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共用厨房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污水从二层厨房流出、一层房屋被泡,一层业主将物业公司和上层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上层业主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郭某系某小区102房屋登记权利人,张某、马某、石某、冬某、李某分别为楼上二至六层登记权利人。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涉案楼栋一层下水管道独立与主管道井相连,二至六层共用下水管道与主管道井相连。
2025年12月28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涉案楼栋巡视时发现墙角渗水,便通知一层和二层房屋业主,进入二层房屋后发现污水从二层房屋厨房流出,厨房地面上有面条等污物,物业公司联系人员进行了管道疏通,六层居住人员支付疏通费200元。由于一层房屋被泡,各方协商未果,郭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及二至六层业主共同赔偿财产损失5200元。
法院查明,一层房屋不常住人;二层、四层房屋厨房未接入共用下水管道;三层房屋2025年全年每月电费0.49元至14.16元不等,2025 年 7月至12月未使用燃气;五层房屋自2024年至 2026年1月无用电记录。物业公司在物业巡视过程中检查和疏通的是涉案小区内各个管井之间联通的主管道,对涉案单元一层和二至六层的下水管道与管井连接的部分不进行检查、疏通。各方均认可泡水原因系厨房下水主管道堵塞,本案总损失数额按5000元财产损失加200元管道疏通费确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对涉案单元共用下水管道与管道井连接的部分进行定期疏通,对该共用下水管道发生堵塞、导致一层房屋泡水受损,应当承担60%的责任。三层、六层房屋有人居住,法院结合房屋使用情况酌情确定马某和李某的赔偿数额。二层业主张某未能及时发现一层房屋泡水事实,对于损失的扩大负有一定的责任。一层业主郭某不经常在涉案房屋居住,对于损失扩大也负有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郭某3120元、二层业主张某赔偿郭某396元、三层业主马某赔偿郭某693元、六层业主李某赔偿郭某691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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