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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区某在某村路口乘坐杜某驾驶的xx路公交车。区某误将5元纸币(车资1元)投入投币箱,因找零钱一事与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杜某发生争执,随即用手拉扯杜某驾驶车辆的右手臂,致使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与路旁路灯杆相别,造成车体损坏。事故发生时,公交车内有乘客20余人。案发后,被告人区某关押在罗山县看守所。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区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区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那么,本案中被告人区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妨害安全驾驶罪?一审判决后二审判决前新的刑法条款生效,二审判决是否适用新修订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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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本案在一审审理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实施,故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区某因支付车资问题与公共汽车司机发生口角,对行驶中载客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本案一审判决作出以后,被告人区某提起上诉,恰好在此时(一审判决后二审判决前)新的刑法条款生效,即202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上诉人区某的行为修改为妨害安全驾驶罪,按照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由于妨害安全驾驶罪之处刑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轻,故二审判决应当适用新修订的刑法,对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区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予以纠正。而且,上诉人区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上诉人区某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因此,二审法院最终改判上诉人区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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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于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司机、乘客、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为加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刑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修改后,对于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或严重后果的,再依想象竟合的原理适用重罪。本次修改防止轻行为判处重刑罚,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彰显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罗山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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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刑法第十二条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本案案发于2019年11月12日,一审于2020年11月8日9时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此时刑法修正案(十一)还没有施行。一审判决被告人区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审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判决,此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施行,新设立的妨害安全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照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由于妨害安全驾驶罪之处刑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轻,故二审法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案适用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并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区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因此,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如果一审判决后二审判决前新的刑法条款生效,二审判决是否适用新的刑法条款要看新条款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如果有利于被告人,适用新刑法;如果不利于被告人,适用原刑法。本案二审阶段的改判,真正体现了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内在精神和价值追求,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罗山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罗山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罗山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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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罗山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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