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聚焦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的重审裁定——准确地说,是以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方式,让一名从事渔业养殖的经营者摆脱了刑事犯罪的阴影。这场历时六年、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司法长跑,最终以“关键证据存疑、控方未能进一步提供确凿证据”的裁判要旨画上句号。本案由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重审裁定准许撤诉,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3-11-1-347-005)。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广2012年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用于渔业养殖。经营过程中,他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在承包的农用地上建设了房屋、仓库及鱼池,并对部分地面进行了混凝土浇筑。2016年,原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鉴定结论》,认定张某广非法圈占并硬化的10.32亩耕地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公诉机关据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判决张某广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张某广不服,提出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法院通知两名鉴定人出庭作证,经审查发现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最终,检察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那么,裁定准许撤诉的理由是什么,都遵循了哪些司法逻辑?
一是证据审查实质化:对“专门性问题报告”参照鉴定意见严格审查。
本案最核心的有罪证据,是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但重审法院没有因为这份文件出自行政部门就当然采信,而是将其定性为“就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并参照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
法院经审查发现了两个重大问题:第一,鉴定人未独立完成鉴定事务——两名鉴定人当庭陈述,2016年受委派到过现场,但“没有进行测量”,被破坏农用地的长、宽基础数据及平面图,均由博兴县国土资源局提供。鉴定人没有亲自测量,没有掌握第一手数据。第二,计算方法存疑——现场照片显示,被认定为“硬化面积”的地块中间有一块地长着野草、放置杂物,根本没有硬化,但《鉴定结论》的平面图却将其一并计入。此外,同一块土地的面积出现了四个不同的数据:承包合同11.81亩、行政处罚12.13亩、现场勘验13.11亩、鉴定结论10.32亩。
更为关键的是,一审期间法院曾建议重新鉴定,公诉机关不予采纳;发回重审后法院再次函告重新鉴定,公诉机关仍认为“不宜重新鉴定”。面对这种“证据存疑却无法补正”的局面,法院坚守了证据裁判原则。
二是以审判为中心:鉴定人出庭作证,落实直接言辞原则。
本案最具示范意义之处,在于重审法院没有停留在对书面《鉴定结论》的形式审查上,而是切实贯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法院对两名鉴定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2022年3月9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证询问。
正是通过鉴定人当庭作证,法院才得以查明:鉴定人未到现场测量、基础数据来源于下级部门提供、计算方法存在明显错误。那些原本隐藏在看似权威的书面《鉴定结论》背后的程序瑕疵,在法庭交叉询问中暴露无遗。这一做法,正是裁判要旨所揭示的核心规则——“在相关意见存疑的情况下,可以通知出具报告的人员出庭作证,接受质证询问”。
三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0.32亩的“生死线”。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鉴定结论》认定硬化面积为10.32亩——仅超出入罪门槛0.32亩。而张某广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认定硬化面积为9.33亩,未达入罪标准。
这0.32亩的差异,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核心证据存疑、控方拒绝重新鉴定、辩方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正确适用了证据裁判原则——“由于《鉴定结论》认定硬化耕地10.32亩,超出入罪面积0.32亩,介于罪与非罪的边缘,该《鉴定结论》本身存疑,且未能重新鉴定,在控方未能进一步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最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博兴县法院以专业和担当,顶住了“有罪证据”的形式主义压力,作出了这份具有标杆意义的裁定。它不仅纠正了个案争议,更确立了行政机关就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的审查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正如判决所揭示的逻辑: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不能因为出具机关是行政部门就当然采信,而必须经过法庭的实质检验。
难能可贵的是,面对国土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以及“10.32亩”这一看似精确的数据,法院并未被“权威鉴定”绑架,而是穿透形式看实质——鉴定人有没有亲自测量?基础数据从何而来?计算方法是否准确?让公众看到:司法不应是简单的“拿来主义”,而应是对每一份证据的深度审视。
我们应该为博兴县法院坚守证据底线、捍卫司法理性的勇气喝彩!向坚持实质审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官致敬!为长期坚持申诉、不懈追求正义的辩护律师点赞!
无罪裁定,既是法治进步的生动注脚,也是对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坚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谢谢!@山东高院@滨州中院@博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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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游涛,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本科、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华等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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