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
依法查处一起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经查:违法行为人黄某系当地一家美容店经营者。为在短期内提升店铺知名度、增加线上流量,黄某萌生了“造势”念头。
今年6月,其通过人为化妆制造“伤痕”,拍摄自称遭他人殴打、受伤严重的短视频,并配以情绪化文案发布至某社交平台。
![]()
(视频截图:花山警方提供)
视频发布后,因画面“冲击力较强”,迅速被大量网民浏览、转发。
然而,警方在接到相关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调取监控、走访当事人及周边人员,确认黄某近期并未发生任何冲突或受伤事件,视频全程为提前设计的剧本演绎、摆拍卖惨。面对证据,黄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承认系为博取眼球、推广店铺而故意造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目前,相关虚假视频已被责令删除,黄某表示深刻悔过。
网信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在此提醒广大网友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谨言慎行要牢记
对网上各类
“博眼球、引流量”信息
要加强鉴别
关注权威发布信息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来 源 : 花山警方、网信马鞍山
编辑:昱璇
审核:若 文
终审:赖婷
![]()
暑期旅游线路推荐
![]()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