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银行理财的飞单案件,引发关注。按理说类似的案件中,银行和理财经理要承担对应责任,投资人由于是飞单,基本能够获得大比例的赔偿,而下面这个案件,则颠覆了过往的经验和认知。 一、案件经过
2023 年,投资者吴某在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理财经理叶某推介下,投入 170 万元购买海银财富理财产品。该产品并非天津银行自营或合规代销产品,属于员工私售第三方产品的典型 “飞单”,叶某借此赚取高额佣金。
交易流程如下“吴某需单独下载第三方 App、线上与海银财富签约,资金最终转入第三方机构账户,未走银行理财系统。后续海银财富爆雷,吴某本金仅剩 4 万元,实际亏损超 166 万元。
事发之后,吴某将理财经理叶某、天津银行及闸北支行一并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2026 年上海金融法院二审作出颠覆性改判,该案引发金融行业广泛讨论。另外,监管层面已查实天津银行员工内控管理存在漏洞,对其处以 90 万元行政处罚。
二、法院判决和依据 (一)一审判决及理由
静安区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对网点员工、日常销售行为内控监督存在明显疏漏,未能有效阻止员工私售飞单,管理过错为违规销售提供条件,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一是理财经理叶某违规私售,承担 15% 损失赔偿,约 24.93 万元;二是天津银行闸北支行承担 10% 损失赔偿,约 16.6 万元;三是剩余大部分亏损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这个判决,符合多数飞单案件常规裁判逻辑。
(二)二审改判及核心依据
然后,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则撤销银行全部赔付责任,仅维持叶某 15% 赔偿,银行民事层面完全免责,裁判依据有两点:
一是投资者属于成熟投资者:吴某拥有十余年理财经历,累计购买数百款银行正规理财,熟知银行理财渠道、签约及资金划转标准流程,具备识别异常交易的能力;
二是交易流程存在显著异常却未审慎核查:本次投资需下载外部 APP、与第三方签约、资金流向非银行账户,和正规理财差异极大,法院认定吴某应当知晓产品不属于银行自营/代销;
三是因果关系不成立:即便银行存在员工管理瑕疵,但吴某主动选择参与第三方产品投资是亏损直接和主要原因,银行内控疏漏与财产损失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
三、启发启示 摒弃 “银行网点 = 刚性兜底” 的固有思维 多数投资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在银行网点、由在岗理财经理推荐产品,就代表银行认可、出现亏损由银行赔付。 本案明确打破该认知:员工私下售卖飞单属于超越岗位职责的个人违规行为,银行仅对自身自营、合规代销的产品承担管理责任。同时法院对不同投资者设置差异化注意标准,尤其是像吴某这样的成熟投资者,法律会要求其承担更高的辨别义务,不能单纯依靠对银行场所的信任放松核查。如果是那种几乎不接触理财的老年人,判决可能又会不一样。 熟记正规理财交易规范,精准识别飞单典型特征 正规银行理财有统一标准化流程,仅能通过银行线下柜台内部系统、官方手机银行 APP 操作,资金全程划入银行监管专用账户,签约文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凡是出现以下情况基本可判定为飞单:要求下载陌生第三方理财软件、线上和非银行机构单独签署合同、资金转账至非银行名下账户、合同无银行代销公章。 遇到此类情况应当当场拒绝,并及时向银行网点负责人或总行客服核实产品备案信息,杜绝侥幸心理。你图高息,人图你本金。 落实 “买者自负” 原则,拒绝被高收益诱导盲目投资 飞单产品普遍依靠远超银行常规理财的超高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刻意弱化底层资产风险。投资不能只关注收益数字,要主动核查产品的发行主体和风险等级,虽然这个有时候没啥用。 法律层面始终遵循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目前的法律实践是这样的:销售人员违规会承担对应赔偿,但绝大部分投资损失仍需要投资者自行承担,切勿为追逐超额收益简化、跳过产品核验步骤。 完整留存交易证据,明确维权追责对象 若遭遇银行员工私售飞单,第一时间保存全部沟通聊天记录、产品宣传页、线上签约合同、银行及第三方转账流水、网点沟通录音录像等材料,保持一个证据意识。 区分产品发行主体:银行合规产品追责银行,员工私自售卖第三方产品主要追责涉事理财经理,银行仅在内控严重失职且投资者无明显过错时才需担责。完整证据能够帮助法院清晰划分各方责任,提升维权胜诉概率。 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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