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价180万的房子120万卖给他,60万差价全成了受贿数额
办职务犯罪案子久了,最直观的感受就是:现在赤裸裸收现金的越来越少,大家都学会了"包装"。房子低价卖你一套,公司给你算点干股,名义上搭伙做生意,年底再分点"红利"。合同、转账、手续样样齐全,看着全是合法交易,挑不出半点毛病。
不少当事人被查的时候还觉得委屈:房子我是真金白银买的,入股是签了协议的,做生意有赚有亏很正常,怎么就成受贿了?问题就出在这:很多人只盯着形式合不合法,却没看透本质上是不是权钱交易。今天张智勇律师就结合实务里的认定规则,把这几种常见的"包装型"受贿说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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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买房买车:最常见的交易型受贿
先说说最常见的低价买房、买车,这也是实务里最典型的交易型受贿。
很多人想不通:买卖自愿,价格谈好的,我又没白拿,凭什么算受贿?问题不能这么看。如果对方是有求于你的请托人,你利用职权给人家办了事,转头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人家的房子车子,本质上就是通过差价的方式收好处。司法解释早就明确了,这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按受贿论处,数额就按差价算。
当然也不是有点优惠就算受贿。这里说的市场价,得是经营者事先对外公开、所有不特定买家都能享受到的最低优惠价格。说白了,这个折扣不是只给你一个人的,是谁去买都能拿到的公开促销,那就是正常的市场优惠,算不上受贿。但如果人家对外统一最低卖100万,私底下单独给你开70万的价,这个优惠只有你能享受到,那性质就不一样了。
之前碰到过一个规划系统的案子,开发商为了项目审批顺利,把一套市价180万的房子,以120万的价格卖给了分管领导。看似是正常房屋买卖,有合同有过户,最后法院还是把60万的差额认定成了受贿数额。别觉得有了交易形式就安全,司法认定从来都是看实质不看形式,价格是不是明显偏离市场、优惠是不是定向给你一个人的,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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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拿干股:没出钱却拿股份
再说说入股、拿干股,这也是很多人踩坑的重灾区。
干股说白了就是没出钱却拿到的股份。有的人觉得,我不直接收钱,让对方给我点公司股份,每年拿分红,既体面又稳妥。实际上,规则写得很明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利,收受干股的,按受贿论处
具体认定上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权真的转到你名下了,或者有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了,受贿数额一般按转让当时对应的股份价值算,实务里大多参照对应的出资额,或者转让时点公司的净资产来核算,后面拿到的分红算孳息,不算进受贿本金里。另一种更常见,就是股权根本没实际转让,只是口头约定给你多少股份,每年以分红的名义给你打钱,这种情况受贿数额就按实际拿到的分红金额算。
很多人会拿"合伙投资"当挡箭牌。可真要是合伙做生意,就得真金白银出资,就得承担经营风险、参与管理。如果既不出钱,也不干活,光等着稳拿"利润",那本质上就是借着投资的名义收好处。实务里这种案子太多了,领导打个招呼帮企业拿了项目,企业就拉领导"入股",一分钱不用出,年底按时分红。看似是投资收益,实则是权钱交易。
合作投资与委托理财:更隐蔽的利益输送
还有一种更隐蔽的,叫合作投资或者委托理财。
比如请托人说要开个公司,拉你一起"合作",注册资金、运营成本全是人家出,你什么都不用管,占股分红。或者你拿一笔钱给对方"理财",不管市场行情好坏,每年固定给你高额回报,亏了算他的,赚了算你的。这些操作,本质上都是换个名目输送利益。
按照实务规则,由请托人出资,你挂名"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做其他投资的,受贿数额就是请托人替你出的那部分出资额。如果名义上是合作投资拿利润,实际上你既没出资,也没参与管理经营,那就是变相受贿,按实际拿到的"利润"算数额。委托理财也是一个道理,没实际出资却拿收益,或者出资后收益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差额部分同样按受贿认定。
之前有个国企的领导,和供应商约定,自己拿50万"投资"对方的项目,每年保底30%的收益,连拿了三年。后来案发,法院查明同期同类项目的正常收益也就8%左右,超出正常收益的差额部分,全认定成了受贿。别觉得有个投资协议就能掩人耳目,收益符不符合市场规律、有没有风险共担,一查就清楚。
说到这得提一句很多人的误区:觉得房子、车子这种要登记的东西,只要不过户到自己名下就没事。其实不是看法人登记那道手续,关键看你有没有实际控制、使用这个东西,而且这个利益是不是和你帮人家办事的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只要实质是权钱交易,哪怕没更名过户,也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当然,要是单纯的临时借用、没有谋利对价的,自然另当别论,不能一概而论。
不管包装成什么形式,认定逻辑是通的
说到这其实也能看出来,不管包装成什么形式,认定的底层逻辑是通的。
首先看有没有权钱交易的本质。你有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利,对方给你的好处是不是和你的职权相对应。素不相识的商人,平白无故给你低价卖房、让你空股分红,大概率不是因为你人缘好,是冲着你手里的权力来的。
再看出资和参与是不是真实的。正常的买卖、投资、合伙,都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价格符合市场规律。如果只有好处没有风险,只有收益不用付出,价格明显偏离常态,那就很难说是正常的民事交易。
当然也不能草木皆兵。不是说公职人员就不能买房、不能投资。正常的市场交易、公开的优惠活动、合法的投资理财,只要不涉及职务谋利,价格符合市场行情,都是受保护的。很多时候,一些轻微的违规、人情往来,更多是违纪违规范畴,该批评批评,该处分处分,不会直接上升到刑事。
但要是借着交易的幌子,行权钱交易之实,哪怕包装得再精致,也躲不过实质审查。现在的查办手段越来越细,银行流水、工商登记、房产备案、市场价格比对,一套查下来,是不是正常交易根本藏不住。
很多人抱有侥幸,觉得有合同、有转账、有手续就不是受贿。可法律从来不是只看形式的现金是贿赂,房子差价是贿赂,干股分红是贿赂,投资收益是贿赂,本质上都是用权力换来的财产利益,只是载体不同而已。
常在岗位上,守住底线比什么都重要。正常的交易大胆做,沾着权力的便宜别去占。别以为换个马甲就认不出来,真等到案发了,再解释"这是正常投资",就太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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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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