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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的老存折,余额近3.6万元,没想到取钱过程中部分款项得到兑付之后,再后续却被银行告知“查无此账”。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南商丘市中院公开该案二审判决书,驳回涉事银行的上诉,维持民权县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偿还储户本金及利息的原判。
储户与银行是一种合同关系,储户持有的早期存折,也是这种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证明。然而,在上述案件中,某银行民权支行却以“查无此账”为由,试图赖掉应该支付储户的本金和利息。虽然一审、二审银行均败诉,但银行的辩护与司法的公正,给我们带来了不少启示。
按说,只要储户的存折不是伪造的,就是真实有效的,银行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但涉事银行却以系统“查无此账”、超过存款凭证保存15年时间为由进行辩护,还臆想认为不排除储户存款后来通过挂失进行支取,目的就是耍赖、不想付款,但这种辩护忽略了一些基本常识。
一方面,“查无此账”以及存款凭证保存时间,是银行自身问题,与储户无关,显然不能成为银行耍赖的理由。另一方面,银行臆想出来的“挂失支取”“民间借贷”,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自然要承受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见,涉事银行的想法很幼稚,辩护也毫无意义。
反观一审、二审法院,既确认该存折是有效债权凭证,又指出银行的揣测无证据,从而让涉事银行赖账企图破灭,为这场“储户有折、银行无账”的储蓄纠纷画上了句号。虽然此案了结,但无论是其他储户还是其他商业银行,都应该汲取其中的教训,避免陷入纠纷耗费成本。
从储户角度来说,不要以为持有早期存折银行就会认账。上述案件中的储户取钱不成被迫打官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即便储户打官司并赢了官司,也会为此耗费时间、经济等成本。储户应早日梳理家里的老存折、老存单,重新取存确保自身权益,不给某些银行赖账机会。
从银行角度而言,信用是银行的生存之本,按照存折存单及时兑付,不因时间久远、系统更迭推卸责任,就是维护自身信用的体现;而以“查无此账”、臆想某些原因企图逃避合同义务,则是不讲信用的折射。人无信不立,银行如果无信用,如何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立足?
上述案件中的某银行民权支行,虽然媒体没有公开点名,但在一个县里且经过了一二审,恐怕不少人都知道该银行姓甚名谁,从而对该银行信用产生怀疑。换言之,该银行因为试图耍赖不兑现合同义务,输掉的不仅是官司,还有自身的信用、信誉。其他银行应汲取这种教训。
从法院角度看,只要重事实、重证据、重法律,就能为“有折”储户撑腰,对企图赖账的银行说“不”。此外,在银行系统快速更迭的时代,金融监管部门也要完善监管措施,督促银行切实落实《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取款自由”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
一言以蔽之,“储户有折、银行无账”现象所引发的金融消费纠纷,本质上是涉事银行不讲信用,无视契约精神、法律规定、储户权益的耍赖行为。幸好,法院是治理这种耍赖行为的“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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