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1日,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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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司尔特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虚构工程建设业务,导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司尔特全资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编制虚假的台车掘进合同及结算单,虚构台车掘进业务。贵州路发支付工程款34,704,330.19元,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贵州路发与浙江某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某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上述3家公司未向贵州路发提供工程业务服务,为虚假工程建设业务。贵州路发支付31,202,311.57元,会计核算时将温州某泰、福建某辉相关工程业务在2021年计入营业成本,将浙江某巷相关工程业务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
上述事项导致司尔特2021年虚增资产45,804,036.78元,虚增利润总额45,804,036.78元。此外,上述工程建设业务在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分年度摊销,导致司尔特2023年虚增营业成本17,348,548.49元,虚减利润总额17,348,548.49元。
二、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导致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司尔特向安徽某合农资有限公司、凤阳县某顺农资有限公司虚假采购尿素,虚增营业成本18,960,270.89元。司尔特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司尔特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景德镇市某丰农资有限公司、宣城市某信农资经营部等17家经销商虚假销售有机肥,虚增营业收入9,502,925.00元。上述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导致司尔特虚减2021年利润总额9,457,345.89元。
综上,司尔特通过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导致司尔特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度虚增利润总额36,346,690.8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76%;2023年虚减利润总额17,348,548.4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35%。
司尔特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因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2026年3月27日,司尔特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5年9月1日晚间,司尔特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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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北京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凡在2022年4月28日至2025年9月1日期间买入司尔特股票,且在2025年9月1日收盘时仍持有亏损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可通过公众号“股海卫士”进一步了解。
说明: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索赔流程是怎样的?
由于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为维护股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261853,律师执业18年)可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
1.投资者可将上述股票的对账单(从建仓第一笔买入打印至今)发给律师。
2.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初步计算可主张损失数额。
3.如果符合索赔条件,代理事宜协商一致,律师将提供正式的材料给投资者。
该系列案件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投资者主动提起诉讼,违规的上市公司才有可能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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