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河北保定消费者赵某在王某经营的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金额为4700元。购车交易过程中,车行仅出具了加盖公章的购车收据,未同步提供车辆合格证、正规发票及相关资质认证文件。商家王某向赵某作出承诺,后续会补齐车辆合格证、正规发票及相关认证证件,补办完成后车辆即可正常上牌。
赵某提车后,在交管平台办理号牌备案时,系统提示该车辆不属于新国标车型,无法办理上牌手续。赵某遂与王某协商退货退款事宜,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赵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购车合同、要求商家退还4700元购车款,并按购车款三倍赔偿。
保定清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旧版CCC认证,在本次购车前已全部注销,厂家新版有效认证办理时间晚于购车时间,车辆交易时无有效国家强制认证,属于禁止销售、无法上牌上路的违规车辆。
王某作为长期经营电动自行车的专业从业者,理应熟知车辆认证规则与行业销售规范,对车辆无有效认证、无法上牌的瑕疵属于明知状态,其向消费者作出可补办证件、正常上牌的虚假承诺,刻意隐瞒车辆核心缺陷,诱导消费者完成交易,已构成消费欺诈。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王某退还赵某购车款4700元并三倍赔偿14100元,赵某向王某返还涉案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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