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虽然是学习刑事诉讼法的,但对法理学情有独钟,有一年笔者曾经招录一名硕士阶段是学习法理学的博士生。昨天,老家的一个律师朋友咨询我一个案例,涉案财产处置中案外人对一审判决关于财产处置的判决不够,能否提起上诉。还有近期一连串的事件,促使我运用法理学知识进行解答,这也是我的知识运用体会,借静养休假之机,与各位刑辩朋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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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有上下位阶,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发生冲突
大家可能知道某部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以及禁止我们做什么,但是,当法律规定之间出现冲突时,该如何选择?很多人可能意识不到这一点,或者不懂得如何选择或取舍。例如,监督权属于宪法性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个人有控告检举权),但是民法上又有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前项权利必然会高于后项权利。例如,青海省天峻法院接受上级法院“遥控指挥案”,如果庭审结束辩护人告知合议庭电脑聊天记录尚未关闭,他还能固定证据进行监督吗?再比如,庭审中法庭多指责辩护人提出程序性问题系“扰乱法庭秩序”,但是审判公开和司法公正是宪法性权利,即便是所谓的“扰乱法庭秩序”能够成立,但是为了一个更高的宪法利益,也可以“扰乱法庭秩序”为代价,换取司法公正的利益。此时就有一个宪法权利与部门法利益的权衡问题。不能以牺牲上位法权利为代价来保全下位法权利。
二、“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的运用
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所以有时间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将心比心。这不仅是做人的道理,也是法理学上的基本常识。当医生告知审判长“患者不能激动,有冠心病复发的危险”、并且患者正打着吊瓶之时,你还能为强推庭审置人的生死于不顾吗?司法应有温度和人文关怀,当辩护律师被关进笼子里,我感到的只有强权和暴力,当前辩护人旁听案件时,连法院大门都进不去,我感到的是他们拒绝监督和缺乏自信;当被告人90岁的妈妈“为亲者辩”,每天像法院工作人员上班一样,进入法院抄阅卷宗材料,我的第一感觉是“干嘛为难一个90岁的老太太”,司法让人寒冷,哪里还有一星半点的温度。如果像张军院长所讲的“如我在诉”,各位法官你们还会这样吗?其实,德国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也体现了这一思想。明明辩护人的庭审时间发生冲突,法官照样不调整不延期,明明卷宗数量众多,有限时间内查阅不完,仍然不保证律师阅卷时间,除非律师是“神”不是“人”。法律规定在开庭10日前送达起诉书副本给辩护人,然而不足5天时间才送达合适吗?合法吗?不能因为律师介入晚就可以忽视其宪法权利,只要其不是故意拖延庭审时间有些法官就是不明白这一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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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教授住院期间法官来医院要求其继续庭审)
三、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的运用
法官判案,不应该只是 三段论推理 ,常识、常情和常理在辩护方抗辩中经常会被运用。例如,在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中,所采的沙砾被勘验系三角形。其实,稍有一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沙砾堆积起来只可能是圆形。还有,在一个不能容纳5人的浴室内,怎么可能容纳七八个人实施故意杀人罪呢?在被告人已经承认有罪的情况下,公诉人怎么能不加思考地说:“你今天在法庭上所说的如果与侦查阶段不一致,以哪次为准?”看来公诉的语言也已经格式化了?
四、注重“参照”规定的适用
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案外人的财产利益不容忽视。根据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70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其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贪污罪贿赂罪司法解释(二)”第8条也有“参照适用”的规定。因此,在辩护实践中,不能忽视“参照”规定的适用。其实,《民事诉讼法》中已经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涉案财产处置具有明显的民事诉讼特征,因此案外人可以该主体身份参与诉讼和提起上诉。法院不能机械司法,应当考虑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在郭广辉案中,两名案外人财产5000余万元被查封、扣押和冻结,购买保险和集资款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完全属于案外人的合法财产,私权神圣系多数国家的宪法原则,我国也一样保护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如果国家以合法名义侵犯私人财产权,法院无异于“强盗”。又如何能让人民感受到公正正义呢?五、援引宪法条款以保
五、援引宪法条款以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
我国《宪法》第130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此乃宪法规定的被告人权利。在域外,违宪属于重大的程序违法事项,不但非法证据会被排查,而且构成撤销原判的理由。违法分案、阻止律师进入法庭行使辩护权等,均属于违宪事项,可我们的法官一点宪法意识都没有,甚至认为理所当然。这种公然的违反宪法权利事项,让我对宪法实施难抱信心,不是说好了“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就是“依宪执政”吗?现实中公权力机关的作为又是怎样破坏宪法实施?又是怎样阻挠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呢?没有公权力违法的不利后果和救济,公民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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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AI生成,注意甄 别 )
法理学是一门有关法理、事理和情理的学问,学好法理学并灵活运用法理学,可以增强辩护意见的释法说理能力和说服、感染力,不能仅学习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还要学习并运用好法理学,法律毕竟是常识、常理和常情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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