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21年吴某多次赴境外参与诈骗、偷越国境,公诉机关指控,法院判其数罪并罚获刑五年三个月。"案件事实
2018年5月上旬,被告人吴某持护照乘机至某国,加入“某凤”诈骗盘口从事电信网络诈骗,11月下旬回国。同年12月上旬,吴某为继续实施诈骗,骗领出入境证件再次前往某国,加入“某凤”诈骗盘口并担任组长,2019年4月上旬回国。2019年5月中旬,吴某又骗领证件至某国,加入“某乐”诈骗盘口,后随公司搬迁至某甲国某区继续诈骗,直至2021年11月脱离犯罪集团并入境。2025年9月23日,吴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老家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相关法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吴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按照某省关于跨境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吴某的量刑幅度为7-8年。
辩护人观点
犯罪窝点时间计算
辩护人认为仅能认定吴某犯罪窝点为2年,应按2年量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赴境外犯罪窝点的累计时间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并非简单按出入境时间计算。本案中吴某多次表明存在腰伤、隔离等情况未参与诈骗活动,结合同案犯证人证言,基于疑点利益归结于被告人原则,应认定吴某实际参与犯罪盘口时间为2年。
自首情节
被告人接到公安人员电话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陈述全部案件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立功表现
吴某辨认出同案犯,使得办案机关根据辨认笔录确定同案犯身份信息并予以抓获,符合“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构成立功。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吴某的辨认行为属于协助抓捕同案犯的行为。
从犯认定
被告人吴某虽担任过推广组组长,但时间短、地位和作用与其他组员无异,在量刑上应按组员同等对待,不应基于组长称呼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在涉案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吴某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九千元。至此,本案实现罪轻辩护。"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