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明确在这一情况下,遗产必须符合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这一特殊情形,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才可代位继承。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为争遗产,叔叔和侄女对簿公堂
孙家原有三兄弟,父母早年相继去世,老大也于2017年去世,留有女儿小敏;老二未婚未育,于2020年7月去世,留有上海房屋一套;老三孙某仍然健在。老二去世后,未留下遗嘱,老三孙某和侄女小敏就老二名下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孙某认为,二哥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遗嘱,自己作为兄弟,依法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请求判令房屋所有产权份额归其所有。侄女小敏则辩称,民法典新增了侄甥代位继承制度,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自己作为侄女,有权继承叔叔的遗产,请求判令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归自己所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在于法律适用问题。被继承人于2020年7月去世,早于《民法典》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原则上应适用当时的《继承法》。虽然《民法典》允许在特定条件下溯及适用,但前提是“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本案中,被继承人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亲弟弟)在世,不符合溯及适用的例外情形。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适用原《继承法》,房产由其弟弟继承,驳回了侄女的诉讼请求。
来源:粤佛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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