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点开展重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通告
道路交通安全人人有责,文明畅通的出行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维护。为广泛动员群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全力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震慑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贵港市试点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发生在贵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易引发重大亡人事故的下列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一)举报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强超强会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大客车和面包车超员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货车违法载人违法行为的。
二、奖励标准
举报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100元。
对多人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如果是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逐项予以奖励。举报人举报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每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5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要求或者不配合提供原始载体,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二)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未提交相关证据的;
(三)共同违法嫌疑人检举的;
(四)案件侦查、调查、审查、审理、处理过程中发现或者本人交代的;
(五)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
(六)已经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或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现场抓拍的;
(七)人民警察或者在职警务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劝导员)、实习交通民警、公安交通管理机构雇员等举报的;
(八)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
三、举报方式
统一采用扫码方式,通过扫描以下“广西公安交通违法有奖举报”官方二维码提交违法线索。
举报时应如实提供清晰完整的违法视频或图片资料、准确违法时间、具体路段地点、违法车辆号牌等信息,确保内容真实、过程完整、来源合法。
四、奖金发放
奖励金额审批后,由受理举报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直接将奖金划拨到举报人账户。奖金每月集中发放一次。举报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关要求如实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导致资金无法发放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保密与权益保障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热心参与交通共治的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予以严格保密,充分保护群众隐私与合法权益,严禁泄露。
六、法律责任
(一)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法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他人合法权益等危险方法收集固定证据,因以危险方法收集证据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承担。
(三)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的,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在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进行视图采集,否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仅不采用此类资料,而且还要对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所有举报线索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调查、认定,举报线索不作为直接处罚依据。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主动举报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携手共创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七、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三个月。
特此通告。
贵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8月7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有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立和管理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电子政务,在信息系统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和交通安全管理事项,方便申请人或者当事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查询交通安全信息或者进行投诉、申诉和举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 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公安部《关于规范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举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1]266号)明确:“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公布公路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对查实的举报信息,要对举报人员兑现奖励”。
图文:政工法制大队
采编:甘 霖、李良意
责编:莫清清
审核:梁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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