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直播账号因违反平台规定被封禁,能否以此为由解雇负责直播的员工?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用人单位以账号被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须举证证明员工行为已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的程度,否则构成违法解除。法院判令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26593.6元。
账号被封 开除员工
2023年12月底,来自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农村的陈某经刘某面试后,开始在刘某处上班,最初从事文员工作,工资由刘某个人通过微信发放。当时刘某尚未完成对赣州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
2024年4月22日,刘某完成工商变更,正式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此后陈某继续在原处上班,工作内容于2024年6月变更为直播带货和视频剪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了短视频平台账号,交给陈某使用。值得注意的是,自入职以来,刘某的公司始终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4年11月10日,该账号因违反平台直播规定被封禁7天。月底,刘某收回账号,陈某无法再登录直播。此后,公司以陈某工作失误导致账号被封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陈某并不认同。她称,账号被封后公司没收了直播设备、不再提供工作场地,自己实际上是被迫离职。“在被迫离职期间,我尝试和公司沟通。但公司还要求我提供身份信息用于缴纳下个月社保,说是为公司减轻纳税。”2024年10月,陈某向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
赣州市章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双方自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946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647.6元。公司不服,诉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甩锅”不成 要求扣减相应费用
庭审中,公司除主张“工作失误”外,还补充称陈某在运营公司账号的同时,私自经营个人直播账号,将主要工作时间用于个人账号运营,才导致公司账号被封禁。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陈某工作失误导致账号被封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却并未举证证明陈某的行为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程度。公司提出的“私开个人账号”等说法,同样缺乏有效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纳,认定公司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见“甩锅”不成,为了“止损”,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公司称计算基数不应包含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否则将导致陈某“重复受益”。法院指出,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要求将社保个人缴费部分从二倍工资基数中剔除,且该部分费用系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本就来源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报酬。更何况,公司未为陈某缴纳2024年5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也无工资明细说明工资构成,此时要求扣减相应费用,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3946元、二倍工资差额22647.6元。
公司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违法解除 付出更大代价
法官表示,本案中,公司从头到尾没签书面劳动合同,最后还以“账号被封”为由把员工解雇,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违纪或重大失职,这就是违法解除,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明确: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算基数应当包括公司从员工工资里代扣的社保个人部分——这笔钱本来就是员工自己劳动挣来的,公司不能借机“做减法”、变相减少赔偿。
此外,法官表示,公司把直播账号的经营风险全部压在员工身上,一出问题就想“甩锅”走人,法律不会支持。说到底,依法签合同、缴社保、规范管理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那些“不签合同”“私人发薪”“随意辞退”的做法,最终只会让企业付出更大的代价。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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