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广西一个家庭,儿子陆晓东因交通事故去世后,爷爷陆芳明怀疑自己与孙子小海没有血缘关系,偷偷剪取孙子小海的头发、指甲,委托一家基因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爷爷陆芳明与孙子小海没有血缘关系,因而一纸诉状,将儿媳黄某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某返还多年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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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去世,发现孙子并非儿子亲生,确实会让爷爷心生恼怒。可是,恼怒归恼怒,公公状告儿媳,却是于法无据。爷爷状告无门,儿媳逍遥法外,就是现实法律的明文规定。
在法律规定中,家庭亲属关系,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配偶就是夫妻。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向上包括父母、祖父母,向下包括子女、孙子女,横向包括兄弟姐妹等。相对特殊而复杂的姻亲关系,包括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嫂、姐夫、连襟、妯娌等。
在家庭亲属关系中,属于姻亲关系的公公婆婆与儿媳的关系,最为微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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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实生活来看,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同在一个屋檐下共同生活,公公婆婆与儿媳的联系非常紧密。至少,公公婆婆与儿媳的关系,比起嫁出去女儿,要紧密得多。
从法律角度看,属于姻亲关系中的公公婆婆与儿媳,不存在什么法律约束力。在家庭亲属关系中,儿媳既不是法定继承人,儿媳也没有赡养公公婆婆的义务。从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看,公公婆婆与儿媳之间,几乎就没有什么关系。
从法律角度看,公公婆婆与儿媳之间,只是姻亲关系。姻亲关系,到底属于家庭关系,还是属于社会关系,这个概念就很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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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与儿媳生活在同一个家庭,应该属于家庭关系。连襟也属于姻亲关系,但连襟分属不同家庭,显然不是家庭关系。两亲家,也属于姻亲关系。两亲家也分属于不同家庭,显然也不是家庭关系。
公公婆婆与儿媳属于姻亲关系,两亲家、连襟也属于姻亲关系,可见,从法律约束力的角度来看,姻亲关系几乎就是没有什么关系。
广西那个公公状告儿媳的案件,更为特殊之处在于,儿子已经去世。在儿子去世后,儿子与儿媳的婚姻关系自然也就不复存在。法律的鸡贼之处在于,在儿子去世后,公公与儿媳的姻亲关系,既没有规定自然终止,也没有规定继续存在,处于可有可无的空白地带。即使儿媳后续再婚,与原先的公公的姻亲关系,法律也未强制规定姻亲关系因此消灭。公公与儿媳的姻亲关系,严谨的法律,也是如此的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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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西那个家庭案件来看,公公状告儿媳,要求儿媳与孩子进行亲子鉴定。且不说儿子已经去世,仅凭公公与儿媳之间,只是姻亲关系,提出这个要求,就是于法无据。
如果说,公公可以强制要求儿媳与孩子进行亲子鉴定,那么,看到亲家与儿子不像是亲生父子,是不是也可以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强制要求亲家与儿子进行亲子鉴定?如果法院受理这样的诉讼,岂不荒唐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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