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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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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4期要目

【专题研讨·数字人权:来自社会理论的观察】

1.系统论法学的数字人权观

陆宇峰(6)

2.商谈法哲学中的数字人权

鲁楠(24)

3.数字人权中国家义务的体系化阐释

郑智航(36)

【数字法治】[中宣部哲学社会科学期刊重点专栏]

4.技术异化与刑法的分级保护

一一以深度伪造技术为例

阮晨欣(48)

5.平台数字权力对公共领域的技术解构与法律规制

梁西圣(62)

【法学论坛】

6.学术社团与派系纠葛:近代中国第一个比较法学会的创建

李秀清(76)

7.被低估的高峰:1935年《破产法》的立法史回溯

陈夏红(92)

8.论上市公司股份代持违法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一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为中心

李亚超(108)

9.涉网络检察公益诉讼程序共相与殊相的类型化构造

许庆永(123)

10.组织社会学视野下数字检察改革的机理与进路

孙宇(135)

11.论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溯及力问题处理中的角色定位

罗世龙(148)

【域外法苑】

12.重回1858年:耶林“大马士革转向”的知识社会学考察

肖伟(162)

【评案论法】

13.刑事程序倒流基础理论的系统性反思

一一以程序流转机理为视角

林铮汉(178)

【专题研讨·数字人权:来自社会理论的观察】

1.系统论法学的数字人权观

作者:陆宇峰(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数字人权作为基本权利,在“复杂性自我增殖”的数字社会维系着“功能分化”,呈现主体多元化、内涵数字化和对象复合化三重特征。其中,“数字生存权”保障数字社会对个人的充分涵括,为诸功能系统的数字沟通提供基本前提,包括数字接入权和数字安全权;“数字发展权”维护从数字赋能到数字分配的平等,防止功能系统内部的过度再分化和数字社会的再阶层化,包括数字受教育权、数字劳动权和数字收益权;“数字自主权”抵御数字科技、数字经济等社会系统对心理系统的操纵,防止数字社会丧失环境中的人类创造性支持,包括个人数据权、算法推荐拒绝权和离线权(或断连权);“数字参与权”推动直接民主和实质民主,抑制诸功能系统自主运转的负外部性,提升数字社会的自我反思能力,包括公共性数据获取权、公共治理算法知情权和数字共治权。

关键词:数字人权;系统理论;功能分化;自我反思

2.商谈法哲学中的数字人权

作者:鲁楠(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哈贝马斯的商谈法哲学为系统审视数字人权的理论建构问题提供了独特视角。基于交往理性与“权利互赋”学说,可彰显数字人权的道义基础,明确人权扎根于平等主体的自由联合、生活世界的交往实践及人的尊严。信息社会赋予了哈贝马斯五种基本权利类型,即平等个人自由权、成员资格权、受法律保护权、政治参与权和生存条件权以新的内容。从权力循环视角出发,应阐明民主法治作为数字人权制度内核的不可替代性。如今,商谈法哲学在信息社会遭遇四重危机,即理想言谈情境的偏离、生活世界的数字化殖民、公共领域的结构扭曲与人的自主性危机,但商谈理论并非失效而是需要升级,以重新构想数字时代的规范制度条件。

关键词:数字人权;商谈法哲学;交往理性;生活世界;人的自主性

3.数字人权中国家义务的体系化阐释

作者: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人权是人在数字化生存环境中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权在数字时代的延伸、丰富和发展。人们在感受到数字技术赋能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切身体会到了数字技术可能给人权带来的挑战。这种人权风险主要体现为数字鸿沟的纵深演进、数字歧视的普遍存在、数字监控的过度运用和数字霸权的根基深厚。尊严理论、数字权力理论和全球数字正义理论是国家应积极履行数字人权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国家在数字人权保障方面主要履行尊重、保护和逐步实现三种基本义务,并为这些义务赋予了新的内涵。在具体实践中,数字人权中国家义务主要围绕构建数字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体系、强化国家积极行动体系、建立有效的司法救济体系和推动构建全球数字人权治理体系四个方面展开。

关键词:数字人权;国家义务;数字社会;数字治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数字法治】[中宣部哲学社会科学期刊重点专栏]

4.技术异化与刑法的分级保护

——以深度伪造技术为例

作者:阮晨欣(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科技进步带来的技术异化可能引发特定领域的潜在风险。以深度伪造技术为例,其异化导致了新技术治理的刑事应对乏力,这一问题源于缺乏法益侵害危险的衡量标准。因此,应当以危险的现实化说为法益区分的前提,以潜在的法益侵害危险为预防性衡量基准,并基于潜在风险等级的技术治理保护思路,对技术异化的相关类型进行分类,以此构建不同技术的分级保护模式,推动实现一体化的刑法保护。在刑事治罪层面,应区分恶意深度伪造技术的不法类型,从国家安全法益、社会秩序法益、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三个层次,对法益侵害程度进行危险衡量。在刑事治理层面,应围绕标识责任义务原则和公民知情同意的核心要素,构建以前置义务分级保护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刑法保护体系。

关键词:深度伪造;技术异化;刑法保护;分级治理;法益侵害

5.平台数字权力对公共领域的技术解构与法律规制

作者:梁西圣(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技术与平台资本耦合,孕育出兼具技术垄断与治理权能的平台数字权力主体。这类主体凭借对数据、算法与架构的排他控制,以格式协议、算法黑箱与流量治理取代公开的立法、行政与司法程序,导致公共领域私有化、公民权利商品化,民主协商所依赖的“主体间性”被系统性削弱。在将公共领域私有化和解构的过程中,平台数字权力不断打破传统治理框架下的权力平衡,动摇公权力通过民主协商机制获得合法性的基础。由此,权力完成了从授权到掠夺的嬗变,实现了从公共性向隐蔽公共性的转变,进而对公共领域既有权力(权利)结构造成破坏。对此,应强化公权力的监督和缓冲作用,建立对平台数字权力的人格化、可视化问责机制,限制平台数字权力在进入公共领域时的非公共性,促使其回归权力行使时的公共属性。同时,应以公权力方式实现对平台数字权力自我赋权的限制和约束,以算法“权利束”实现公民私权利与平台数字权力的平衡,恢复公共领域的应有属性,重构多元主体的理性对话机制。

关键词:平台数字权力;公共领域;国家权力;公民权利

【法学论坛】

6.学术社团与派系纠葛:近代中国第一个比较法学会的创建

作者:李秀清(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的第一个比较法学会于1912年在北京创建,两度召开成立大会。若以时间为准,中国的首个比较法学会设立于1912年10月18日;若以规模及全国性影响为准,则第一个中国比较法学会诞生于同年12月22日。比较法学会的成立,有赖于清末民初仿行西法、参酌各国法律的变革路径,是追随国际比较法学演变潮流的结果;民初派系之争及所谓理念之别也是重要因素。研究比较法学会在中国的创建史,不仅是为了考证一个学术组织如何从无到有,也是为了审视和反思百余年前鼎革转型时期社团与派系、学术与权力之间的交错与纠葛。

关键词:比较法学会;北京法学会;王宠惠;许世英;汪有龄

7.被低估的高峰:1935年《破产法》的立法史回溯

作者:陈夏红(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1935年《破产法》是我国百余年破产法史上的高峰之一,长期以来被严重低估。经过清末以来二十多年的积淀和人才储备,这部法律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回应了当时中国社会的需求,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和时代精神。得益于一支高水平的起草团队,1935年《破产法》顺应国际大势,引入和解程序,回应跨境破产问题,其制度设计与国际趋势保持同步,文本亦很快被翻译成英文发行。囿于时代背景,这部法律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九十年后回望历史,1935年《破产法》的历史成就理应获得充分肯定。

关键词:破产法现代化;1935年《破产法》;和解;跨境破产

8.论上市公司股份代持违法无效的法律后果

——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为中心

作者:李亚超(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民法典》第157条规则之下,上市公司股份代持行为因违法而无效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一直未能达成共识,其中股份权益尤其是增值利益之归属争议较大。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份及其增值利益面临证券法和公司法双重障碍。鉴于证券法及相关立法并未明确规定是否没收该股份的增值利益,“罚没说”欠缺可行性。在股份转让型代持中,股份及其增值利益原则上应归属于转让人,被代持人一般无权主张权利,可直接适用《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第1款前半段关于财产返还的规定;在委托投资型代持中,投资款已转化为股份,且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故股份及其增值利益并不当然归属于名义股东或实际出资人,宜适用《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第1款后半段的折价补偿规则,并将股份增值利益作为折价补偿的考虑因素。至于《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规则,原则上无单独适用的余地。

关键词:增值利益;禁令效力;不当得利;折价补偿

9.涉网络检察公益诉讼程序共相与殊相的类型化构造

作者:许庆永(青岛科技大学)

内容提要:在建设网络强国和完善公益诉讼的顶层设计和目标指引下,为打造清朗网络环境、强化网络空间司法治理,涉网络检察公益诉讼愈发成为时代的重要议题。由于涉网络公益诉讼类型众多,公益损害类型不一而足,有必要在类型化视角下对其进行专门性建构以实现对特定公益的针对性保护。公共利益在网络空间表达内容上的丰富性决定了涉网络公益诉讼类型的多样性,以互联网的空间结构为公益损害的技术依据,可以分为载体规制型、技术规制型、内容规制型三种涉网络公益诉讼。不同的涉网络公益诉讼遵循不同的治理逻辑,也暗含了法律治理的不同要求。对于涉网络公益诉讼的建构,在其程序构造的共相方面,应当强化线索收集、机械选择确定涉网络检察公益诉讼的提起范围、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以适应网络空间治理的复杂状况。在其程序构造的殊相方面,则需区别涉网络公益诉讼种类,在管辖、起诉主体范围方面进行特别构建。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载体规制;技术规制;内容规制

10.组织社会学视野下数字检察改革的机理与进路

作者:孙宇(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于当下中国的数字检察改革,组织社会学的理论资源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基于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生态的渐趋成形、数字能力的日益提升、数字正义的机制构造,数字检察改革驱动检察机关朝着科学性、团结型、权变性、回应型组织演进。但在此过程中,由于数字技术扩张、数字生态形成、数字能力差异、数字正义失衡可能冲击检察权力与检察责任、放大检察一体制度刚性、导致组织间资源依赖、单向度扩张工具理性,改革产生了检察机关及其组织权能司法性、客观性、独立性、专属性的组织属性消解风险与认知合法性危机。未来,数字检察改革应超越静态、线性的制度主义和结构功能路径,更加关注改革进程中检察机关能动的组织行动。通过确认检察官的核心行动者地位,明确数字检察的司法性行动目标,塑造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行动情境,遵循检察制度价值理性的行动规范,优化数字检察改革的组织行动进路。

关键词:数字检察改革;组织社会学;法律监督;合法性;组织行动

11.论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溯及力问题处理中的角色定位

作者:罗世龙(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尽管《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引发的备案审查问题业已解决,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溯及力问题处理中的角色定位仍值得全盘审思。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法律溯及力问题的演进历程可知,其角色定位始终因时而异,先后历经受法制委员会制约的初创期、独立地位日趋强化的发展期以及渐具次级立法功能的稳定期三个历史阶段。此种角色定位之变蕴藏着深刻的理论逻辑,既源于法律溯及力问题的双重属性,又同立法与司法间的功能主义权力配置原理息息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法律溯及力问题方面虽渐趋成熟,但其现行做法仍涉及如何与法制统一、民主集中制及法律保留等原则进一步协调的问题,需要审慎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应在未来逐渐废弃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中的溯及力规定,同时系统性调整司法解释,以使其在规定法律的溯及力时,始终恪守谦抑性、事后性与具体性原则。

关键词:法律溯及力;司法解释;法制统一;民主集中制;法律保留

【域外法苑】

12.重回1858年:耶林“大马士革转向”的知识社会学考察

作者:肖伟(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1844年的论文中,耶林明知违背法感,但依然承认双重价金请求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竭力维持“法律的一致性”,以抵抗恣意的实证主义。1858年的一物二卖案对耶林的冲击不是因为法感受损,而在于如何技术性地满足法感,从而既不破坏现有法律原则,又确保法律适用的便宜性。这是一种保守主义的方法考量。1858年之后耶林对原则和形式的背弃,是出于对俾斯麦在德意志统一战争和社会政策中的政治决断的赞同。但他从未放弃早年的方法理念,只是将方法重心从形式面向移转到实质面向。耶林1884年的概念法学批判更多的是戏谑,而非认真。自由法学家为证成自身方法的正确性,才创造出大马士革转向,将耶林塑造为自我革命的英雄,近代私法史的宏大叙事吸纳了这种叙事,从而发明19世纪。对大马士革转向叙事的解构也启发法学界应保持对传统概念术语和话语叙事的语境化反思和谱系化审视。

关键词:耶林;大马士革转向;一物二卖;概念法学;知识社会学

【评案论法】

13.刑事程序倒流基础理论的系统性反思

——以程序流转机理为视角

作者:林铮汉(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程序倒流是我国诉讼法学的原创性概念,但其语词适用呈现扩张趋势,几近泛化为所有特殊程序安排的代名词,反映出理论供给的匮乏。刑事程序倒流的“阶段论”定义未能揭示其内涵特质,根源于传统“用现象解释现象”研究范式的多重局限,亟待实现研究范式的转型。程序倒流的发生源于程序流转要件的判断失误,系特定国情下价值权衡的产物;“倒流”之观感实为诉讼阶段与程序的错位。程序倒流应被定性为一种程序性后果,其负面属性不应为现实功效所遮蔽,其定义需淡化“阶段退回”的表述。通过构建特征标准,程序倒流应以纠错为核心功能,对应制度仅应包括部分补充侦查制度与发回重审制度;其余产生阶段退回效果者,多属技术逻辑的产物。《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从整体上规范程序倒流的制度空间并加强被追诉人权利保障。

关键词:程序倒流;程序流转;撤回起诉;撤回案件;程序性后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现为“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法学专业核心期刊”,先后获评“全国高校社科精品期刊”“全国优秀社科学报”“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和“上海市最佳学报”。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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