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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有点奇怪。
我觉得吧,爱情没了,在一起也不会幸福,耽误别人的同时,也是在耽误自己。
这正事还得做,赶紧请律师,分割财产。
此事发生在上海。看当事人朱女士的诉讼请求,实际都是财产的事。
这些财产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还有315元不知道是什么钱,以及公开道歉。
随后,朱女士的丈夫也起诉离婚了。
2025年10月,朱女士意外发现丈夫手机里有一条短信,是关于试管婴儿手术的。
医院做试管婴儿要求出示身份证和结婚证。朱女士的丈夫就出示了伪造的结婚证。
一个月后,也就是2025年11月,朱女士要求医院销毁涉事胚胎,医院拒绝了。
我觉得,医院拒绝是对的,因为胚胎和朱女士没有任何关系,朱女士本身没有权利主张销毁涉事胚胎。
上海市卫健委并不认为涉事的中山医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认为如果朱女士请求销毁胚胎,需要得到司法层面的认可。
朱女士和丈夫在2006年结婚,2008年生下女儿。
朱女士在2017年辞职,半年后发现丈夫出轨。那时候,她女儿9岁。2019年,朱女士患了肺癌,赶紧动了手术。
2025年6月,朱女士和丈夫商议生二胎的事。其丈夫对此置之不理。
有趣的是,其丈夫勾搭的女方经营一家茶社。看来其丈夫挺喜欢喝茶的。喝茶是一个好习惯,不过要喝红茶、绿茶等前发酵茶或不发酵茶。
经营茶社的女人还当面拍过朱女士的照片。
目前朱女士的丈夫主动起诉离婚,理由是“婚后长期相处不和,矛盾频发,冲突不断升级,夫妻感情日渐疏离,最终完全破裂”。
我认为这是说出了实情:婚后长期相处不和。
关于离婚案,朱女士还是清楚的,说要调查丈夫的财产状况。这就对了,认认真真地分割财产才是应该做的事啊。
至于指责,我反而觉得没有什么逻辑。比如女儿未满十八岁,其丈夫要离婚,朱女士说她没有意识到自己是过错方。
这完全是两回事。女儿满不满十八岁,和要不要离婚,我个人觉得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关联。不能因为孩子未成年,就不离婚了。如果这样关联下去的话,那全世界的人都不应该在孩子未成年离婚了,显然这不现实,也不符合人性。
所以朱女士的逻辑很有问题啊。女儿接近十八岁了,和成年人区别也不大了。不爱了赶紧离婚,我觉得是真为女儿着想。作为孩子,自己父母相爱不相爱,她难道看不出来吗?
朱女士说,“在案涉胚胎被销毁之前,我不会同意离婚。”这个前置条件对离婚好像也没什么意义。
因为法院判决离婚看的是有没有感情基础。现在第三者都这么明显地出现了,感情基础显然早没了。所以离婚只是时间问题。而案涉胚胎是否被销毁和离不离婚关系不大。
就算案涉胚胎被销毁了,又有什么意义?其丈夫在离婚后和第三者结婚后完全可以再做一次试管婴儿。
所以朱女士还是要冷静啊,积极调查其丈夫的财产才对,其丈夫是过错方,朱女士可以多分财产。分得财产后好好生活才对,再去找一个好男人才是正事。另外,说话还是要讲逻辑。
夫妻之间如何相处愉快,两个人讲道理特别地重要。如果一方讲道理,另一方一天到晚胡搅蛮缠,这日子注定难以过好,必须导致婚后长期相处不和啊。
(陈语丝写于202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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