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建剑,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了,串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写这些办案笔记,更多是想把这中间的弯弯绕绕记下来,供同行和当事人参考。今天聊一个我反复跟当事人强调的细节:接到办案机关电话,去还是不去。
一、那个让我印象很深的案子
前两年办过一个工程串标案,当事人是家施工企业的实际负责人。案发前公安机关其实已经掌握了线索,但还没确定具体嫌疑人,就电话通知他"来了解一下项目投标情况"。他第一时间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该跑"。我说别跑,主动去,把事情经过如实讲清楚。
后来法院认定了自首。同样情节、同样数额的另一个被告,因为被通知后躲了几天才到案,没被认定自首,最后实刑和缓刑就这么差开了。一个电话的处理方式,半年自由。
二、电话通知到案到底算不算自首
法律上说,犯罪事实没被发觉、或虽被发觉但没被讯问、没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去办案机关投案,就算自动投案。串标罪最高才三年,是轻罪,自首的分量特别重。
我办过的案子里,常见三种情形:第一种,还没锁定你,电话叫你来"了解了解",你去了如实说,一般认自首;第二种,已经盯上你、叫你"来接受讯问",只要没上手铐、你还能选不去却主动去了,多数裁判也认自首。丰城水电那个系列案,几个人都是立案前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如实供述,法院认了自首;第三种,已经明说"你涉嫌犯罪、立即到案"甚至网上追逃了,主动性认定会严一些,但只要是"接通知自己去的"而非被抓的,多数仍从宽。
三、牵连犯罪更要抓住自首
串标案常常夹着行贿。一旦牵出受贿行贿,刑期就跳上去了。这时候自首往往成了实刑和缓刑之间唯一的杠杆,得死死抓住。
四、当事人最容易犯的错
一是犹豫拖延,把主动投案的机会拖没了;二是去了但陈述乱,反而没认定成自首;三是把"老板叫去开会"误当成"办案机关通知到案",事后主张自首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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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王建剑,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了,串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案子千差万别,具体问题还得具体看,但这个"接电话"的节点,真的值得每个工程老板提前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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