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申诉人提供的二审裁判文书显示,罪名少了一项,主罪的刑期却多了一年。这一事实,让等候结果的马某家人陷入困惑。
此前,家人记忆中的马某,是热心助学、助人的普通企业家。如今,他在铁窗内等待一个答案。
2026年6月,马某的妻子李某将实名控告申诉材料递交中央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她提出的问题简单却沉重:为什么罪名少了,刑期纹丝不动?同一场火灾,有人缓刑归家,有人却要坐满十年?
一问:罪名减少了,刑期为什么减不下来?
一审认定马某四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十年。马某上诉后,吕梁中院撤销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四项罪名变成三项。
按常理,罪名减少,总刑期理应下降。但二审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从六年涨到七年,执行刑期依旧是十年。表面上看,十年还是十年;但单项罪名的刑期加重,对服刑期间的减刑考核将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这正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所要防范的隐形加码。本案没有检察院抗诉,只有马某一方上诉。二审加重单项罪名刑期,是否让他在行使上诉权后承担了更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在解读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反复强调,应作“实质而非形式”的判断。
二问:同一场火,为什么有人缓刑、有人十年?
临县“5·7”火灾次日,同属吕梁的汾阳也发生了一起高度相似的电缆井火灾。两起事故火因几乎一致:施工人员违规安装电缆,电缆井未做防火封堵。两地官方调查报告均认定为“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较大责任事故”。
但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吕梁市安委办评估报告附表中披露的汾阳案判决书显示:武某林等7人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判缓刑;而据申诉人提供的二审裁判文书,马某被认定为更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实刑十年。亲手制造隐患的一线施工人员,两地量刑基本一致;站在管理链条顶端的人,一个缓刑回家,一个重刑加身。同样的责任逻辑,为何量刑悬殊?二审法院回应称汾阳案判决非入库案例、不具有参考价值。一个朴素的追问是:类案类判的司法统一性原则,在吕梁这片土地上如何被践行?
三问:定罪的证据,是否都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
细读申诉材料,三项罪名的证据链均存在申诉人指出的待证事实。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申诉人查阅全案卷宗后指出,认定马某为“直接责任人员”的依据,主要是其实际控制人身份,而非直接授意更换电缆或参与现场施工管理的具体证据。案发项目由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开发运营,将不直接管理工程的人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这个逻辑跳跃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
强迫交易罪——强制收费、指定建材由另一名管理人员部署执行,全案近千户业主,办案机关仅向42户取证,即把全部费用推定为违法所得,主观故意的证明过程有待进一步审视。
非法采矿罪——采区边界没有标识,主管部门从未告知,企业持有合法采砂证,而这家公司在判决前已注销,法院仍判令向马某个人追缴377万余元“单位违法所得”。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有生效类案明确:无财产混同证据,不宜直接向实际控制人追缴。
四问:审理此案的法院,自身是否经得起审视?
审理马某案的吕梁中院及临县法院,近年来已公开通报多起违纪违法案件。
吕梁中院原副院长杜某凤因涉嫌受贿、徇私枉法被提起公诉,行政装备处原处长任某平在工程承揽、结算中收受巨额财物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审查起诉。临县法院行政庭原庭长高某东因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宴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临县政法系统近年有多名领导干部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涉及违规经商、插手工程、收受巨额财物等问题。上述案件均有纪检监察机关公开通报支撑。这些已查实的过往问题,使审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面临更高的自证要求。在马某案中,这种审视同样不应缺席。
据了解,马某曾从事媒体行业,外界质疑其案件是否存在因过往工作引发的其他因素。这一质疑尚待审查。但一个曾为贫困学生奔走、为破碎家庭发声的人,在面临十年监禁时,他的案件是否经得起每一个程序、每一份证据的严格审视——这不只是法律的底线。
马某案的申诉程序已经启动。家属的核心诉求很明确:启动再审,纠正原审判决中存在的程序违法与法律适用错误。罪名减少刑期不减、同案不同判、申诉人指出的证据链争议、涉案法院已通报的廉政问题——任何一项都足以引发对判决公正性的合理审视。当它们集中于一起案件,对事实和法律的逐一核查,不仅是家属的期盼,也关乎司法的公信力。
其妻在控告材料中写道:“我只求家人能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这句话的回应,不应是一个家庭的独自等待。
(本文依据吕梁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吕梁市安委办评估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公开通报及申诉方提供的(2024)晋11刑终359号二审裁判文书整理。文中关键细节均来源于申诉方单方陈述,未经官方平台核验,相关争议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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