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机动车驾驶员都有“没撞人就不算交通事故”的认知误区。近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明确单方损毁公共设施同样属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将直接触发商业险拒赔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事故发生在2025年8月的一天上午9时许,武汉青年路高架桥下桥处,李涛(化名)驾驶着一辆长达10米,满载33人的大型客车撞上了限高架。
极目新闻记者从公开的监控画面中看到,李涛驾驶车辆撞上限高架的瞬间,结实的金属结构瞬间严重变形,紧接着轰然垮塌,碎裂的构件散落一地。万幸的是,这起猛烈撞击并未造成现场人员伤亡。可面对眼前狼藉的事故现场,李涛非但没有停车处置、报警报备,反而踩下油门快速驶离,妄图靠“一走了之”逃避事故责任。
据悉,事故造成该路段拥堵长达20分钟,早高峰的车流排起长龙。道路养护单位紧急组织抢修,垫付维修费用16000余元。
事发后,辖区交通大队迅速介入,经勘查认定李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对其肇事逃逸行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1900元,驾驶证记6分。
面对民警的审讯,李涛坦言客车撞上限高架的时候,他“心里有点慌”并没想过停车,但是“过了桥,就后悔了”。
此后,道路养护单位将驾驶人李涛、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及投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江汉区法院。“由于案件受理后,李涛始终处于失联状态,诉讼通知无法送达。”承办法官告诉记者。
保险公司则提出,李涛存在肇事逃逸行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商业险不予赔付,仅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2千元。
经法官充分释法明理,运输公司主动到庭应诉并表达了调解意愿,同时同意支付赔偿金。
在法院组织下,各方逐项核对维修费用,结合耗材残值进行精细核算,确保损失计算客观公允。最终三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赔付2千元,运输公司赔付1.4万元。
2026年7月,该和解协议经江汉区法院司法确认结案,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从源头避免了“调而不履”的后顾之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财产损失的事件,均属于交通事故。”承办法官提醒,机动车驾驶员在行车途中若不慎撞毁公共设施,请务必停车报警、拍照留证、同步联系保险公司,依法配合处理。“意外发生不可怕,可怕的是心存侥幸。主动担责才是止损的唯一正解。”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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