自豪地说,融华公司曾是南平市首家获得福建省建设厅核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二级资质企业,多次获评纳税信用A级,累计纳税超亿元,投入社会公益360余万元。
然而,2025年,融华公司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林某平生意的变故,跟昔日合作伙伴拿出“欠条”索债不无关系。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2010年起,林某平、杨某明等三人向福建一家房地产公司出借大额借款。之后,该公司经营不善,资金无法收回。
2013年,为催讨借款,上述三人在福建省高院起诉。他们共同委托了陈某等两名律师代理诉讼。
据林某平陈述,由于他跟另一人长期居住在南平,只有杨某明在福州。诉讼材料需要三人共同签字。陈律师出于便利考虑,建议让其签署空白A4纸张,避免“两地奔波”的麻烦。
林某平说,基于对合作伙伴和律师的信任,他认同了此项安排。未料,这给他埋下天大的隐患——自己亲笔签名的空白A4纸,日后竟变成合作伙伴向他索债的凭证。
2015年6月,杨某明持一份落款为“2014年7月15日”的《借款确认书》,向南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平夫妇及其融华公司清偿3000万元借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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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平回忆,他与杨某明之间确实曾签过一份3000万元的借款协议,该协议落款日期是2012年12月,因双方未实际履行而无效,同时也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杨某明是利用这份早已失效的协议作基础,通过伪造《借款确认书》的方式,将一纸空文变成了诉讼利器。”林某平说。
【“三角债务”】
为何说那3000万元的欠条,因双方未实际履行而无效呢?林某平解释,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和用款人均为林某标。
笔者注意到,林某标曾就此事接受过南平警方的询问。据其证言描述,2010年,他和朋友合伙成立了海纳担保公司。2012年9月,林某平及其融华公司要投标建阳西区生态城的块地,邀海纳担保公司一起投资入股。
后来,建阳西区生态城B-06号地块中标,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海纳担保公司得投钱进去,林某标就找杨某明借款300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是月息5分。
林某标描述,因银行贷款、经济环境不好等问题,那3000万元他当时没钱还,杨某明便让其找一位杨某明信任的人写个借款协议。
“这3000万的债务是我的债务,是帮助海纳担保公司筹款投资的,也算是海纳担保公司的债务。”林某标说,这个钱也是投资到林某平的地产项目里去的,他便找到林某平,让对方帮忙写借条给杨某明。
“林某平有实力,杨某明信任他、觉得他有偿还能力,林某平觉得我在他的房地产项目有投资,如果还不了,林某平可以在我股份里扣,所以才签了那3000万的借款协议。”林某标解释,这就是个三角债务。
林某标向警方陈述,2013年3月,他把自己在海纳担保公司投资B-06号地块项目的股份让出500万元给杨某明,把别人欠他的500万元债权转给杨某明,剩余的2000万元及利息,他按杨的要求,重新出具了4000万元的欠条(含两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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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相当于,我把那3000万元的债务又认领回来了,林某平实际上也不欠杨某明这3000万元了。”林某标提到,他和林某平多次向杨某明讨要那3000万元的借款协议,对方找理由推拖,一直拖到借款协议过了法院的诉讼时效(两年)。
【“以保逼调”】
起诉状显示,2015年6月,杨某明向南平市中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林某平夫妇归还3000万元借款及月利率2.05%的利息,提供担保的融华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注意到,杨某明在起诉状中称,自他将3000万元汇入林某平指定账户后,林某标从未按约支付月利率2.5%的利息。林某平借款,为何是林某标还利息?按常理,这是不是更像警方询问笔录中林某标所说,是他在借款?
杨某明诉称,借款到期后,他多次讨要,林某平夫妇在2014年7月15日与他签了一份《借款确认书》,对之前的3000万元借款进行确认,称借款本金及利息由林某平承担,不再由林某标履行付息。
而林某平介绍,他曾于2015年7月、8月、9月先后四次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借款确认书》上的签名笔迹、指纹及确认书形成的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但碍于无力支付高昂鉴定费用等原因,申请鉴定未果。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同年12月4日,杨某明向南平中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融华公司的多套房产(总价值约2000万)及B-06号地块和土地证(价值约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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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平说,杨某明要求查封融华公司在顺昌县的楼盘及地块价值高达5亿元。一旦被查封,融华公司的资金链将立即断裂,诸多购房者可能血本无归,公司唯有破产。
“杨某明这一手‘以保逼调’的操作,暴露其恶意诉讼的意图。”林某平介绍,他在走投无路、企业生死存亡之际,被迫与杨某明达成调解,违心认下这笔子虚乌有的“债务”。
“这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在‘要么签字、要么破产’的极端压力下,作出的无奈选择。”
2015年12月15日,南平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称经该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林某平夫妇对欠杨某明的3000万元及利息,在2016年年底前付清,融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新债再起与诈骗报案】
林某平介绍,在与杨某明达成调解后,他开始变卖资产、筹措资金,履行协议。截止至2017年9月,杨某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他已归还调解协议书约定的全部利息,仅剩3000万本金。之后,他又通过现金和以房抵债方式,向杨某明归还约39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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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料显示,2017年9月26日,南平中院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明进行谈话并制作了《执行笔录》。
笔录中,执行法官说,他们已查封被执行人70多套房产及100间商业店面,超过该案标的金额4000万元,要对被查封的地块进行解封。
而杨某明则要求,继续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查封。被执行人还欠3笔钱,标的总共5750万,他还没有起诉。没有足够保障其债权,他不愿意解除对地块的查封。
林某平说,为了阻止南平中院解除对其资产查封,杨某明在南平中院随后组织双方对账的过程中,又掏出一张落款时间同样为“2014年7月15日”、借款金额高达3200万元的“欠条”,声称他之前归还的部分款项“只是这张欠条的利息”!
“我还钱的速度永远赶不上杨某明伪造借条的速度。”林某平说,2017年11月21日,他到南平市公安经侦支队报案,控告杨某明。
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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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料显示,接到报案后,警方开展了大量调查工作,传唤多位证人进行询问,如上文提到的陈律师。
陈律师接受警方询问时说,他在2013年确实有代理杨某明、林某平等3人起诉福建一家房地产公司借款纠纷案件。
“起诉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需要三个委托人签字的问题,我给杨某明讲过,有的律师会让外地的当事人签一些名字在空白A4纸上,这样有一些法律文书就可以套打,不要当事人两地跑。”
陈律师向办案人员介绍,他给林某平和杨某明讲过这话后,就没有再追此事了。一直到前段时间,林某平来找他,说杨某明找其和另一人,叫他们在几张空白纸上签了名字,问他有没有收到签字的空白A4纸,他确认没收到过。
上述的“另一人”接受警方询问时,也明确说,自己和林某平都在几张空白A4纸上签了名字,给杨某明带走了。
2018年1月17日,南平市公安局向林某平出具《立案告知书》,称其控告的杨某明诈骗案,该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现立为诈骗案。
【检方强势介入,要求撤案】
立案后,警方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的《借款确认书》进行鉴定。很快,鉴定意见出来了:检材《借款确认书》落款处“林某平”签名笔迹书写在前,打/复印文字制作在后,为变造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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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南平警方出于审慎考虑,还将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报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及司法部物证研究所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对该鉴定原理持肯定态度。
司法资料显示,为核实3000万借款原委,警方不止一次传唤林某标进行询问。林某标向办案人员说,杨某明起诉林某平夫妻的案子开庭时,他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向法庭说明了,那3000万元是他向杨某明借款,跟林某平无关。
林某标还给警方提供了一张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和一份收条复印件,用于佐证那3000万元的借款他和杨某明已经算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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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事实清晰明了,警方立案后,侦查工作仍不顺利,因为南平市检察院突然介入并按下“暂停键”。
据悉,2018年2月28日,南平市检察院向南平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的函》。南平警方于次日(3月1日)向市检察院书面答复了对本案进行立案的理由。
同年3月5日,检方发出调卷函,南平警方将案件卷宗移送市检察院审查,直至3月15日才取回。
随后,检方向侦查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对此,南平警方称,检察院作出的要求撤案决定是错误的。
【警方不认同,申请复议】
笔者注意到,警方在《要求复议意见书》中,详细阐述了其接报、立案过程及侦查掌握的涉案事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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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侦查人员向多位证人调查取证,证实林某文报案相关内容属实。检察院在详细阅卷并清楚证人身份的情况下,得出“侦查部门初查阶段仅依据林某平报案材料及几名与其有利益关系的证人的证言”,该结论不客观也不真实。
警方复议称,办案人员经过了深入的调查,目前已查明:2015年6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该笔借款系其与林某标发生且双方确认债权(林某标已经履行还款1000万元)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借款确认书》的方式……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企图同时向林某平、林某标主张债权,已从林某平处执行到2627.8万余元。2017年8月,杨某明再次持涉嫌伪造的3200万元《欠条》,到南平中院主张债权,导致林某平数亿资产被法院查封。
警方描述,犯罪嫌疑人杨某明涉嫌诈骗犯罪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立案审查期间,该局掌握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刑诉法》规定的证据,对杨某明立案侦查依法有据。检方《通知撤销案件书》认为“杨某华、林某平之间的借款事实应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管辖”,这不客观和尊重案件事实。
警方还提出,根据《刑诉法》规定,公安司法人员或当事人等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备、不够明确或提出了新的问题、或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可以决定或申请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检体,仍交给原委托的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人对新问题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补充。南平市检察院侦监处在未经过上述程序就得出必须具备专业鉴定资质人员及机构才能做出的“认为该鉴定的论证不充分,依据不足,不体现唯一性,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显然不符合办案程序。
警方称,办案期间,还有其他人前来报案或反映情况。该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证实了杨某明涉嫌诈骗犯罪具有规律性和持续性。
【检方称公安侦查不力】
2018年6月13日,南平市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原通知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向南平市公安局出具了维持的理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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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说明”中,南平检方指出,在此案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于仓促。林某平报案主要内容为,杨某明伪造《借款确认书》对其进行诈骗,但公安机关未对该文书聘请有关机构进行鉴定,仅凭受害人陈述和几名证人证言的指证,尚未达到刑案证据标准的情况下就予以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南平市检察院又指出,该鉴定意见论证不充分,依据不足,不体现唯一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检方还表示,公安机关立案后侦查不力,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未提取到犯罪嫌疑人供述。公安机关称经多次传讯犯罪嫌疑人后其均无故不到案所致。本案涉案金额高达6200万元,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明涉嫌诈骗犯罪且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可以通过多种技术手段等方式让其归案。
检方提到,林某平接受调解、根据调解主动归还杨某明2300余万元后又拒绝履行,杨某明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又执行和解,林某平又履行了部分还款。林某平2015年应诉,直至2017年才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杨某明诈骗。
检方认定,无证据证明其受胁迫而接受和解。本案中,林某平与杨某明之间的借款是真实存在的,不存在虚构的事,进而欺骗法院进行调解、判决、执行。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系杨某明、林某平、林某标三人间的民事纠纷。
【警方启动异地倒查】
警方、检方在立案侦查阶段出现如此巨大分歧,令人错愕。这种反常现象,难免让人有所猜忌。
“检察院一方面说,公安机关未对《借款确认书》聘请有关机构进行鉴定,另一方面又否定公安机关委托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前后自相矛盾。”林某平认为,检察院以“鉴定意见不能体现唯一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为由,直接要求撤案,这是将本应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进行的证据审查工作,提前到立案监督阶段强行干预!
此后,林某平持续奔走控告。他控诉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对“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不起诉决定的权利,但并未赋予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阶段以鉴定意见存在实体问题为由,通知侦查机关撤案的权利。
林某平介绍,南平市检察院“越权”要求撤销案件后,杨某明继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前,他与其企业已被法院强制执行6387万元,融华公司已实际破产,他本人亦被贴上“老赖”标签,从一位纳税过亿的企业家,沦为被人歧视的“失信被执行人”。
据悉,福建省公安厅曾将林某平等人举报杨某明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交由异地倒查。
一份疑似宁德警方向福建省公安厅扫黑办上报的“倒查工作报告”中提及,从南平市公安局对杨某明涉嫌诈骗案的立案侦查材料证实,杨某明起诉林某平所使用借款的合同系伪造,根据刑法之规定,杨某明有涉嫌虚假诉讼或合同诈骗犯罪。根据倒查工作开展情况,建议进一步扩大核查范围……如果南平市局在侦办杨某明案过程中采取技侦措施,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对之前的侦控内容进行倒查,从中发现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
笔者注意到,这份“倒查工作报告”尾部没有落款日期、未加盖公章。不过,林某平提供一段通话录音、以佐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录音中,一位宁德公安干警向林某平追问“倒查报告”的来源,并提示他,这属于公安内部的材料,别在社交媒体传。
今年7月,南平市公安局扫黑办向林某平回复说,经核查,2018年6月17日,该局根据南平市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书》依法对“杨某明涉嫌诈骗案”予以撤案处理。武夷山市公安局扫黑办在异地交叉核查过程中未发现该案新的违法犯罪线索,在南平辖区暂未发现杨某明有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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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整个事件,一个案件的立案侦查阶段,便出现此类“神仙打架”的局面,对于报案的当事人而言,撤案结论能令他信服吗?另外,检察院不认可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要求撤案前,该不该拿出《借款确认书》并非变造的鉴定意见呢?
最后,笔者强调,撰写文章只为观察司法个案、探讨现实问题,绝无恶意。真相才是化解矛盾的基础。希望福建省司法机关能彻查此案,用真相消解当事人心中的疑云,从而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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