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份征地补偿协议在谭学昌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将他家的9.11亩承包地纳入征收范围。十二年后,他才第一次看到这份协议。一审法院裁定:他不是签约方,协议对他"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驳回起诉。案件已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一、一份十二年后才看到的协议:"租"变"征"的"时间陷阱"
2025年8月24日,谭学昌向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申请政某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一份他从未见过的文件——2013年4月25日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书》。
在此之前,他只知道2003年镇政某府与自己所在的村组签过一份《土地租赁协议》,将包括他家9.11亩承包地在内的122.05亩土地出租给镇政某府,租期到2027年。他每年按时领取租金。土地在他看来,只是“租出去了”。
他没想到,“租”在2013年变成了“征”。
2013年4月25日,广阳镇政某府与经开区某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将谭学昌家的9.11亩承包地纳入征收范围,涉及永翔片区项目建设用地254.26亩,补偿总额5,361,621.6元。协议签订时,谭学昌毫不知情。
一份直接决定农民土地命运的协议,签字的双方是镇政某府与土地中心,而真正的主人——谭学昌一家,被彻底排除在签约环节之外。
更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4月25日协议签订时,部分征地批复尚未下达——重庆市政某府2012年至2014年才陆续下发多份征地批复,其中部分于2014年才批复。协议签在前,手续补在后。谭学昌正是在这片“时间差”里,被排除在了程序之外。
2015年11月,他领取了土地补偿款233,216元(9.11亩×25,600元/亩)。2018年,他和妻子、长子、孙女共4人领取了人员安置费,每人38,000元。也是在这一年,永翔片区征地拆迁进入大面积清场阶段,他家的承包地被最后挖掉。
![]()
![]()
他以为“事情办完了”。
十二年后的2025年,他第一次看到了这份协议。
他才意识到:2013年签协议时,他应该在场;2014年公告时,他应该有知情权;2015年领款时,他应该知道补偿标准是如何计算的。
但没有人告诉过他。
谭学昌还提到,9.11亩承包地上有其父亲的老坟,在征地清场时被挖掉,他保留了现场录像视频。对于世代生活在土地上的农民而言,祖坟被挖,已经不仅仅是“补偿多少”的问题。
![]()
![]()
二、一家人被"户籍红线"拆成两半
谭学昌一家8口人——他和配偶徐某惠、长子谭某红、次子谭某福、孙女谭某文、次媳何某、两个孙子谭某和谭某泽。
征地实施机关只认定了4个人:谭学昌、徐某惠、谭某红、谭某文。理由是:这4人在征地发生时的户口本上登记在册。
另外4个人被排除在外:
谭某福,1998年因读书将户口迁出——即便他至今仍与家庭保持着密切的血缘和经济联系;
何某,户籍不在村里;
谭某、谭某泽,两个孩子,随父母户籍在外。
一个八口之家,在法律认定上被强行拆成了"有资格的"和"没资格的"。
谭某福的情况尤其令人深思——他当年迁出户口是为了读书,是国家鼓励的正当途径。但在征地补偿的制度逻辑里,这件事被倒过来用了:当初迁出户口是为了上学,如今不能安置的理由恰恰是"当年迁出过户口"。
国家鼓励教育,制度却惩罚了接受教育的人。
庭审中,一个争议点浮出水面:谭学昌主张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中两次扣除社保费用,属于重复扣除。——"同样是这笔钱,凭什么扣两次?"
三、一审裁定:"协议跟你没关系"
2025年9月25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25)渝0108行初306号。
谭学昌历经艰辛拿到协议、提起诉讼后,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让这个案件最荒谬的一面暴露出来。
![]()
![]()
裁定认定:谭学昌等人并非《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签订相对方,该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被征收对象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对被征收对象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裁定同时认定,登记在册的征收对象仅有4人,另外4人"并非征收对象,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这个逻辑——决定他们家土地命运的那份协议,因为签字的是政某府与政某府,所以他们作为真正的主人,在法律上连"相对方"都算不上。
裁定还指出,谭学昌等人"并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问题是:他们连协议的存在都不知道,又该如何提出申请?
裁定驳回起诉,意味着法院认为本案根本不应进入实体审理——法官没有去看政某府的征地行为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直接关上了法庭的大门。
2020年,谭学昌曾就房屋被拆申请行政复议,被以"超过法定期限"驳回。2025年,行政诉讼又被驳回,理由是"不是签约方"。
2003年的租赁协议成了"你早就该知道"的证据;2013年的征地协议成了"跟你没关系"的证据。他在两个时间点之间,找不到自己的位置。
四、制度的追问
谭学昌的遭遇,揭示了征地程序中几个普遍性的制度缺口:
第一,"政某府与政某府签协议"的程序空转。征地补偿协议本应是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农户之间的协议。当它变成政某府内部的工作协调文件时,农民作为真正的权利主体就被"架空"了。协议签了,地征了——但农民本人既不是签约方,也不是知情方。
第二,户籍与资格的"一刀切"。因就学迁出户口的人员,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被简单剥夺。2025年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明确: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但本案征地发生在2014年——制度的演进,没有覆盖历史的伤口。
第三,"被迫签字"被转化为"自愿同意"。谭学昌2003年领取房屋搬迁补偿金——这被政某府认定为"自愿拆除"的证据。但当一个人面临房屋被拆、无家可归的困境时,领取补偿款往往是唯一的、无奈的选择。在法律上,这种妥协被套上了"同意"的外衣。
第四,补偿款的双重扣除。土地补偿费的80%被用于统筹购买社保,人员安置费又被扣除养老保险。被告依据不同政策文件分别论证其合法性,但农民的质疑并非没有道理:如果土地补偿费中已经安排了社保,为何还要再次扣除?
五、二审:程序之墙能否被打破?
2026年6月18日,谭学昌将上诉状交至南岸区人民法院。上诉状由南岸区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撰写——他的家庭中有重病患者,已化疗十几次,无力承担律师费用。
2026年7月29日,他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二审案号(2026)渝05行终754号,审判长桂某,审判员陈某、何某莉。随告知书一同送达的还有廉政监督卡。
![]()
![]()
二审面临的核心问题是:一审裁定的"程序之墙"能否被打破?
如果连直接决定自己土地命运的协议,本人都无权过问,那“权利”两个字还剩下什么?
一审用“程序”把他挡在了门外。现在二审,他想进这道门。因为他觉得,这件事总该有人听他说一说。
六、结语
谭学昌是那块土地的主人,是那个家庭的一家之主,是那个在2003年签字、2004年建房、2015年领款、2025年才看到协议的人。
一个农民用半辈子守护的土地,能不能在法庭上说一句“我的地,凭什么我不能说话”?
谭学昌相信法律会给他一个说话的机会。
7月29日,二审合议庭组成。他选择上诉,因为他相信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不应在程序门口就将人拒之门外。
谭学昌恳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让本案进入实体审理:让这份“被隐身”十二年的协议、被拆成两半的一家人,有机会被法庭真正看见。
也希望地方政某府:让土地的主人坐到签约桌前,这是程序正义的底线。
发展的车轮,不能碾过程序正义。
(本文依据谭学昌提供的行政起诉状、一审裁定书、开庭笔录、合议庭告知书等材料整理。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本文不针对任何单位或个人作出定性判断,只呈现事实与诉求。)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