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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给付义务,充分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2025年12月,前郭县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岳某签订《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岳某委托该公司独家出售其与妻子谷某共有房屋一套,委托期限至2026年6月16日。合同履行期间,岳某夫妻单方面毁约,该房地产公司认为岳某夫妻的行为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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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刘东立并未直接开庭审理,而是仔细查阅卷宗,梳理争议焦点,刘立东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优先采用调解的方式。调解过程中,刘东立采取分头疏导、分别协商的灵活方式,逐一倾听双方真实诉求,既从法理层面厘清合同履行的应尽义务,又以情理角度劝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与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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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案件的成功调解,是宁江法院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生动实践,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下一步,宁江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探索多元解纷新路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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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江法院
初审:张加新
复审:龙 涤
终审:李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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