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题编号:06 | 来源:《工程领域串通投标罪辩护实务》第二章、第五章 | 生成日期:2026-08-06 05:00
> 平台:网易号(第一人称办案笔记体) | 预估字数:2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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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想记一桩我前两年办过的案子。
当事人姓李(化名),是个干了十几年工程的包工头。他被带走那天,家属找到我,开口第一句就问:王律师,他这算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的事?会不会连累公司?
这其实是工程串标案里最要命的一个问题,没有之一。
## 一、"借资质围标"到底长什么样
老李的情形很典型。他自己手里没有施工资质,这些年一直借几家有资质公司的名义去投标,中标后再自己组织人马干活。行话叫"借资质围标",也叫"挂靠投标"。
说白了,就是一个人捏着好几家公司的壳。报价他统一定,标书他统一做,保证金也统一安排。表面上看是好几家在竞争,其实从头到尾都是他一人在操作——形式上多家竞争,实质上根本没有真实竞争。
## 二、刑事定性:基本跑不掉
从刑事角度,这种行为落没落在串通投标罪里?答案是基本跑不掉。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老李这种"一人控多壳"的玩法,完全贴合这条罪的构造。这一点上,辩护空间不大,得把力气用在后面。
## 三、命门在"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接下来这一步,才是辩护的真正命门——到底算单位犯罪,还是算自然人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是"双罚制":单位犯罪的,单位要判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判刑。听起来单位要背锅,但对自然人有时候反而是好事——因为只作为责任人员承担责任,范围相对可控,也为后续合规整改留出空间。
但单位犯罪不是贴个标签就行,得同时满足三样:单位意志、为单位利益、单位整体行为。单位意志得是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代表单位拍板;为单位利益要求串标的好处归单位,比如管理费、工程利润;光是被个人借了名、单位根本没捞着好处,很难认定单位犯罪。
老李这个案子,几家公司的保证金、标书费都是他个人掏的,报价他一个人定,中标后也是他自己在干,借的资质还不止一两家。这种一眼就能看出是个人在操控。按实务惯例,这种就按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公司不必跟着担责——对老李来说,这反而帮他挡住了单位的罚金。
## 四、翻过的几个判例
办这案子时,我翻了不少判例给自己找参照。
邹明强那个案子((2019)湘12刑终200号),水务公司自己当招标人又跟投标人串通,中标金额两个多亿,法院认了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并追责。这是单位意志清楚、为单位谋利的情形。
赤东建设集团案((2018)鄂1127刑初85号)有意思。公司明知项目经理没资质,还把资质借出去、收了管理费,法院认了共犯。说明"借出资质"本身,也可能把你送上被告席。
郭庆利案((2020)鲁13刑终19号)给了我底气。法院明确说,行为不是单位集体研究的、也不是为单位利益,就不成立单位犯罪。这条标准,后来我直接用在老李的辩护里。
还有张文进案((2015)都刑二初字第70号),法院认定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直接否认了公司人格,公司不能当单位犯罪主体,只罚自然人。
## 五、回到老李的案子
我的判断是:他这个更靠近自然人操控型,不该按单位犯罪追诉。方向定了,材料就好组织了——把"谁出的钱、谁定的价、谁在干、借了几家"这条线捋清楚,把单位撇干净。
当然,单位犯罪这把双刃剑也要想明白。真要撇清单位,自然人的责任并不会因此消失;但至少,公司能保住,几十号工人的饭碗能保住。
## 写在后面
干工程这行,资质、挂靠、围标这些事,边界其实很模糊。很多老板不是不知道有风险,是觉得"大家都这么干"。等真进了看守所,才想起问:这到底算我的事,还是公司的事。
我是王建剑,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了,串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写这些办案笔记,更多是想把这中间的弯弯绕绕记下来,供同行和当事人参考。案子千差万别,具体问题还得具体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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