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4个“检察机关涉外典型案例”,涵盖维护出海企业资产安全、外籍当事人权益保护、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等多个涉外领域。
外贸业务员侵占货款175万余元,获刑三年六个月
2021年至2023年间,邹某某利用在南京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某礼品有限公司从事产品外贸销售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司俄罗斯、泰国、乌兹别克斯坦等全球11地客户货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5万余元。2023年7月,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5年4月,南京市某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邹某某提起公诉。同年5月,某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酒后进女性卧室强行搂抱亲吻,男子非法侵入住宅获刑
2025年5月某日凌晨,朱某某(男,中国籍)趁王某某(女,某外国籍)熟睡之际,酒后进入其房间卧室。据王某某自述,朱某某在王某某惊醒后,搂抱其脖子并试图用嘴亲吻,被王某某推开并拉出房间。王某某将门反锁并报警后,看到朱某某试图从其房间阳台踩着空调外机再次进入,因王某某将窗户上锁而未成功。
2025年6月,南京市某区公安分局以朱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移送南京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6年3月,某区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审宣判后,朱某某提出上诉。因朱某某在二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修复社会关系,同年6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签订虚假货运代理合同,4人转移1亿余元贪污款
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曹某、杨某、高某、成某为隐瞒某货运公司负责人贪污款项的来源和性质,以签订虚假货运代理合同、虚开发票、提供账户等方式,分别通过江苏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南京某货运公司和境外离岸账户,采取非法结汇等手段将1亿余元贪污款项予以转移。
2023年12月,南京市某区检察院以涉嫌洗钱罪对曹某、杨某、高某、成某提起公诉。2024年5月、2025年5月,某区法院以洗钱罪判处4名被告人六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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