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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市场政策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这要有一个边界,同样是政府的行为,怎么定义非主市场化行为?
其实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
在改革开放初期,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奈在讨论时使用了这个表述,主要指政府对市场指令性的干预,这种干预跨越了市场规则。《反垄断法》中提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但怎么才算滥用,存在评估的滞后性。
我想对国内而言,这里少了一个背景,这个背景就是二元经济结构,在这个背景下,中国的非市场化政策是非常独特的,它构成了三种跨市场规则的非市场化行为。
第一种非市场化行为:行政指令对市场价格体系及法规的强干预
比如,运用货币政策给购房者降息,这是市场行为,但下文件做指令性限涨、限跌,地产商在2019年就要求七折销售,办公室精英不批准,这就是非市场化的行为了。
又比如要取消某一个行业,不能与市场法规冲突,公司注册是合法的,正常经营,依法纳税,一纸文件取消了,这也是非市场化行为,而且杀伤力极大,行政权大于法权,一定会陷入塔西陀陷阱,这是任何市场关系中的最高代价,无法修复,不管你的出发点多么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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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非市场化行为:非同一抽象原则
如果在同一竞争性领域中,所有企业,不管是国企、民企、外企,在基本的规则上必须一致,比如贷款利率,完全是企业信用等级和银行产品的同一规则执行,不能以行政干预的方式,国企利率低,民企利率高,这也是本质上的失信,是隐性的塔西陀陷阱。
同一竞争性领域,不是按市场同一抽象原则,而是所有制锚定,看起来很社会主义,但一定会引起资源错配,因为行政权替代了市场的无形之手做资源配置,会失去市场经济的驱动力——效率。
也可以说,同一抽象原则覆盖范围越小,市场的有效性越差。
第三种非市场化行为:软预算约束的外溢
这就是在国际市场冲突中的规则冲突,比如通过补贴低价竞争市场。
很多人奇怪了,我的产品又便宜又好,难道不是全世界人民受益吗?没错,是全世界受益,但属于不正常竞争。如果你的价格卖得低,利润比对手还高,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力,如果你卖得比对手低,利润切薄了,甚至赔钱,要依赖政府补贴政策平衡,那就是恶意竞争。
当然,中国现实的情况并不具有贸易的侵略性,不能说是恶意竞争,而是过剩产能的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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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耶伦曾经提出的问题:“我们对中国的经济行为的严重关切,这包括中国非市场政策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对外国公司市场准入设置的壁垒和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
换一个说法,任何国家都存在着国家资本的干预,但是,我们的干预是以体制为锚定的。
有意思的是,耶伦有一种经济学的自信 。
她认为:“我相信中国转向更加市场化的体系不仅符合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利益,而且对中国经济也有好处”。
是不是真有好处,也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反干预已经成了21世纪贸易议题的核心问题,全球结束了WTO时代,进入了贸易规则重构的新时期,中国要解决的问题是靠产品的强大打破规则,还是在融入全球化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如果中国的产品从中低端前移,非市场化行为就是多余的,然而要实现效率与创新的突围,首先要解决的,恰好就是放弃非市场化行为,按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定位:让市场主导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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