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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报7起电诈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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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形式多样,黑灰产业链条交织蔓延,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黑灰产业链工作,持续推进部署“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活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其衍生关联犯罪。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现公布7件吉林法院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严惩跨境偷渡赴境外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严惩提供作案窝点、话术传授、通讯中转等境内协助诈骗人员,严惩搭建诈骗平台的技术帮信行为人,严惩以情感交友为名实施诈骗的犯罪人员,严惩出租出售两卡、利用空壳商户收款通道转移赃款的洗钱类犯罪,明确释放全链条从严惩治涉诈犯罪的强烈信号,展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的决心和举措,全方位守护群众财产安全的坚定立场和司法担当。

案例1

被告人张某亮等7人偷越国(边)境、诈骗案

——严惩团伙分工跨境电信诈骗

案例2

被告人姜某、李某诈骗案

——为诈骗分子提供作案窝点、主动参与电信诈骗犯罪,构成诈骗罪共犯

案例3

被告人于某诈骗案

——为境外诈骗分子搭建通话中转通道,构成诈骗罪

案例4

被告人迟某梅诈骗案

——依法严惩“崩老头”类情感套利型诈骗犯罪

案例5

被告人孙某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为诈骗分子提供技术支持构成犯罪

案例6

被告人姜某雨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依法打击“两卡”黑灰产业链

案例7

被告人程某远等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严惩利用“空壳公司”收款码转移电信诈骗资金犯罪

案例1

被告人张某亮等7人偷越国(边)境、诈骗案 ——严惩团伙分工跨境电信诈骗‍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亮、商某、梁某、冯某微、吕某好、薛某、王某燕为非法获利,通过不法途径偷越国(边)境,前往柬埔寨王国金边市,加入“文哥”等人组织、领导的跨国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实施诈骗活动。该诈骗集团组织结构完整、招募人员达数十人,分工配合,分别负责电话引流、骗取被害人交付钱款、转款取现等具体环节。根据该诈骗集团分工安排,张某亮等七人分工负责拨打诈骗电话,冒充国内医保或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按照特定话术与被害人取得联系,以被害人医保卡或社保卡涉嫌犯罪等事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再将被害人交给冒充公安民警的成员实施具体的电信网络诈骗,最后进行转款取现等相关工作。其中,张某亮和薛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6万元(以下币种同)、商某非法获利5万元、梁某非法获利10万元、冯某微非法获利7万元、王某燕非法获利13万元。2024年7月11日至7月15日期间,被害人陈某被上述诈骗集团骗取258123元;2024年7月20日至8月11日期间,被害人曲某兰被上述诈骗集团骗取575万元。

2024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亮、商某、梁某、冯某微、吕某好、薛某、王某燕在辽宁省彰武县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张某亮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6万元、商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冯某微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薛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亮、商某、梁某、冯某微、吕某好、薛某、王某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已达到数额巨大以上标准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均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七名被告人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并罚,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作出后,七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冒充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诈骗是群众最易受害的高发诈骗类型,社会危害性突出。本案中七名被告人根据诈骗集团安排,分工负责拨打诈骗电话,冒充国内医保或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按照特定话术与被害人取得联系,以被害人医保卡或社保卡涉嫌犯罪等事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再将被害人交给冒充公安民警的成员实施具体的电信网络诈骗,诈骗环节层层相扣。诈骗分子借用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通过伪造身份、虚构案情、制造恐慌等手段实施诈骗,利用“权威机关的威慑力+封闭式沟通+引诱转账”的套路模式,通过培训的沟通话术与技巧精准拿捏受害者心理,使其在慌乱和恐慌中配合转账,具有很强的迷惑性,给受害者带来巨大损失。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凡是以资金核验、洗清嫌疑为由要求个人资金转入指定账户的或是远程要求配合办案视频核验身份且保密不告知他人的,一律是诈骗;不转账、不透露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切勿轻信陌生人声称涉嫌违法犯罪、账户冻结等恐吓话术,保护好个人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案例2

被告人姜某、李某诈骗案——为诈骗分子提供作案窝点、主动参与电信诈骗犯罪,构成诈骗罪共犯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5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按照上游诈骗犯罪人员安排,在被告人姜某租住的某小区住宅楼里传授姜某诈骗话术、发送诈骗短信及拨打诈骗电话。同时李某与姜某在每天10时至19时之间在该楼使用多部手机、不同手机号冒充贷款类公司工作人员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致使湖南省湘乡市居民贺某被骗7361.48元。李某在此期间非法获利4000元,姜某非法获利2499元。在抓捕李某过程中,公安机关在其所开的车后备箱发现有十六部诈骗所用的手机,予以扣押。案发后,李某亲属于2025年11月27日将贺某被骗资金退回给贺某;于2026年2月27日上交违法所得2000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上线人员提供的被害人电话单及话术,引诱被害人转款,帮助上线诈骗人员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在案证据证实二被告人实施共同犯罪时听从上线指挥,李某传授姜某利用上线提供的被害人电话单和“话术”冒充贷款类公司工作人员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是在姜某租住的房间进行,姜某明知李某进行诈骗活动仍与李某一起在其租住的房间里拨打诈骗电话,并跟其学习“话术”,且在李某取上线购买的电话卡时,姜某在途中明知去取手机卡为诈骗所用仍驾车跟其一同前往,证明姜某、李某与上线之间形成了配合关系,存在诈骗犯罪的故意,实施了帮助行为,依法认定姜某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某家属帮助其上交部分违法所得并已将被骗资金退回给被害人,对其亦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在本案的作用、参与程度、累犯并结合认罪态度等情节,对二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二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作案所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作出后,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很大程度源于各类线下辅助行为为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现实中,部分人员通过提供私人房屋作为隐蔽作案窝点、互相学习传授诈骗话术、协助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虚假信息等方式,主动参与、配合电信诈骗犯罪实施,成为电信诈骗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本案作为出租屋窝点式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件,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界定了传授诈骗话术、提供租住场所、协助拨打诈骗电话等行为均属于电信诈骗共同犯罪范畴,准确区分主从犯地位并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被告人退赃退赔情况合理裁量刑罚。本案既有力惩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彰显司法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群众财产安全的职能作用,又通过司法审判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提醒社会公众切勿参与、协助或者为电信诈骗提供条件。

案例3

被告人于某诈骗案——为境外诈骗分子搭建通话中转通道,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从其朋友“山鸡”处得知从事“手机口”诈骗能够非法获利,于是使用其姐姐的手机卡按照上线指令拨打被害人电话,承接境外诈骗分子的语音信号中转,将境外诈骗话术实时传递给国内被害人,同时将被害人的通话反馈回传至境外团伙,规避运营商境外来电拦截、反诈平台预警筛查,帮助境外诈骗分子隐蔽身份、实施电信诈骗,导致被害人张某被骗32957元。于某根据电话拨打时长获利321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反诈平台预警线索、涉案手机卡通话轨迹精准锁定被告人,将于某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通话中转等技术支持与帮助,协助境外诈骗分子完成诈骗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境外诈骗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模式,将传统直接诈骗模式转变为“境外指挥+境内人员助诈”的分层模式,“手机口”助诈成为当前高发的新型网络诈骗帮助行为,青少年群体已然成为该类犯罪的重点受害群体与参与群体。本案中,于某为贪图高额兼职报酬,明知对方从事诈骗活动,仍协助境外诈骗分子搭建通话中转通道,帮助规避反诈监管,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关键助力,构成诈骗共同犯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广大青少年应当引以为戒,摒弃“轻松高薪兼职”的侥幸心理,认清“手机口”“跑分”“刷流水”等各类陌生兼职的犯罪本质,筑牢法治底线,提高风险辨别能力,坚决远离各类网络黑灰产业,切勿因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4

被告人迟某梅诈骗案——依法严惩“崩老头”类情感套利型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迟某梅分别于2023年10月、12月通过某聊天软件与被害人李某斌、李某源在网络上结识,虚构姓名、职业等身份信息,隐瞒其已有男友的事实,在假借谈恋爱聊天过程中,虚构“交房租、电费”“没开支”“银行卡冻结”等事由向被害人借款索财,事后,被告人迟某梅不仅拒不还款,还将被害人在聊天软件上拉黑。经查,被告人迟某梅骗取李某斌人民币22562元,骗取李某源人民币36685.39元。

因上述事实被判处刑罚后,被告人迟某梅在服刑期间主动供述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罪行,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迟某梅以上述同种手段虚构“亲人、朋友结婚”“家里急用钱”“微信限额”等事由,向被害人王某佳借款后拒不还款并删除被害人联系方式隐匿,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0400元,被迟某梅用于个人消费。

【裁判结果】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迟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迟某梅在服刑期间主动供述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罪行,属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迟某梅数罪并罚,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崩老头”类情感套利型诈骗犯罪的典型缩影。所谓“崩老头”,属于网络黑话。“崩”在北方方言中带有哄骗、榨取之意,“老头”特指30至50岁之间、具有一定经济收入且情感需求较为突出的男性群体,尤以80后、90后为主。此类诈骗呈现出高度模式化的递进结构:虚构包装人设——精准筛选目标——建立情感联结——编造理由索财——得手后失联隐匿,是以欺骗为内核、恋爱为外衣,精准收割被害人的情感依赖与财产信任。本案中,迟某梅深谙被害人渴望陪伴、期待真挚关系的心理,利用低成本的情感互动,以恋爱的名义瓦解对方警觉,再以生活窘迫等借口实施索财,手法隐蔽、迷惑性强,其在多段关系中实施上述诈骗行为,将他人真情实感视为套利工具,此举不仅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和损害了人际交往中应有的社会信任基础。对此,人民法院郑重提醒,网络交友应保持理性审慎,切勿轻信“屏幕人设”及动听话术。在网络交友过程中,不随意透露个人身份、职业、家庭等隐私信息,更要对涉及金钱往来的请求保持高度警觉。一旦对方频繁以“急事”“困难”等为由借款,便应果断踩下刹车。感情可期,骗局可防,唯有守住钱财底线,才能避免跌入“温柔陷阱”,防止情感与财产双双受损。

案例5

被告人孙某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为诈骗分子提供技术支持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1 年 10 月,QQ 昵称为“月亮”的人通过淘宝网店与被告人孙某龙取得联系,购买客服聊天系统从事诈骗活动。按照“月亮”的要求,孙某龙购买了多个总域名,并租用了多台服务器,搭建出客服聊天系统供“月亮”使用。“月亮”利用网站生成的二维码与客服系统进行绑定,使得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到孙某龙搭建的客服聊天系统,从而实施诈骗活动。2021年11月至2022年 5月期间,该客服系统网站在被微信平台多次予以限制、暂停服务,并提示网站疑似诈骗网站的情况下,孙某龙仍采用更换域名等方式为“月亮”维护该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孙某龙对“月亮”使用客服系统的人数进行收费,每个席位使用一天收费50元。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孙某龙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45000元。案发后,孙某龙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孙某龙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孙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概括性明知”的司法认定规则,确立了“无需确知上游犯罪具体细节,仅需概括性认知服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即可认定主观明知”的裁判标准,为依法从严惩治网络犯罪、防范技术工具沦为犯罪工具提供了参考。当前网络犯罪高度依赖第三方技术支持,人民法院警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即便不直接参与诈骗行为,只要在明知服务被用于违法犯罪(如收到平台预警后仍规避监管、持续提供技术支持)的情况下提供帮助,即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为网络技术服务从业者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筑牢了网络诈骗等涉网络犯罪的技术源头防线,同时也为社会公众普及了涉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法律边界。

案例6

被告人姜某雨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依法打击“两卡”黑灰产业链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受电信诈骗上线“老周”指使,组建多层级跑分团伙,专门收集银行卡接收、转移电信诈骗赃款,通过取现、微信转账分层洗白资金,从中抽取流水提成牟利,形成“总负责人—二级中介—底层卡主”三级犯罪链条。团伙分成两条资金流转支线:一是张某直接招揽王某俊、刘某欣、刘某旺、李某提供银行卡,按流水8%给四人提成;二是张某联络王某林作为二级中介,王某林再招揽张某航、杨某、姜某雨提供银行卡,王某林抽取1.5%总流水提成,再分出6%给张某航、杨某、姜某雨,张某自留 1.5% 流水收益。各被告人提供多张个人及亲属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赃款,账户内资金包含全国多地12名群众被骗资金,涉案诈骗赃款共计128400元。资金到账后,各卡主按上层指令,通过数十次微信转账、线下取现方式层层上交资金,逐级赚取提成。全案被告人非法获利共计30余万元。案发后,姜某雨、杨某、刘某旺、刘某欣、王某俊、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张某航、姜某雨、杨某、刘某旺、刘某欣、王某俊、李某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全额赔偿对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张某、王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九名被告人全部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林、张某航、姜某雨、杨某、刘某欣、刘某旺、王某俊、李某明知银行卡内资金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对犯罪所得予以掩饰、隐瞒,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九名被告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拘役六个月,对其中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各被告人均并处相应罚金;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判决作出后,九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两卡”(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设施”,非法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属于为诈骗分子提供“作案工具”,使其得以隐匿身份、实施诈骗、转移赃款,是电信网络诈骗屡打不绝的重要根源。本案打击了“两卡”黑灰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彰显“断卡”行动的司法力度。一方面,明确对“两卡”提供者的刑事追责,无论主犯、从犯均依法惩处,形成“卖卡必被惩”的强烈震慑;另一方面,通过严惩上下游关联行为,包括中介、运营商内鬼等,切断“两卡”从开办到流入诈骗分子手中的全链条,从源头压缩诈骗犯罪的生存空间。人民法院警示社会公众,切勿因小利出售、出租个人“两卡”,否则可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

案例7

被告人程某远等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严惩利用“空壳公司”收款码转移电信诈骗资金犯罪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被告人程某远通过“飞机”通讯软件联系境外电信网络犯罪上线,商定按比例分成并建立群组,被告人柳某、王某雨先后加入。同年5月9日,王某雨注册“合肥市蜀山区顺盛电子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开通建设银行商户收款二维码并绑定本人银行卡用于接收犯罪资金。程某远、柳某、王某雨三人在群内与境外人员“上码”、对账、计算获利。资金到账后,王某雨通过支付宝转账或取现转给柳某,获取9%好处费;柳某再通过支付宝转账或现金转给程某远,获取4%好处费;程某远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将资金转移至境外,获取4%好处费。2025年5月21日至27日,上述收款二维码共接收资金201283.10元,其中查证属实系电信诈骗资金124903元,涉及34名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晴明知该账户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指使王某雨继续转移并从中获利,同时劝阻王某雨投案、指使他人删除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干扰办案。

【裁判结果】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远、柳某、王某雨、张某晴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使用银行卡、收款二维码、支付宝账户,通过收款、转账、取现等方式予以转移,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程某远组织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并通过购买虚拟货币方式转移至境外,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柳某、王某雨、张某晴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程某远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但其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组织他人转移电信诈骗资金,前后罪均系涉电信网络犯罪相关的帮助类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再犯危险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柳某、王某雨、张某晴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王某雨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晴在程某远、柳某被抓捕后仍指使王某雨继续转移犯罪所得,且劝阻他人投案、指使他人毁灭证据、干扰办案,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程某远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柳某、王某雨、张某晴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一审判决作出后,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注册“空壳公司”申请商户收款二维码,为境外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接收、转移诈骗资金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四被告人分工明确、层层转移、抽成获利,并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将资金最终转移至境外,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黑灰产洗钱链条。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主观恶性,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的审理,对社会公众敲响警钟,任何注册空壳公司、提供收款二维码、协助转移资金的行为,一旦涉及犯罪所得,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勿为蝇头小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来源:中国吉林网综合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刘星彤  审校:张楠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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