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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明确禁止11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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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公告,《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微短剧的部门规章,标志着微短剧行业正式步入法治化、规范化治理的新阶段。

《办法》明确,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20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通过互联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和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和专区、互联网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播出渠道,以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公共电子屏、智能(可穿戴)和车载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面向公众播出的微短剧,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确定了以投资额度和题材为双重维度的微短剧三级分类管理体系,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为投资额度较大或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微短剧;二类为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三类为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三类微短剧分别对应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办法》明确禁止微短剧载有危害国家安全、歪曲民族历史、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11项内容。同时,针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制作的微短剧,须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此外,《办法》还规定微短剧播出单位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办法》明确提出鼓励、支持广大群众参与微短剧创作,激发微短剧作为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的创新创造活力;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相结合,形成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经济业态,促进微短剧赋能千行百业。同时支持外向型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传播,并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微短剧创作提供便利,支持优秀微短剧境内外同步播出。与此同时,《办法》还建立了评奖评优激励机制,广播电视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对优秀微短剧以及为推动微短剧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机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化艺术报全媒体记者 成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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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 | 郑苗苗

审 核 | 张建全

终 审 | 张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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