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事实与理由完整版·康强被武大保安人身损害纠纷)
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人康强系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建校初创时期入职的初代老职工、在册资深校友,数十年参与学院实验室搭建、学科建设等奠基工作,长期属于武大在册职工及合法校友身份。2025年3月7日,申请人持武汉大学核发的长期有效校友、老职工通行证件,依规进入武汉大学计算机科学大楼一楼区域回访,全程未踏入二楼教学区域、未喧哗吵闹、未妨碍任何教学秩序,属合法合理的返校行为。当日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派驻的保安人员,在未身着制式工作服、无公示在岗工号、未开启执法记录仪、未完整口头劝阻的前提下,对年近66岁高龄的申请人实施暴力拖拽、强制驱离行为,造成申请人人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人身损害事实客观真实。申请人就此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经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一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1民终2010号二审审理,两级法院均作出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原审判决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采信无效伪证、举证责任分配严重倒置、拒不调取核心客观证据、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等多重法定再审情形,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抗辩说辞多重自相矛盾,证据体系逻辑彻底断裂,提交的书面材料属法定无效证据,原审违法采信瑕疵证据定案
诉讼全过程中,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东吴物业为逃避保安人身侵权赔偿责任,先后抛出三套完全互斥、无法共存的事实主张,不断虚构案情、随意更换定性,足以证实其全部抗辩事实均为事后编造:
1. 第一套主张:案涉肢体冲突属于双方互相斗殴。若该事实成立,则保安系平等主体间互殴行为,不存在校方依据管理职权实施合法驱离的基础;
2. 第二套主张:申请人持非法无效证件、擅自闯入校园封闭区域,保安强制驱离属于合规履职行为。该表述直接推翻“斗殴”事实,合法管理行为不可能构成民事互殴,两项事实天然对立,不能同时成立;
3. 第三套主张:仅客观承认存在强制驱离动作,援引珞珈山派出所单方调查笔录模糊行为过错,回避暴力侵权实质。
同时,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用以证明申请人“非法闯入、证件无效”的单位情况说明,仅有单位公章,无单位负责人、材料制作经办人签字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同时加盖公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方具备合法证据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多份生效裁判文书明确,仅有公章无签字的单位证明,依法不应采信 。案涉书面材料无任何门禁后台记录、现场证人、监控视频等客观材料佐证,属于孤立孤证、形式违法的无效证据,本质属于为应诉炮制的不实材料。
除此之外,被申请人刻意脱离2025年3月7日案发当日的审理范围,强行嫁接事发前后无关零散事件,用案外无关行为推定申请人当日入校违法,逻辑推演完全违背客观时空规则。事后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付杰老师、党委干部主动陪同申请人逐层参观教研室的行为,直接佐证校方全程认可申请人老职工、校友合法入校权限,彻底推翻“长期非法闯入”的虚假结论。原审法院无视三套抗辩说辞的逻辑冲突、无视证据法定无效情形,将矛盾百出的瑕疵材料作为核心定案依据,属于证据采信根本性违法。
二、原审法院颠倒法定举证责任,将被申请人的举证义务强加于申请人,法律适用严重错误
本案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举证责任划分边界清晰:
1. 申请人已完成全部原告基础举证义务:提交武大老职工身份证明、合法通行证件、伤情诊疗记录、报警回执,初步证明本人合法入校、遭受保安人身损害的基础事实,原告举证责任已穷尽;
2. 武汉大学、东吴物业主张三项免责事实——申请人证件无效、区域为法定封闭禁区、保安驱离程序合法合规,该全部消极抗辩事实,依法必须由二被申请人完整举证;保安执勤无制服、无工号、无执法记录仪,履职程序本身存在重大违法瑕疵,该合规性举证责任完全归属用人单位,申请人无义务自证“没有斗殴、没有非法闯入”。
原审法院严重倒置举证规则,以“申请人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诉请,要求受害方自证清白,免除侵权方全部举证义务,完全违背民事诉讼证据基本规则,是原审判决最核心的法律适用错误。
三、被申请人独占掌控案发完整监控视频,拒收法院四份证据补正通知、拒不提交关键证据,构成证据妨碍,原审未依法作出不利推定,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案涉冲突全过程监控录像,存储于东吴物业大楼机房,武汉大学作为产权方留存备案,珞珈山派出所接警后亦留存备份档案,该还原案件真相的唯一客观原始证据,完全由二被申请人单方独占、控制,申请人作为普通公民,客观上不具备自行调取的权限与条件。
一审、二审阶段,申请人先后两次书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监控视频;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武汉大学送达四份证据补正通知书,责令校方提交监控录像、区域管理制度、证件核验台账等核心材料,武汉大学无故拒收司法文书、明确拒绝配合举证,东吴物业同步隐匿原始监控视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证据妨碍规则: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人民法院应当推定该主张成立 。原审法院明知被申请人隐匿关键证据,未依法适用不利推定规则,反而以申请人举证不足判令败诉,怠于行使法定调查职权,审理程序严重违法,直接导致案件事实彻底颠倒。
四、原审判决违背基本社会常识与校园公序良俗,裁判结果显失公平
申请人为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奉献数十年青春,是院系发展的亲历者与建设者,以老职工、校友身份返回曾经工作数十年的楼宇回访,符合全国高校通行的校友返校管理惯例,不存在任何非法闯入的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属于无需复杂佐证的基础常识事实。
校方聘请的外包安保人员,本应以服务师生、礼遇离退休老职工为工作职责,反而暴力伤害本校创业元老,事后联合炮制矛盾证据、隐匿监控视频规避责任;两级法院无视完整证据链条与身份事实,采信无效虚假材料作出败诉判决,不仅严重伤害武大历代离退休教职工、广大校友群体的情感,损害武汉大学人文声誉,更让普通公民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质疑,裁判结果违背公序良俗,显失公平。
五、再审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合法有效证据支撑,主要定案证据相互矛盾且形式违法,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未依法调取关键证据、未适用证据妨碍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恳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二审错误判决,再审本案,依职权调取2025年3月7日武汉大学计算机大楼完整监控视频,排除被申请人虚假无效证据,查清人身侵权全部案件事实,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对诉讼中提交虚假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主体依法予以惩戒,维护再审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签字按手印):康强
202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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