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翻到崔某某案的卷宗,(2023)辽0311刑初43号,辽宁鞍山的案子。崔某某是岫岩一家水利建筑公司的实控人,2016年到2021年间在5个项目上组织围标——水利的、高标准农田的、河道治理的,累计中标2400多万,违法所得105.71万。
数额不算小,按立案追诉标准早就过了400万门槛。正常走的话,实控人大概率实刑。
但这个案子的结果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为什么?因为他做了四件事: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企业申请合规整改。
前三件是常规操作,第四件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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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串标案这些年,最怕当事人问一个问题:"律师,我们公司能不能不被起诉?"
以前我很难给出肯定的回答。自首、退赃、认罪认罚能减刑,但减到不诉的门槛,很多案子够不上。直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铺开,这条路径才真正打通。
2020年最高检开始试点,2021年出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简单说就是:企业自愿认罪认罚、承诺整改、经第三方评估合格,可以不捕不诉或给宽缓量刑建议。串通投标罪是高频适用罪名。
崔某某案就是走通了的。他的企业在案发后主动提交合规整改申请书、合规管理制度、整改报告,2023年1月启动第三方评估,6月专家组结论"刑事合规审查通过"。法院把这个写进了判决——"企业主动申请合规建设,积极整改落实,建立合规机制……经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验收合格",然后给了缓刑。
我反复看这段判决说理。法院不是笼统说"有悔罪表现",而是把合规整改验收合格作为独立的从轻理由,和自首、退赃并列。这对后面的案子有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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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合规整改这条路,有个坑——时间窗口。
我办过另一个案子,企业到审判阶段才想起来申请合规。法官说,可以酌定从轻,但正式的合规不起诉程序已经启动不了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才有权作不起诉,到法院了只能走量刑从宽。
所以我现在阅卷,第一件事就是看这个案子有没有单位犯罪基础、企业有没有持续经营价值。有的话,第一时间和当事人谈合规整改的事,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就申请。
崔某某案之所以走通了,一个重要原因是申请得早。案发后很快就提交了申请书,留足了半年时间给第三方评估。如果拖到法院再申请,黄花菜都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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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整改能不能通过验收,看的是企业有没有真正建起制度,而不是交一份报告了事。第三方审查四个维度:制度是否真正建立、责任是否真正划分、过程是否留痕、再犯危险是否消除。
我在专著里把工程企业招投标合规体系拆成四个支柱:
资质隔离——禁止借壳投标,这是串标罪的源头。标书制作隔离——禁止一人一机代做多份标书,机器码一致是电子数据推定串标的高频证据。报价决策留痕——每份报价要有内部决策记录,统一布点报价是最典型的串标客观表现。异常预警——关联企业同投要设红线。
这四个支柱不是理论,是从大量串标案里提炼出来的高频病灶。很多企业的刑事风险就是从"帮朋友挂个名"开始的,等到被追诉才发现整个投标流程没有任何合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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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类案子让我印象深刻——刘世成案,(2020)鄂06刑终241号,湖北襄阳中院的。
世海建筑工程公司单位犯罪,一审对刘世成判了十个月实刑。二审改判缓刑,理由不是事实认定有变化,而是"对刘世成适用监禁刑可能给世海公司正常经营带来严重且不可逆的后果"。
这个判决说理给我很大启发。有时候不一定非得走形式上的合规整改验收,"企业存续利益"本身就可以作为缓刑理由。对民企老板,系统提交企业的纳税、就业、在建项目材料,论证"监禁刑=企业停摆+职工失业+工程烂尾",把缓刑论证成"既惩罚又保护生产力"。
当然,每个案子情况不一样。崔某某案是走完了完整流程的合规整改,刘世成案是在量刑层面争取企业存续利益。具体用哪条路,要看案子在什么阶段、企业什么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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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2023年还发过一个案例。山东Y通讯、Z通信两家国企,虽然不构成单位犯罪,但暴露出管理漏洞,检察机关启动合规整改,评估合格后对7名责任人直接不起诉。
不起诉,不是缓刑。这说明合规出罪的上限比很多人想象的要高。
但我也得说实话。合规整改不是万能的,更不是"先违法后整改就无罪"的免责金牌。借资质围标已成、中标金额巨大且已实质损害法益的,合规只能争取宽缓,不能争取无罪。这个预期管理很重要,我每次和当事人谈都会说清楚。
全国招投标整治持续高压,最高法数据说2025年串通投标罪案件同比上升50%。案子越来越多,企业涉案后的出路怎么找,合规整改这条路值得认真对待。
我是王建剑,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了,串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写这些办案笔记,更多是想把这中间的弯弯绕绕记下来,供同行和当事人参考。案子千差万别,具体问题还得具体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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