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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1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省保护条例》)和《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以下简称《大湾区协作规定》),两部法规将于10月1日起同步施行。这既是广东在“十五五”开局之年交出的首份民生“法治答卷”,也是全国首创以“综合+专项”“条例+规定”组合模式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创新实践。一部面向全省,织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链条制度网络;一部锚定湾区,将十余年跨境消费维权协作的“软经验”固化为“硬约束”。两法同出,相互呼应,其立法用意、制度创新和实施路径,值得深入观察。
组合立法的创新密码追求"1+1>2"的效果
观察这两部法规,首先要看它们之间的关系。在立法技术上,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新的探索——以《省保护条例》作为基础性、综合性的“大法”,对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系统规定;以《大湾区协作规定》作为针对性、专门性的“小法”,聚焦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这一特定命题,形成“1大1小”、组合配套的立法格局。这种模式在全省乃至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
两部法规的联系与差异是理解这一立法创新的关键。南都N视频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最早,大湾区消保协作仅在《省保护条例》中占据两条原则性规定。但随着调研深入,立法者发现,粤港澳三地分属不同法域,内地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香港沿用普通法框架下的消费保护相关条例,澳门也有独立的消费权益保护专门制度。越来越多的内地居民赴港澳消费,港澳居民北上消费也增长迅速,而跨境维权却长期面临规则差异、渠道不畅等现实困境。
在省人大常委会8月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琼透露,根据包括港澳等各方面意见,决定专门开展“小快灵”立法:由《省保护条例》留好“接头”和“切口”,由《大湾区协作规定》对这两条进行联接延伸、深化细化,量身定制“专属单行本”“口袋常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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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主办方供图
这种互补关系体现在多个维度:从适用范围看,《省保护条例》规范全省,《大湾区协作规定》适用于大湾区内地九市;从规范对象看,前者重点规定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后者重点破解三地维权协作难题;从规范主体看,前者面向行政部门、消委会、经营者和消费者,后者重点对省和内地九市消委会作出规范。两项法规同等效力,相辅相成,共同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同、内容互补”的立体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这种组合立法希冀产生的,是“双重叠加效应”:既关联扩大消费助推经济发展的大事,又关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这一重大国家区域发展战略。
织密全链条保护网一部条例如何回应时代之问
《省保护条例》共七章六十七条,体例结构明显区别于上位法。它分设“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一般规定”和“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特别规定”两章,将“争议的解决”拓展为“保护与救济机制”,并新增“消费环境建设”专章。在严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条例坚持不重复、细化和填补空白三项原则,使广东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以一并使用条例和上位法作为捍卫权益的法律武器。
数字经济时代的新问题是条例重点回应的领域。针对大数据“杀熟”,条例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对同一商品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并设置了相应罚则,让禁止性规定真正长出“牙齿”。
针对网络虚假宣传,条例直击刷单炒信顽疾,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琼表示,规定不得篡改、编造、隐匿消费者评价,不得以“好评前置、差评后置”等误导性方式展示评价,不得虚构点击量、播放量、关注度和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对于直播电商和AI数字人带货等新业态,条例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须核验直播营销人员信息,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人物图像开展直播的,应当显著标识并持续向消费者提示。
自动续费和会员权益缩水问题同样是公众反映强烈的痛点。条例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须在每次扣费前以短信、消息推送等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续费,同时必须提供显著、简便的取消或变更途径,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针对预付式消费“跑路”这一老大难问题,条例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预付款监管和退还方式,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的须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并推动建立预付款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此外,条例对餐饮外卖封口、旅游经营者不得强迫购物、演出票务须设定合理梯次退票规则等十七个重点领域逐一作出规定,使消费者在日常生活的各个场景中都能感受到法治的守护。
从“软经验”到“硬约束”大湾区消保协作的法治化跃迁
如果说《省保护条例》描绘的是广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域图景”,那么《大湾区协作规定》则聚焦于大湾区这一特殊地理和经济单元的“跨境命题”。这部短短十一条、不分章节、一文到底的法规,被定位为全国首部专门针对跨省级行政区、跨不同法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的地方立法,其示范价值远远超出广东一省的范围。
大湾区消保协作并非从零起步。粤港澳三地消委会自2008年起便开启了合作历程,先后签署粤港、粤澳消费维权双边合作协议,并在此基础上陆续达成《消费维权合作宣言》《粤港澳大湾区消费维权合作备忘录》《泛珠三角区域消费维权合作协议》及《深化粤港区域市场一体化消费维权合作协议》等一系列文件,累计签署近三十项省、市级合作协议。在实践层面,三地已联合开展了20项跨境商品比较试验,突破跨境采样和标准选定等难题,涵盖移动电源、无线充电装置等热门消费品类;深圳、香港、澳门三地消委会还共同发布了大湾区团体标准。2019年,省消委会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实现消费者足不出户“一键投诉”,开通以来已处理跨境消费者投诉超千件。这些实践为立法提供了坚实的经验基础。而《大湾区协作规定》的贡献,在于将这些零散的合作成果系统化、法治化,完成了从“社会组织实践探索”到“法定支撑工具”的关键跨越。
从制度架构来看,规定构建了“省级统筹、地市落地”的分层责任体系。省人民政府负责顶层统筹,协调市场监管、文旅、商务、金融监管等多部门,统一制定大湾区消保领域的通用标准与规范体系;大湾区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则在省级统一框架下,结合本地消费特色与港澳开展差异化协作——珠海可重点联动澳门探索跨境文旅消费维权机制,深圳可聚焦深港通勤高频消费场景推出特色服务。这种既保障整体一致性、又兼顾地方差异性的制度设计,破解了过往大湾区消保协作长期存在的“统筹主体缺位、落地责任模糊”等核心难题。更富远见的是,规定将大湾区消保协作的适用边界从内地九市拓展至全省所有地市,通过“参照执行”条款,让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消费者也能平等共享大湾区消保协作的制度红利,实现消保公共服务的全省均等化覆盖。
在全流程协作机制方面,规定构建了覆盖事前预警、事中处置、事后共建的完整闭环。在信息共享端,三地建立常态化联动协作机制,及时交换消费投诉热点和重大消费风险线索,对任一地发现的重大消费侵权线索,三地可同步发布权威消费警示,在风险敞口扩大前及时构筑防线。在纠纷处置端,明确由省消委会牵头完善跨境消费纠纷处理协作规则,畅通投诉转办渠道,支持内地九市消委会与港澳消委会探索跨境纠纷线上调解模式——目前,大湾区内地九市消委会及横琴深度合作区消协已先后与澳门消委会建立“视频调解和仲裁机制”。在环境共建端,通过放心消费商家、诚信店培育等方式开展跨境消费诚信共建和互认,围绕重点领域联合开展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消费体察和消费调查。在消费教育端,三地协同开展针对不同群体的精准化消费知识普及,在春节、国庆及港澳公众假期等跨境消费高峰节点联合发布消费风险提示,从源头减少跨境消费纠纷的发生概率。
多元化解决机制避免监管和维权的“真空地带”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省保护条例》对部门职责划分作出了具有突破性的规定:无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以及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监管职责未明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和主要行为特征指定主要负责部门和配合部门。这一规定从制度上解决了部门间推诿扯皮问题,避免了监管和维权“真空地带”的出现,为灵活应对层出不穷的消费新业态预留了机制空间。与此同时,条例健全了行政部门、消委会、调解组织、行业组织与法院、仲裁机构相衔接的消费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从投诉、调解到仲裁、诉讼,为消费者铺设了一条梯度分明、衔接顺畅的维权通道。
广东是经济大省、人口大省,更是消费大省,大湾区年接待游客总量突破5亿人次。在这样体量的市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是一个民生问题,更是关乎“十五五”时期畅通国内大循环、释放内需潜力的战略命题。两部法规以“组合拳”的方式,在省级层面构建起全链条消费维权机制,在大湾区层面推动了跨法域消费治理的规则衔接,其意义已不限于广东一省,它为全国跨区域消费治理破解“条块分割”难题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湾区样本”。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吴璇 实习生 彭媛
南都政务新闻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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