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共5件,均为最高检提出抗诉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且均为刑事再审抗诉案件。
其中,辛某故意杀人再审抗诉案即“辛龙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辛龙由无罪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据介绍,该案是最高检抗诉的申诉案件中首例“无罪抗有罪”案件,该案的判决一波三折:一审法院认定辛龙故意杀人,判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辛龙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改判无罪。被害人家属不服无罪判决,逐级申诉至最高检。
女子被害后男友辛龙被抓,二审证据不足判其无罪
案情显示,被告人辛龙与被害人张某某系男女朋友,张某某因辛龙不肯与其结婚、对其隐瞒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生活的事实等感情问题与辛龙多次争吵,矛盾日益激化。2015年3月5日19时许至3月6日凌晨4时许,在张某某大连市某小区9层的住所,辛龙与张某某又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其间,辛龙掩住张某某的口鼻,致张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辛龙为掩盖罪行,将张某某的尸体抛至楼下。
2016年1月13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辛龙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辛龙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发回重审。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存在以下疑点:一是被害人末次进食时间是死亡前4至6小时,但末次进食时间无法确定,据此无法确定准确死亡时间。二是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离开案发现场的准确时间。三是作案手法及工具未查实,具体受到何外力作用导致窒息死亡无客观证据证明。四是被告人4时许离开被害人所住小区范围,6时20分至40分被害人尸体被发现,其间约2小时的时间段空白;被害人住处遗留多枚足迹,未做比对;被害人手机去向不明,可能存在财物损失;结合案发时现场房门钥匙配套数量无法查清的情况,无法排除在被告人离开后有第三人进入现场的合理怀疑。本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据之间存在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辛龙杀害被害人张某某的事实。2018年1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辛龙无罪。
2018年2月13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3日撤回抗诉。同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后辛龙申请国家赔偿。
2018年11月22日,申诉人张某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决定,对辛龙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无罪判决提起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被害人张某某的弟弟张某不服,以现有证据已经完全能够证明辛龙是杀人凶手、不可能是他人作案为由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排除第三人作案合理怀疑,最高检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后认为,原无罪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决定立案复查,围绕申诉和无罪理由开展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后该案疑点均予排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022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辛龙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综合全案证据,本案能够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本案符合熟人作案特征,案发当晚被害人只与辛龙有过联系,辛龙亦供述当晚只有二人,次日早上民警接报案进入被害人家时,门锁完好,房内无明显翻动痕迹,除被害人手机下落不明,被害人随身首饰、家中4000余元现金及其他财物均未丢失,尸检也未见遭性侵迹象,现场遗留足迹是室内拖鞋印迹,加之被害人死后被抛尸楼下伪造自杀现场这一情况,可以排除本案是生人偶然入室作案。案发现场只检出辛龙与被害人的基因型,未检出第三人的DNA。原判认为现场嫌疑足迹不明,经重新鉴定,会检意见倾向认定现场嫌疑足迹为辛龙留下。
2022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辛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辛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3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辛龙退回国家赔偿金。根据被害人家属的申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按照规定给予其国家司法救助金。
■指导意义
最高检:封闭空间内命案,应根据现场特征等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该案的指导意义有三个,一是针对封闭空间内发生的命案,应当从案件侦破过程、案发现场特征等情况,分析判断是熟人作案还是生人作案、能否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熟人作案一般无强行侵入痕迹、可能伴随有伪装死因、清理伪装现场等多余行为或反侦查手段。熟人在现场遗留生物痕迹具有合理性,无法据此确定其作案,侦破过程一般通过与被害人最后密切接触的熟人排查到被告人,可从犯罪动机出发,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作案的时空条件、被害人死亡时间、双方在现场是否有打斗争执、现场是否存在第三人生物痕迹、是否存在清理伪装现场等情况,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生人侵入封闭空间作案一般具有劫财、性侵等明确目的,常伴有暴力侵入特征、翻动痕迹明显、现场处置随意。侦破过程一般通过现场提取的生物痕迹锁定作案人,如其无法对到过现场作出合理解释,或者否认到过现场,综合全案证据,可以帮助形成其作案的判断。
二是对于被告人供述到过案发现场、与被害人有过接触或争执等部分行为,但不承认实施犯罪的,应当细致分析供述内容与在案证据的印证或者矛盾关系,结合供述内容反复变化的原因及过程,综合考虑如何采信。对于被告人供述的内容,要与在案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进行细致比对分析,找出印证和矛盾之处,为认定犯罪动机、被害人死亡时间、作案时空条件、作案手段等找到事实锚点,进一步认定整体犯罪事实。如被告人在多个细节上供述反复,要审查变化是否合理、是否有案外因素、是不是随着诉讼进展了解掌握有关证据情况后同步变化产生的新辩解。如果其辩解与在案证据显系矛盾且不符合常情和常理,则能够认定其系在刻意隐瞒事实真相,进一步增强被告人系作案人的判断。
三是对于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系被告人作案,但作案具体细节难以查清的,不影响认定犯罪事实。要注重区分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细节证据,对于被告人不承认实施犯罪行为,客观上无法查清犯罪行为具体细节的,着重审查与定罪相关的核心事实是否得到充分证明。案件虽存在个别疑点,但在案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是被告人作案,结论具有唯一性,能够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性的,可认为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显系不合常理、与在案证据矛盾的,可以综合全案证据,根据逻辑和经验法则不予采信。
新京报记者 陈璐
编辑 白爽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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