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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无证、无保险,这样的“三无”车辆悄悄上路,看似省了小钱,实则大有隐患。近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电动三轮摩托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件中,被告因驾驶无号牌且未投保交强险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虽承担次要责任,但因“无牌无险”而面临较为沉重的赔偿压力。
2025年7月8日,赵先生骑电动自行车行至柳城县大埔镇某路段时,与许先生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受损、赵先生受轻微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赵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许先生因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上路,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先生被送往柳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出院后需全休一个月。经核算,赵先生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车辆维修费、误工费等。由于许先生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双方对赔偿金额产生争议,赵先生遂将许先生诉至柳城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先生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其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违反法定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赵先生的第一顺序赔偿主体应是许先生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但因许先生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致使赵先生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因此即使许先生在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其也需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赵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
最终,法院认定赵先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5491.67元。因该数额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故判决许先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赵先生全部损失。
法院提醒,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一旦发生事故,车主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自行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千元),极大加重了个人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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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柳州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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