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串标案这些年,我发现当事人第一次坐到会见室里,问得最多的从来不是"我会不会判刑",而是一句很朴素的话:
"我们这个标才三百多万,也算刑事案件?"
这句话背后,其实藏着串通投标罪最核心的一道门槛。
一、三百多万的标,够不够罪
先说结论:可能够,也可能不够,要看算的是哪个数。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对串通投标罪的表述里有一个关键词——"情节严重"。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什么叫严重,《立案追诉标准(二)》(2022年修订)第六十八条列了六项: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400万元以上,以及采取威胁欺骗贿赂手段、二年内二次行政处罚后又串标、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前三项是数额,达标一项就够。后三项不看数额。
就在这两天,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公安厅发了《关于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例的通报(第一批)》,其中一起案子中标金额360.4万元,没到400万,但行为人向招标方工作人员行贿了16万元——第四项"贿赂手段"这条线一踩,数额门槛就被绕开了,最后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另一起高标准农田项目围标,投标报价450余万元,判了一年。
所以我常跟当事人讲,别只盯着400万这一个数看,六项情形是并列的,任何一项都能把你送进刑事程序。
二、我为什么要把账重新算一遍
真正让我在案子里投入最多精力的,往往是"中标项目金额"这四个字到底指什么。
一个工程项目会冒出好几个数字:项目总投资、概算金额、中标合同金额、工程审定金额、最终结算金额。这些数字彼此差得可能不是一点半点。我办过的案子里,起诉意见书直接把项目概算当成中标金额来算的,并不罕见。
我的立场一直很明确:**中标项目金额,应当是实际中标合同金额,不是项目总投资,也不是概算。** 遇到分标段发包的,还得一个标段一个标段地看是否独立发包——独立的就该分开算,不能一锅端。
有一次为了这个口径,我和公诉人前后把账算了三遍。第一遍按起诉意见书的口径,第二遍按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的口径,第三遍把两个本来独立发包的标段拆开单算。三遍算下来,数字变了,案件的量级也就跟着变了。
这活儿说穿了不神秘,就是得看得懂工程上的那套单据勾稽关系。我早年在中交集团做投资和法务,天天和投融资尽调、联合体合同谈判打交道,这些东西看得多了,反而成了后来做刑事辩护时最实用的一门手艺。
三、几个小标段会不会被合起来算
会,但有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四批)就本罪明确过:二年内多次串通投标、单次未达标准但累计达到的,可以累计计算认定情节严重。不过累计要求是同种类、相关联的行为,而且每一次都得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我翻过不少这类判例。郭某案(案号:(2016)赣0521刑初36号)、石嘴山案(案号:(2020)宁0202刑初232号)都是借用资质围标后累计计算中标额,石嘴山那起累计658万元,认定情节严重。
所以碰到累计计算,我的做法是往回拆:每一次行为单独看,证据不足的剔出去,行为相互独立的分开算,不属于同种类关联行为的坚决反对纳入。凑出来的数额,不该由当事人承担。
四、工程做完了,质量也没问题,算不算"造成损失"
这是我经常拿出来争的一个点。
直接经济损失,应当限于串通行为直接导致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间接损失不算。如果工程质量合格、中标价格在合理区间、招标人事实上没吃亏,只是招投标程序上有瑕疵,那就可以主张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说实话,我经手的相当一部分工程串标案,真实状态就是"程序违规、实体无损"。这条辩点能不能用得上,取决于你愿不愿意花时间去把工程结算、质量验收、价格比对这些材料一份份调出来。
违法所得也是同理。姜某1、吴某1案(案号:(2017)湘0203刑初421号)里,串通竞买获利合计5153.7万元被全额没收,但被告人最后免予刑事处罚。这个案子给我的启发是:定罪是一回事,没收和量刑是另一回事。哪怕认罪,也得把违法所得的范围掰扯清楚——中标后合法施工应得的工程利润要不要计入?税费、人工、材料成本能不能扣?这些直接决定当事人最后要拿出多少钱。
五、数额过了线,仗还没打完
我一直跟当事人交底:在工程行业,400万这条线太容易踩了。指望靠数额直接出罪,多数时候不现实。
但这不意味着没得打。我印象很深的是邵益兄案(案号:(2026)新4301刑初31号),中标项目金额291,486,000元,两个多亿。同案主犯张某甲自首、预缴罚金87万元,最后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两名从犯判一年到一年二个月,也都缓了,各预缴22万元。
再看小额的:卿平案(案号:(2018)赣0829刑初146号)中标353万元和376万元两个项目,凭自首和认罪认罚获轻判;谭某案(案号:(2016)鄂1223刑初44号)自首后判了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两万元。
两亿多能缓,三百多万也能缓。**决定结果的从来不只是数额,而是自首的时间点、退赃的范围和节奏、预缴罚金的策略、主从犯怎么分、认罪认罚怎么谈。**
所以我接案子的习惯是两条腿同时走:一条腿去抠数额口径,另一条腿在最早的时间就把量刑情节的窗口给当事人讲透。等到数额那条腿打断了再补量刑,往往已经晚了。
六、写在最后
写这些,主要是因为最近问"三百多万够不够罪"的人实在太多。这个问题没法一句话回答,它牵着中标金额口径、标段划分、累计计算边界、直接损失实质审查、违法所得范围这一整串东西。
我是王建剑,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了,串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前段时间把这些年的办案思路整理成了一本《工程领域串通投标罪辩护实务》,书里的案例都是从北大法宝一条条核过来的。写这些办案笔记,更多是想把中间的弯弯绕绕记下来,供同行和当事人参考。案子千差万别,具体问题还得具体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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