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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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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西宁8月3日电 (记者杨启红)7月29日至7月31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紧密衔接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法治要求,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突出高原湿地原真性、完整性保护,构建全域统筹、分级负责、多方协同的湿地法治保障体系,为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推进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包括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园区湿地。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其中,湿地资源管理方面,《条例》明确由省级多部门联合开展全省湿地调查评价并共享数据,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全省及市县湿地保护规划依规编制报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重要湿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并设立保护标志。严格管控湿地占用,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除国家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除国家和本省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形外,涉及重要湿地的建设项目须按规定征求意见;临时占用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须恢复生态条件,经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恢复或重建与所占用重要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否则缴纳恢复费。省级重要湿地由省级部门动态监测并发布预警,一般湿地由县级部门加强监测。

湿地保护与利用方面,条例明确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湿地申请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加强湿地与其周边地区的整体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湿地保护与利用协作机制。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湿地利用层面,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牧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拓展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旅游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科学引导和管理湿地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保障当地居民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其生产生活需求。鼓励和支持当地居民通过共建共管、协议保护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和利用活动。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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