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边海霞
一、 案情简介
小明和小新是某小学四年级学生,一日下午的足球社团课上,小明进球后返回位置的过程中,小新故意伸脚将小明绊倒,小明当即脚踝疼痛异常,体育老师见状将小明带至医务室处理,观察症状未缓解及时联系了双方家长,征得家长同意后将小明送至就近医院,小明被诊断为骨折需立即手术,因就近医院不具备手术条件,遂将小明转至上级医院,产生医药费3万多元。因小新父母拒绝赔偿,小明遂将小新及其父母以及所在学校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明的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小明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180天,营养期90天。
二、裁判结果
审理查明,学校不存在过错,小明的伤情和损失均因小新故意绊倒所致,法院判决小新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小新财产不足部分由小新及父母赔偿。
三、律师说法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小新故意绊倒小明,导致小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主观故意明显,小明和学校不存在过错,对于小明的损失应由小新从个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以及学校老师,加强安全教育,共同捍卫校园安全。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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